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出口企业偷骗税常用手段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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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者: 施裕祥 日期: 2008-08-19 来源: 江苏国税 为了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出口持续增长,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鼓励政策,通过长期运行,对于带动农...
作者: 施裕祥 日期: 2008-08-19 来源: 江苏国税
 

  为了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出口持续增长,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鼓励政策,通过长期运行,对于带动农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农业结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骗、偷税手段

  1、采用异地报关、以次充好、低价高报、套用高税率等方式骗税。客观上由于征、退税部门沟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税务与海关、外贸、外汇管理等部门缺乏必要信息交换;主观上少数纳税人受利益驱使,导致近年来以农产品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相对薄弱,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利用以农产品(特别是一些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进行骗税的问题比较突出。如少数农产品加工企业将国内销售适用13%征税率的农产品,出口改报17%,同一产品销售选用两档征税率,实际缴税从低税率,而退税从17%的高税率,均对企业有利,存在骗税行为。

  2、任意虚购虚抵骗、偷税。按农产品收购凭证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凭证由购货方实行自开自抵,购货方既作为付款凭证,又作为抵扣税款凭证,割断了购销双方的制约关系,少数企业往往采用提高开具单价或虚开的手段来调节税款,偷逃税款,其产品出口退税也存在骗税嫌疑。更有甚者通过自行填开收购凭证,调节进、销项比例,达到留抵税金不断增大,最终实现源源不断的大额退税。这是出口退税评估工作难以解决的难点,是税收管理制度中的漏洞,

  3、任意虚开虚抵。大量收购业务并非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而是向“中间商”、“经营者”等收购,表现在结算金额大且客户固定。这有违第四条:“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从而造成大量的虚开虚抵。如此类企业为出口企业,则其存在明显的骗税嫌疑。

  4、大量现金交易,导致偷税行为时有发生。目前该行业纳税人的付款方式以现金交易为主,照常理,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金额小,但事实上大金额结算比较普遍,固定户多,而且有的结算长期挂往来。通过现金交易,隐匿销售收入。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采用账外循环的方法,隐匿部分或全部的生产经营过程,购进原材料不抵扣,产品销售也不入账。

  (2)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购进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抵扣。

  (3)全部销售数量入账,但开具发票的价格低于实际销售价格。

  (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销售不入账。

  5、集中开具抵扣,导致骗税行为时有发生。由于面对农业生产者个人大多为农民,其对索取发票意识不够强,再加上现金交易流行,部分收购单位集中开具抵扣。这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