任何事物,了解它的前世曾经是什么,才能理解它的今生应该是什么,也才能知道它未来会变成什么。同样,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辩护,我们只有了解它曾经是什么,才能正确理解《刑法》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今生应该是什么,才能把该类案件的专业精细化辩护发挥到极致。
● 前世
纵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前世,此罪的横空出世与当时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体制极不完善有关。1994年实行新税制改革,交易环节的税收按行业化分为增值税、营业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交易交增值税,其他行业业务交营业税。增值税实行抵扣制,即由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按销售额和税率计算,销售方取得的上游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上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销售方: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因此,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直接税款抵扣功能,无疑就是一张钞票,而且这张钞票的面值是由开票人自己填写,可想而知,人人都可以发行钞票,诱惑力是多么的巨大。而且,当时没有网络,手工开票,监管手段十分低下,加之税务人员参与作案,市面上,大量没有真实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票面价格超出实际交易价格的发票泛滥。可想而知,这些专票被企业利用来直接抵扣税款,当时国家税收的流失是如何的触目惊心,增值税税制几乎无法推行下去。
仅凭一纸虚假发票即可向国家骗取巨额税款,这种行为完全不同于原来意义上的逃税犯罪,比起逃税其手段更简单,无需经营,几无成本,查处困难,然而国家税款遭受的损失却是直接的空前的巨大的。当时是1979《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想而知,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区区最高三年的量刑,根本不具有任何震慑力。
由此,国家铁血治税,将虚开犯罪从偷逃税罪分离出来单独成罪,并设置死刑。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发布确立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罪名,对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并在其后写入1997《刑法》放入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自1995年《决定》颁布后,最高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或投机倒把罪)核准了大量的死刑案件,为了这张发票掉脑袋的人不在少数,具体数据已成国家秘密,去年曾听税总一官员提及该数据,甚是惊骇。直至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才取消死刑,保留无期徒刑。
毋容置疑,纵观该罪立法背景,如此严厉打击,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侵蚀国家税基。
● 今生
然而,在后来的司法实践中发现,出于各种不同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日益复杂,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其中包括许多只有虚开行为而并无骗税目的的情况,比如为虚增业绩、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而对开互开环开专票,以及交易方式创新、交易多方介入而导致的专票开具受票情况复杂。由于《刑法》205条的规定过于简单,这些现象不能直接从刑法条文中引用,致使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该罪构成条件的理解发生了重大分歧,以至于出现了“行为犯”、“目的犯”、“结果犯”之争。由此也导致实务中,判决不统一。
例如:废旧经营行业,收废个体户、再审资源公司、利废企业多方关系复杂,全国发生了不知多少虚开案件,大部分也作为犯罪处理了,但我们看到有法院的判决书并不认为是犯罪作无罪判决,由此引发检察机关税务机关放纵犯罪的惊呼。又例如:虚增业绩的互开对开,某法院的调研报告显示该法院并不作为犯罪认定,然而上海周正毅却因此被判刑10年。再例如:真实收购下的借用他人名义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税务、公安、检察均认为是虚开犯罪,而本律师认为只是违法《发票管理办法》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法院举棋不定。
纵观该罪前世界,毋容置疑,确立此罪名就是为了保护国家税收,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抵扣凭证)偷逃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以防止国家的税款损失。因此,虚开犯罪成立的必要前提就是有偷逃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和故意。虚开犯罪是目的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的观点,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已在某些个案中落实。
这是一个民智逐步开启的时代,这是一个法律思维逐步呈现的时代,这是一个依法治税逐步落实的时代,这是一个法治逐步进步的时代,在这个承上启下变革的伟大时代,竭尽全力,以个案精细化专业辩护去推动涉税犯罪刑案的审理技术进步,是税务律师的应有之义。
● 未来
我们认为,在不侵害国家税权的前提下,税法和刑法理应尊重交易主体的私法自治,不能成为阻碍市场发展的绊脚石,尊重现实立足国情,税法和刑法一样要吃食人间烟火。这是时代进步的要求,也是法治的趋势。
相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审理,理论界实务界不会再有什么行为犯的思维,符合立法本义的判决就会像太阳是从东方升起一样的常识而存在。(许义娜律师 2015年4月7日广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