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发布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自2012年1月1日以来,“营改增”试点范围已扩展到全国,涵盖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和电信业。“营改增”后,相关行业的税收征管机关从以地方税务局为主变为以国家税务局为主。面对相对陌生的领域,国税机关如何准确诊断“营改增”企业的税法遵从情况?如何应对风险?
在接管“营改增”现代服务业时间短、无参照经验的情况下,浙江省国税局稽查局筛选有代表性的影视公司,以把握行业特性为前提,有针对性地上门检查,辅之以精细的纳税辅导,形成一套值得借鉴的影视行业税收检查方法。
在试点“营改增”一年多后,我局2015年根据上级部署对“营改增”企业的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调研式检查。结合浙江广播影视服务业较发达的实际,我局将一家有代表性的影视发行制作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为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检查对象,从中找到一套行之有效的影视行业税收检查方法,引导企业主动补税278万元。
正视陌生,制定由外及里的检查方案
自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被作为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考虑到浙江的广播影视服务企业超过1400家的实际情况,我局将兼具影视发行和制作业务的A公司列为检查对象。
接到检查任务,以查处大要案见长的诸暨市国税局稽查局意识到将面临一场巨大的挑战:国税机关接管广播影视服务业的主要税收征管业务才一年有余,对该行业的业务流程、经营特点等还不熟悉,对相关企业的稽查该从何处着手,怎样才能掌握企业落实“营改增”政策的真实情况,准确发现问题,能否总结出系统的行业税收征管方法,都是未知数。
几经研讨,他们确定了由外及里的思路:先从外围广泛搜集信息,了解广播影视业的运作流程,研读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之后才进入企业实地调查。
搜集信息,摸透影视行业经营特点
该局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两个检查组。一组通过网络、报刊收集广播影视业资料,了解影视发行制作的业务流程,总结广播影视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特性;另一组研读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影视业会计核算办法等,明确影视业收入、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特殊性。
通过大量准备工作,检查组发现广播影视业有以下特点。
行业产业链由上游的制片单位、中游的发行单位和下游的放映单位构成,影视剧制片上市要经过8个过程:一是向国家广电部门申报影视剧题材规划、立项;二是组建编剧、导演、摄像、主演等主创团队,与主创人员签订合作意向书;三是从广电部门申领《影视剧制作许可证》;四是组建影视剧组,准备拍摄方案,遴选演员;五是选定拍摄地,筹建并开始拍摄;六是后期制作;七是送审并从广电部门取得发行许可证;八是发行销售。
由于自2002年起影视业实行了院线制,制片、发行、影院向社会开放,财政部规定自2005年起执行《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统一规范电影企业的会计核算。
根据该办法,企业结转影片成本遵循配比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可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零毛利法和固定比例法,合理确定预计收入总额、成本结转比例,按期结转销售成本。国产影片在完成后期制作,进口影片在提供原拷贝(带)和译制拷贝(带),并经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结转入库。
企业一次性卖断影片的国内全部著作权,在收到卖断价款时,应将其全部实际成本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采用按票款、发行收入等分账结算方式,或采用多次、局部将发行权和放映权转让给部分电影院线或电视台等,且可继续向其他单位发行、销售的影片,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的期间内,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将其全部实际成本逐笔结转销售成本。
此外,影视发行制作属于轻资产、重创意产业,有三大特殊性。
一是产品生产经营周期长,每个产品的制作周期不同,少则7个月,长则超过一年,有的甚至几年,导致企业各年度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各年度间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如电视剧制作发行通常要经过立项→剧本审查→拍摄(约3个月)→制作(三四个月)→送审及取得发行许可证(一两个月)→完片审查→发行等程序,电视剧制作一般安排在年初和上半年拍摄,年底才会计入收入。9月前收入和纳税通常较少,收入集中反映在第四季度。
二是影响收益的不确定风险因素较多。影视产品的开发和预计收益是依据前期市场调研的预测。但预测好的产品,可能会受市场变化、同类产品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回报率低于预期。如遇到演员吸毒等偶发性事件,导致产品禁播,影视制作企业会亏本。
三是会计核算方法特殊,企业年度间的纳税额波动大。按照规定,影视制作的收入确认按照拍摄、发行分别核算,成本结转核算比例主要依赖预计收入总额确定的合理性,而不是已确定的收入总额。如果成本结转时采用的预计收入总额过多,当期结转的成本就多,后期会出现零成本、高利润和高税负的情况。
检查结合辅导,企业主动补缴税款
在掌握影视业经营特点的基础上,检查组按照检查与辅导相结合的思路,进入绍兴A公司。
资料显示,A公司2014年3月成立,主要从事电视、电影、录音和广播等的制作和复制业务,是某影视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4年~2015年6月申报收入2.64亿元,缴纳增值税429万元、企业所得税2930万元。结合相关信息,检查组展开深入调查分析。
从日常经营活动看,A公司的资金、业务、财务决策都受母公司控制,其经营和账务还要接受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机构等单位的监督和审计,主观上违反税法规定的可能性较低。
从经营业务线上看,A公司2014年~2015年6月申报的2.64亿元收入全部属于电视剧制作发行收入,其制作发行电视剧的过程需要7个月~12个月的时间。
从会计核算看,A公司主要销售电视剧及衍生产品,在完成摄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并将满足合同约定标准的影视剧母带送达客户后,才能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实际操作中,该公司是以取得发行许可证、合同原件和母带邮寄的快递单或客户单位的母带接收函为凭据,确认收入。
A公司的成本结转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核算,即从首次确认销售收入之日起,在各收入确认的期间内,以本期确认收入占预计总收入的比例为权数,计算确定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如果影视片预计销售收入发生变更,会对当期或以后期间的营业成本产生重大影响。制片成本一般包括道具费、场租费、服装费、后期制作费、剧组工作人员工资等。主演人员、群众演员和工作人员的费用占比较大,主演人员费用列支以演艺工作室开具的发票为主,群众演员费用以临时人员工资清单列支为主。
通过对A公司经营业务、收入确认、进项税额抵扣和成本等方面逐项分析,检查组确定,A公司2014年~2015年6月间存在3个涉税问题:一是影视剧发行国外部分的增值税免税收入1162.81万元,未按征、免税销售额比率分摊计算转出已申报抵的进项税额。二是在申报抵扣的进项发票中,有某影视文化工作室开具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费进项发票。三是车辆运输费、拍摄费、道具费、场租费、部分差旅费等制片成本未取得合法凭证,涉及金额846万元。
经过细致的纳税辅导,A公司日前主动补缴税款278万元。
【后记】面对精细的纳税辅导,A公司会计向检查组吐露了两件烦心事。其一,影视制作企业与放映单位签订发行合同后即开具发票,但放映单位往往不按合同约定付款,而是根据播出情况付款。这导致影视制作企业确认收入、开具发票和收回货款存在较长的时间差。如遇停止发行或禁播事件,放映单位会少付款或拒付款,并拒收影视企业为冲减收入开具的红字发票。其二,影视制作企业的劳务支出不好处理。影视制作企业的劳务支出中,一部分是主要演员、导演的劳务费,另一部分是群众演员或临时演职人员的劳务费。前者可取得收款方以工作室名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相关发票能否申报进项抵扣不得而知;后者很难取得发票,能否按税法所称的“临时员工”性质,以工资清单名义列入成本?
检查影视业 不妨“画圆打点”
浙江省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屠克威
这个案例表明,检查广播影视服务行业,由外及里,先摸清行业特性和适用政策,再有针对性地采取检查措施,并辅以周到的纳税辅导,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营改增”企业调研检查工作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调研“营改增”政策是否完善,另一方面是检查纳税人在执行“营改增”政策过程中的遵循度和存在的问题。
诸暨市国税局稽查局面对陌生的影视制作行业,采取了由外及里、“画圆打点”的工作方案:不急于进入企业翻账本查凭证,而是先集中精力在外围搜集信息,掌握影视制作行业的全貌和特性,同时研读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找寻该行业会计核算的规律和特殊性,尤其是在确认收入、成本结转等方面的规定和差异,然后才有把握地进入企业检查。由此实现驾轻就熟,药到病除。
值得一提的是,检查人员结合A公司隶属于某上市公司,主观上涉税违法的可能性低的情况,将检查、调研与纳税辅导相结合,赢得了纳税人的信任和积极配合,既避免了税收流失,也促进了征纳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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