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
*国税稽便函[2013]26号 2013.6.18
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所得税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经过省局研究确定,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近两年的所得税、增值税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一、组织领导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
自查工作由省局稽查局、所得税处联合组织、督导进行,各市国税局稽查局、所得税科共同组成联合工作组,指导和帮助本地区市级分公司的自查工作。
重点检查工作视企业自查情况,由省局稽查局和所得税处确定具体检查单位。省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力量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市级分公司的重点检查。
二、检查对象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税号:****0372495538X,以下简称中移动**有限公司)
(二)中移动**有限公司下属的各市级分公司。
三、检查年度及重点内容
主要检查2011年和2012年的纳税申报情况,如涉及重大税收违法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本次检查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线,以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为依据,对其经营收入、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开展深入细致地检查。针对企业信息化管理程度高的情况,本次检查采取电子查账方式,全面采集企业的业务数据、财务核算信息等电子数据,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检查。根据以往检查移动公司等通信业企业的经验,拟定的检查要点如下:
(一)收入类的检查
1.话费收入、网间结算收入、网内结算收入、销售折扣折让、手机捆绑销售、SIM卡销售、出售其他商品收入等是否全部计入收入;
2.充值卡到期失效所形成的沉淀资金,未结转收入;
3.逾期无法支付的应付未付款项,未结转收入;
4.收到政府拨付的农村通信建设补贴经费、财政局的企业奖励金、地方财政拨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收到光缆拆迁补偿费、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光缆拆迁补偿费等,未计收入;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计提折旧;
6.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未返还客户的消费保证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其他长期挂帐的往来款,是否应调增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等。
(二)成本、费用类的检查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和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重复计提等;
2.无形资产的摊销不符合税法规定年限、相关费用在管理费中一次性列支;
3.将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午餐补助、员工车贴、员工食堂费用、离退休人员的活动费、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等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预提费用问题,如预提基站代维费、电路及网租费、设备维修、仓储费、合作商酬金、代办手续费等,在汇缴结束后有尚未支付金额且未取得发票;
5.通信基站的改造工程、网络优化工程等未按规范定资本化的问题;
7.未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成本、费用,如“存话费送手机”等活动,未按受益期分摊购进手机等礼品的成本,购进手机费用一次性计入营业费用等;
8.佣金或者手续费的支出比例和列支凭证问题。
(三)发票检查
按照“查账必查票”要求,将发票检查列入必查项目,必要时进行延伸检查。检查重点为虚假发票。这里所说的虚假普通发票是指:① 假发票:发票本身是假的,属于伪造的、非税务机关监制的“假发票”;② 真票假开:发票本身是真的,反映的经济业务是虚假的或与实际不符的;发票是真的,经济业务也是真的,而开票方不是从税务机关领购的,是从其他单位或个人那里购买或借用的。
(四)相关检查
取得有关部门的审计处理报告,与账务检查情况进行比对,并对其中反映的问题加以了解和核实,以确认企业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对所得税是否构成影响。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 6月1日至6月30日)
6月1日前,省局将自查期间、自查范围、自查自纠期限和自查税款的处理方式等内容书面告知中移动**有限公司,并由其通知部署所属各市分公司开展自查。同时将检查方案下发各地市国税局。
6月1日至6月30日,中移动**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分公司完成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处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中移动**有限公司汇总本部及所属市级分公司自查的问题和纠正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各地市分公司自查报告、《纳税人自查报告表》及有关资料报送省局稽查局。各市分公司自查自纠的的资料(同上)同时报送所在市局稽查局。
(二)重点检查阶段(7月1日至7月30日)
省局稽查局和所得税处联合对企业自查自纠结果进行审查,对自查不彻底、效果不明显的企业,省局稽查局组织检查组对其实施重点检查。
省局稽查局组织检查组进驻中移动**有限公司进行重点检查。
五、检查组织
1.人员组成。本次检查由省局组织,各市局参与。检查组由省局稽查局人员和抽调部分地市稽查局稽查人员组成。
2.组织分工。本次检查以省局稽查局为执法单位,下达统一税务检查文书,按照规定时间进驻检查。检查实行分工责任制,责任到组到人。
六、工作要求
为了保证检查顺利进行,本次检查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实施,做到依法检查、责任明确、紧张有序、规范严格,具体要求如下:
1.各地国税局要主动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对地市分公司的自查工作予以督导,积极引导企业自行查找问题、纠正错误,督促企业及时处理问题、补交税款,按时报送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2.对企业在自查期间内自查自纠并经稽查局核实的问题,应依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企业自查依法从轻处理;对企业隐瞒不报、销毁有关证据,逃避检查、违法手段恶劣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自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计入稽查查补收入。
3.严格依法取证,固定证据。对发现的问题,要按检查规范的要求和标准,认真填写稽查工作底稿,内容要详实,数字要准确,不得有涂改,并由被查单位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在取证时,要严格按程序进行。注意电子数据的获取,做到合法、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