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化名)是上海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的会计,他前一段时间在向税务部门送出口退税的资料时,正好接到税务专管员通知其去领取预收账款的自查表格。对此,张林表示“一点都不意外”,但仍感觉“来得太快了”。而感叹的原因正是“我们单位的预收款比应收款多很多”。
据《中国会计报》记者采访了解,部分企业之所以出现较大的“预收账款”余额,主要是由几方面原因造成的。
对税法理解不到位
张林即将开展的“预收账款”自查工作需要追溯到2006年。他说现在的感觉是“汗如雨下”。“预收账款”之所以让会计人员如此紧张,是因为其牵涉到税收问题。
“预收账款”是由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贷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也是税务人员比较关注的一个科目。“预收账款”该转不转就是偷税漏税,如果这样的话,按规定,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还要被罚款。
企业为何没能正确处理好“预收账款”?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很多企业抱着侥幸心理,也可能对税法本身并不是非常了解,认为把销售收入放在预收账款里暂时不确认收入,就可以不缴增值税。”实际上,按税法规定,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即使把大量销售放在预收账款里,也要缴增值税。
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有差异
除了对税法理解不到位外,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也是导致企业“预收账款”余额较大的一个原因。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则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和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但这只是没有正确处理好“预收账款”的一个原因。
人为调节纳税是主因
不过,上述两种因素在某种意义上只是企业用来搪塞税务部门的理由。企业没有处理好“预收账款”,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人为调节纳税。
“预收账款”对于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来讲很繁琐。很多企业可以取得的进项税票要么不合规、要么根本就没有,因此,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有限,以至于普遍存在进项税不足的问题。“如果将预售账款直接确认销售的话,企业每月就要缴纳很多增值税。所以,企业把大量的销售都放在预收账款里,不确认收入。”上述业内人士指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