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地税稽处〔2017〕60号
广州市羊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106618630354)
我局(所)于2016年4月8日至2017年8月9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地方税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出售高科路46号羊城科技综合大楼,合计取得售房收入354,630,400.00元,其中房价280,477,638.4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承担的应由卖方缴纳的交易税费74,152,761.60元。对于该笔售房收入,你单位未入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目前未在工商登记地址办公,经我局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账册资料,你单位并未提供,难以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你单位2014年自报营业收入6,800,466.26元,已交企业所得税为0,可弥补前五年亏损合计8,581,148.46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提供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提供的《房屋购买合同》、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资料、相关会计凭证复印件和你单位的农业银行广州开发区支行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账,证明你单位出售持有的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高科路46号房产,并收齐了售房款,由农行承担了应由卖方缴纳的交易的相关税费;(2)广州知仁税务师事务所有公司出具的你单位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征收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管理局)提供的你单位2014年每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14年12月的财务会计报表,2015年3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黄洪滔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2013年至2015年未申报该笔出售房产收入。
关于《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18-01-05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区稽查局
广州市梓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100675664665)
本局对你公司的税务案件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经营,且无法联系。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区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国税中稽处〔2017〕197号),决定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4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检查,你单位2015年11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深圳市联创致祥电子有限公司等14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0份,金额合计19,051,633.07元,税额合计3,238,777.71元,价税合计共22,290,410.78元。
(二)经查,你单位2016年1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构经营业务活动,向东莞市乔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虚开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发票代码为4400153130,发票号码为03994956—03995055),金额合计9,360,679.96元,税额合计1,591,315.59元,价税合计10,951,995.55元。你单位在开具上述100份发票后直接走逃失踪未申报缴纳增值税,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纳税申报。
上述数据详见《广州市梓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经物业管理处证明你单位登记的经营注册地址为虚假;2.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税务局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及其中100份发票为失控发票;3.经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系统开票情况及受票情况,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的前提下对外开具销售发票;4.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证实你单位2016年1月未作增值税纳税申报;5.根据下游企业所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复函证明你单位的下游受票企业存在经营异常、票货不一致的情况;6.经查你单位银行账户,存在大宗交易未收款、资金转到第三方账户的资金异常情况。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国税稽罚〔2018〕1号
江苏宇轩铜业实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831564332596)
经我局(所)发票,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2015年9月15日到该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资料中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同泰大道东侧、金宝南线北侧地实地检查,未找该企业。根据税务税务登记证上的财务负责人王静(身份证号:320831197407230225,移动电话15195323177)电话联系,王静陈述从未在该企业担任过任何职务,后根据税务登记上法人身份证地址将《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淮安国税稽检查通一2015—151号)通过快递寄给法人宋建利,快递回单说明2016年6月27日签收.从税务系统查询该企业2014年2月未正常申报,2014年5月金湖县国税局认定非正常户。
通过对征管系统查询,该企业取得的由双城市延边路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及双城市得志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分别于2013年2月和3月抵扣,其中2013年2月抵扣14份,税额为1953879.26元,2013年3月抵扣3份,税额为357424.82元。以上发票,根据黑龙江省双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该企业因接收双城市延边路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6份及双城市得志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湖县公安局已于2013年8月对其立案。
综上所述,该企业无生产经营场所,无固定资产,其成立目的就是接收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同时涉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接收双城市延边路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6份(双城市延边路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代码2300123140,发票号码00478282-00478287,合计金额5281880.33元,合计税额897919.66元)及双城市得志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1份(双城市得志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2300123140,发票号码00470977-00470987,合计金额8314026.24元,合计税额1413384.42元)为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涉嫌接收北京空壳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1份,同时自2013年2月开始涉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60份,合计金额125813415.8元,合计税额21388280.76元。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国税稽处〔2018〕2号
淮安祥瑞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803331018256)
我局(所)于2015年10月27日至2017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实际经营场所虚假
检查人员在该公司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水晶村未能找到该企业,经过多方调查确认该企业在注册地址无生产经营场所。
2、无运输费用、无加工费不符合经营常规
根据该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反映,该单位没有相应的购销运费抵扣(营改增后运费抵扣发票均为专票且税率为11%),无加工费(加工费税率为17%)抵扣,不符合经营常规。
3、无固定资产
该单位申报的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期初、期末数均为零。该企业购进多为农产品,对外销售为废旧物资且无固定资产(加工设备)也无加工费用抵扣,不符合常规。
4、资金流异常
检查人员调取资金流信息,从企业报送的《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的有关银行账户信息,经审批后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该户3208280351010000030658账号的银行流水账单发现,开户以来,该单位收到下游企业大额款项的当天即将款项转到不同个人的银行卡,其中2015年5月6日收到磐安县龙成金属制品厂的款项690000元,当天便将690000转入黄东义个人卡,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磐安县龙成金属制品厂的投资人即为黄东义,部分资金回流。
5、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该单位2015年3至9月份,共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499份,金额共计,65371371.75元,税额共计8609388.32元,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棉籽、大豆、麦、小麦等涉农产品,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30份,金额共计52548296.02元,税额共计8933210.23元,发票开具品名为废不锈钢、废钢、废铁、废氧化铁、废造纸原料-废纸、废纸、氧化铁皮,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综上所述,该单位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无生产经营场所、无加工费用、无固定资产、无运输费用、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回流资金),该单位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国税稽罚〔2017〕90号
淮安风辰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800314108524)
经我局(所)涉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系统查询你单位2015年1-12月累计开具货运专票194份,金额合计9640500.08元,你单位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2015年1-12月份合计8851664.32元,少申报收入788835.76元,少缴增值税86771.93元,企业所得税194694.35元。
上述违法事实,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0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86771.93元,企业所得税194694.35元,合计补缴税款281466.28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对所偷税款281466.28元处以0.5倍罚款,即140733.15元。
……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国税稽处〔2018〕3号
淮安珈盈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830550211697)
我局(所)于2016年4月18日至2016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询问,刘万顺说其于2010年10月份,经朋友周燕珍介绍到淮安珈盈纺织有限公司,负责做账、领票、开票、认证、纳税申报工作。只知道该公司的老板叫陈贵武,听说是香港人,在广州做生意,一般一个月来公司1、2次,当时公司负责生产的人叫阿亮。该公司缝纫设备有100台左右,人员约100人。2011年过年后,公司老板陈贵武就没有来盱眙,一直到2011年6月份,因其个人原因离开该公司,因老板不在,公司账务也没有做交接,税务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因为没有该公司的公章,无法进行变更。刘万顺离开公司时的账册放在公司里,现在账册在何处,他也不知道。
2、淮安珈盈纺织有限公司进行虚假申报:2014年9月,免税货物销售额85,020,000元,2015年3月,免税货物销售额194,327,651.63元。
根据盱眙县兴隆乡人民政府出据情况说明,淮安珈盈纺织有限公司由其于2010年引进,由于市场行情资金等原因,于2013年已全面停产,主要负责人已回广东,现已无法联系,厂房被银行保全,已进入执行程序,后由兴隆乡政府协调人员进行零申报,并进行免税申报。
3、根据数据平台数据,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淮安珈盈纺织有限公司共取得广东佛山市荣达兴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1份,合计开票金额9086756.34元,税额1544748.66元,税款已认证抵扣。
二、处理决定
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税发(2000)第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第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补缴2012年12月增值税135849.77元,2013年1月增值税339498.59元,2013年2月增值税322511.67元,2013年3月增值税271601.59元,2013年4月增值税475287.04元,共计1544748.6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苏省盱眙县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八年一月五日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国税一稽处〔2018〕1号
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MA2MR5JA4M
纳税人名称:安徽省百祥药业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增值税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取得上游企业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取得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你单位2016年大量购进各类茶剂、中药材。经我局检查以及上述货物的上游地区国税机关受托协查回函反馈:你单位共收到15家上游企业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共计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58份,涉案发票金额205731098.2元。
经盘点,截止2017年5月31日本次检查开始前,你单位仓库没有发现此类货物库存;经对你单位进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进行统计及比对,在本次检查所属期内未发现此类货物销售;经检查,亦未发现此类货物的收款记录;你单位账簿上亦未发现有销毁此类货物的记录。同时,你单位没有保健品销售台账,亦未见你单位有保健品流向的相关记录。经核实,你单位是商贸企业,并没有加工生产上述货物的能力。
(二)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
经检查,你单位取得的上述违法事实(一)已证实虚开发票均已认证抵扣。其中,2016年4月认证抵扣税额31933.84元;2016年5月认证抵扣税额322530.70元;2016年6月认证抵扣税额287446.42元;2016年7月认证抵扣税额2022774.64元;2016年8月认证抵扣税额4158501.89元;2016年9月认证抵扣税额5500018.61元;2016年10月认证抵扣税额4101660.80元;2016年11月认证抵扣税额3820356.06元;2016年12月认证抵扣税额7146436.85元;2017年1月认证抵扣税额6252785.81元;2017年2月认证抵扣税额1329840.06元。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国税一稽处〔2018〕3号
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MA2MQ4GF8W
纳税人名称:安徽宇虹药业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涂改安徽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票面信息,取得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及应税劳务销售清单”。涉及已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739份,金额49263589.56元,税款8374760.46元。其中:2015结转成本2226340.41元;2016年结转成本46339944.22元。
(二)你单位取得太和浩*医疗器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代码3400154130,号码06527514-06527523;06560029-06560038),涉及的货款中的1100750.00元的资金流向存在资金回流且形成闭环。
(三)你单位取得石家庄岑*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1300154130,号码00235954-00235978,价税合计2876570.00元),资金流向存在资金回流且形成闭环。取得石家庄*陵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1300162130,号码00192206-00192230,价税合计2879380.00元),资金流向存在资金回流且形成闭环。取得河北*意飞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1300161130,号码00359759-00359783,价税合计2843750.00元),资金流向存在资金回流且形成闭环。
(四)你单位取得武汉*酬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发票代码4200153130,号码03239757-03239768;03299278-03299302,金额3690427.36元,税额627372.64元,对方已证实虚开。上述37份发票全部于2016年7月抵扣,对应成本已在当年申报结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