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对税务稽查自查的方法和原则.3

来源:广西柳州市地税局 作者:潘卫铭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12、 代建 房屋应如何缴纳营业税的规定 我公司几年前曾与A单位签订 委托建设集资房合同 。合同规定,我公司根据A单位的要求取得了某块地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在该地为A单位开发建设...

12、“代建”房屋应如何缴纳营业税的规定
  我公司几年前曾与A单位签订“委托建设集资房合同”。合同规定,我公司根据A单位的要求取得了某块地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在该地为A单位开发建设职工住房,依据购地、办证等所有费用和综合工程款一并考虑的原则,我公司以每平方米750元的该地段市场价为该公司包干。住房建成后,我公司应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好产权转移手续,向A单位提供土地使用证以及房屋的分栋分户产权证。几年来,我公司按工程施工进度陆续向A单位收取房款950万元,如今房屋也早已竣工,且已交付A单位职工使用。税务机关责成我公司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公司认为自己不应该缴纳营业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对吗?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9]79号
  对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行为,属于代理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代建房屋"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取费依据及标准;
  (二)所建房屋的基建计划与立项必须是计划部门下达给建设单位的,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
  (三)以委托方的名义与负责施工的施工队结算;
  (四)不垫付建设资金。凡未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代建业务,对受托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案例分析:某企业在2006年度发现2005年漏提固定资产折旧100000元,造成2005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33000元。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作以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000
  贷:累计折旧100000

  企业账务处理的目的是将多缴纳的税收冲回,抵缴下期的应缴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按照财税〔1996〕79号,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该公司2004年度应提未提10000元折旧额,不得在2005年度税前扣除。
  虽然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规定了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但是并未限制规定不得在以前所属年度补提补扣。企业实际支付的费用,只要真实合法,按所属年度补扣,并不违反税法规定。《税收征管法》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该公司2005年少计提折旧100000元,造成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33000元,在3年之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但在税务机关审批退税之前,申请应退税款账务处理可以暂时放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递延税款)”科目,待实际批准退税或抵缴下期税款后,再作相应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递延税款)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

  税务机关同意抵缴下期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递延税款)”33000元。收到退税款时,则借记“银行存款”33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递延税款)”33000元。
稽查案例:企业某月份将基建工程领用的生产用原材料30000元记入生产成本。由于当期期末既有期末在产品,也有生产完工产品,完工产品当月对外销售一部分,因此,多记入生产成本的30000元,已随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分别进入了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之中。经核实,期末在产品成本为150000元,产成品成本为15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300000元。则可按以下步骤计算分摊各环节的错误数额,并作相应调账处理。
  第一步:计算分摊率 30000/(150000+150000+300000)=0.05
  第二步:计算各环节的分摊数额
  1、在产品应分摊数额=150000×0.05=7500(元)
  2、产成品应分摊数额=150000×0.05=7500(元)
  3、本期产品销售成本应分摊数额 =300000×0.05=15000(元)
  第三步:调整相关账户
  借:在建工程 35100
  贷:生产成本7500
  库存商品 7500
  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

  第五部分 企业纳税风险自查
  一、纳税自查的形式及重要性
  纳税人对自己的情况熟悉,通过纳税自查,容易发现问题,收效较快,可以增强纳税的自觉性。但是自查稍有疏忽,就会流于形式,查得不深不透,出现走过场的现象。
  纳税自查的形式:
  (一)日常纳税自查
  纳税人在纳税自查时,应自查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使用、保存情况,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涉税情况。可自行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自查,也可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检查。对涉税疑难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
  通过自查查深查透,以避免被税务机关稽查后,被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甚至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还要自查作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是否多缴纳、提前缴纳了税款等。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依法纳税。

  (二)专项稽查前的纳税自查
  税务机关根据特定的目的和要求,往往需要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对纳税人的某些方面或某个方面进行专项稽查,可根据国家发布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规定的稽查重点和稽查方向进行。

  (三)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自查
  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流转税申报收入总额比对(视同销售部分重点注意)
  1、纳税调整项目的涉税处理
  2、新报表主附表勾稽关系

  二、纳税人自查内容
  1、自查涉税处理是否恰当,以免带来税收利益损失
  2、自查是否存在纳税管理漏洞、隐患、薄弱环节、不足之处
  3、账簿、凭证(发票)管理方面的纳税风险自查自纠
  4、税款缴纳、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等方面的风险自查自纠
  5、合同签定中的纳税风险自查自纠
  6、合同、协议等涉税条款的风险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