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重点税源企业企业所得税自查提纲

摘要: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规定税前扣除,应至少涵盖以下方面: (一)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确认应税收...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规定税前扣除,应至少涵盖以下方面:

  (一)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确认应税收入。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3.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补贴、收到政府奖励等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扩大免税收入范围,将债权性投资收益或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申报。

  7.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是否存在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而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应属本单位的应税收入无偿转让给关联企业的情况。

  10.售后回购业务符合确认收入条件的是否按售价确认收入,以旧换新业务是否按销售全额确认收入。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是否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是否税前列支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成本费用;是否将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进行纳税调增。

  2.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存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拨缴的工会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taxshts)是否存在预提上述三项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将不得列支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计入福利费未作纳税调整;计提的工会经费是否上缴工会部门并按规定取得合法票据。

  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3.是否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变通费用列支范围,将应记入业务招待费范畴的费用记入业务宣传费或会议费等支出项目。

  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列入当期损益予以税前扣除的情况;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5.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taxshts)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6.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将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予以税前扣除;跨年度列支的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7.损失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

  8.资产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是否未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是否存在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未按规定期限摊销费用,未作纳税调整的情况;是否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taxshts)是否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及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9.税收优惠是否符合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当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特别是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和研发费占收入总额比例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税前扣除。

  10.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正确;企业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计税基础是否核算正确;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应的资产折旧及摊销是否符合规定;资产持有期间的增值减值是否违反规定调整了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有债务重组事项发生的,是否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有信托投资事项的,其信托投资收益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和“项目业绩报酬”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有股权转让事项的,是否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转让股权收入、股权转让所得;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内部处置的资产有无转移出境,转移出境时是否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对外处置的资产,是否及时足额视同销售处理。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分配股利、支付租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在境内有纳税义务的款项时,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