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不再是只有法院能见到:税务局实现重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卢慧菲 杨轶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在江苏省常熟市,如果重大税务案件的当事人对稽查拟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与检查人员、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面对面地平等交流,表达意见,在听证、辩论的氛围中明确问题实质...
  在江苏省常熟市,如果重大税务案件的当事人对稽查拟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与检查人员、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面对面地平等交流,表达意见,在听证、辩论的氛围中明确问题实质,维护自身权益。      “开庭”,不再是只有在法院才能见到的事,有行政机关也开始用这种形式执法了。这在苏州市常熟地税局已经成为现实,引发广泛关注。       “听辩”: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      提早“开庭”审案      “经查,我局认为A房地产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我们公司对于稽查局提出的问题,有以下几点意见:1.偷税认定问题……”      日前,在常熟市的一个大型会议室里,一场你来我往的辩论在严肃的气氛中紧张进行。常熟地税局正在这里举办一场重大税务案件“听辩式”审理。该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成员们坐在第一排,台上两边相对而列的案件稽查人员与涉案企业代表陈述、辩论,时而向双方提一些问题。台下,80多名来自全省13个地级市税务机关的人员被这场新鲜的审理深深吸引。      稽查人员指出A房地产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对宣传活动中随机向非本单位人员赠送的礼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扣缴“其他所得”税目个人所得税17.8万元;二是2014年和2015年以电商的名义向购房者收取679.79万元团购费,约定为付给电商的佣金,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而有关团购费事实上降低了房产成交价,实质应是房款的一部分。这种处理方式造成A房地产公司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共计52万余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等规定,拟认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偷税,对其追缴营业税、印花税等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营业税、印花税50%的罚款。      面对稽查人员指出的问题,A房地产公司年轻的女代表思路清晰、口齿伶俐地一一否定。比如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偷税的规定,认为本公司不存在少缴税的主观故意,是对税收法规理解有偏差所致,因此不应认定为偷税行为。一些礼品确实是给购房客户随赠的礼品,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因对税收法规的理解不准确,导致将客户赠品与礼品的账务处理混为一谈,企业会及时纠正,希望能给其后续补充证据的机会。      之后,主持人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稽查人员和涉案企业代表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其间,重案审理委员会人员不时就有关问题向稽查人员和涉案企业代表发出询问。      “稽查局遇上高手了,这个企业代表的口才咋这么好呢?”旁听席中,有人低声感慨。“听说此人曾是重庆大学辩论队的一辩手呢,涉案企业应该是做了充分的准备。”有人立即为其解疑。      重案审理委员会在充分了解案情,审核证据,倾听分析办案人员和涉案企业的意见后,经集体讨论,给出审理意见:稽查报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数据准确,资料齐全,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基本同意有关拟处理意见。针对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对A房地产公司改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追缴营业税;其他少缴税费和加收滞纳金按稽查拟处理意见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少缴营业税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根据企业补充提交的证据,减少其查补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有理讲在庭上:     通过“听辩式”审理让案件      事实清晰,适用法条准确      “他们这种提前举证、质证、辩论的审理方式真不错。”      “是呀,很值得借鉴,可以让征纳双方以开放、对等的方式充分说理,沟通互动,将案情越辩越明。”      ……      “听辩”结束,现场旁听的人员议论纷纷,赞赏声不绝于耳。      “在这之前,我们已经摸索着这样审理两个案件了。当然,前两次都没有这次成熟,一次比一次进步了。”听着全省地税系统兄弟单位法规部门负责人的夸奖,常熟地税局局长周健敞开了心扉。      他说,程序正义,是现代政府行政法治和建立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纳税人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自1996年《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用于税务行政处罚之中,到后来颁布税收征管法,涉及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税法体系逐步建立。2014年底国家税务总局颁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进一步为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但税务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征管轻服务”的现象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扭转。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经各级税务局审委会集体审理,以确保重大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资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审委会对稽查局提供的案件材料,在法规部门初审的基础上,进行书面审理或会议审理。然而,这种审理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局限性。      例如,因未对是否列席稽查局的听证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审委会成员一般不参与听证,导致对案件信息难以全面了解,进而影响到一些复杂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      按照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提交听证材料。但稽查局听证人员和检查人员同属于稽查局,听证人员一般都会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审理等工作,难以从中立视角分析问题。稽查局组织听证也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决定案件处理的审委会成员不参与听证,可能导致纳税人对其陈述申辩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证提出质疑。      稽查局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之前已经组织听证,若审委会审理意见与稽查局的拟处理意见不一致,又不符合审理办法规定的稽查局重新调查处理的情形,尤其当审委会审理决定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这样就会形成“二次听证”,增加征纳双方的成本。      “为改变局面,我们法规部门向市法制办、法院和法律专家请教,几经研讨,决定探索借鉴司法审理模式,实行重大税务案件‘听辩式’审理。”周健说。      法院开庭审案时,会当庭听取原被告的陈述,让其举证、质证和辩论,借此了解案情,作出裁判。所谓“听辩式”审理,就是在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时,借鉴法院庭审的做法,主动邀请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出席审理会议,当事人和稽查局当面举证、质证和辩论,审委会成员当面询问,全面了解案情和争议焦点,进而作出更客观公正的判断。      “我们组织相关人员到法院观摩学习,旁听行政诉讼,起初就是参照法院的庭审模式,第二次实践时听取省地税局法规处和市法制办的意见,将庭审改为‘听辩式’审理,突出听和辩,并增加提问环节,体现公平对等的原则。之后,制定制度,优化并固定流程。”常熟地税局副局长吴才丰告诉记者。      目前,“听辩式”审理主要包括审前准备、审理调查、会议审理和宣布决定四个环节,分别要求“实”“细”“深”和“慎”。其中审理调查是“听辩式”审理的核心,要经过稽查局陈述案情、当事人陈述申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审委会成员询问和最后陈述五个步骤,借此厘清案件真相。经会议集体审理,针对有关事实作出法律适用选择,当场或之后宣布处理决定。       参与体会:     “听辩式”审理带来了压力,      也带来了强化技能的机会      作为“听辩式”审理项目的负责人,常熟地税局政策法规科科长保峰经过三次实践,向记者表达了几点体会。      他说,重大税务案件“听辩式”审理,较大程度地改变了税务机关闭门审案的状况,在三个维度上有效提升了依法治税水平。一是纳税人的维度。“听辩式”审理为纳税人提供了面对面说理的机会,体现出对纳税人利益与人格的尊重,通过这种机会,纳税人可以面对面地与审委会成员交流沟通,表达意见,从而更好地保障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听辩式”审理也是一种税法宣传教育,有助于消除纳税人的对抗情绪,提升其税法遵从度。二是税务人员的维度。“听辩式”审理是一次提升技能的机遇,这种审理模式通过举证质证和现场辩论,可以倒逼税务人员努力提升执法水平,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法治意识。三是审委会的维度。“听辩式”审理是科学民主决策的体现,通过提前介入听证或参加“听辩式”审理,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审委会成员可以直接全面地了解案情,使纳税人、稽查局和审委会三方从以前的单线沟通变成直接对话,有利于形成客观公正的判断,提高审理质量。同时,救济权利前置,破解了“二次听证”的难题,减少了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可能,降低了后续的行政成本。      常熟地税局检查执行一股股长朱志刚是负责A房地产公司案的检查人员。他表示,“听辩式”审理倒逼一线检查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比如这种审理方式增加了证据展示、质证和辩论环节,这对稽查取证的效率和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来证据一般以书证为主,主要来源于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现在检查人员必须扩大取证范围,例如需要到当事人的客户单位协查取证,需要取得有关经手人的询问笔录、第三方的评估鉴定等。自己参加一次“听辩式”审理,感觉就像参加了一次综合业务考试,综合能力显著提升。      常熟地税局检查执行二股股长徐维家是该局首次“听辩式”审理的参与者。她指出,上市公司和上规模的集团企业通常对财务部门有考核,其中包括涉税事项,如果被税务检查发现问题,财务人员会被追责,这导致财务人员往往不配合检查。实行“听辩式”审理后,涉税问题上升到由企业法务部门、甚至是集团老总来共同应对,财务人员的责任降低,检查配合度明显提升。对于检查人员来说,执法风险也大幅降低。      “有压力,也有信心。”常熟地税局稽查局审理股股长张靖宇积极迎接“听辩式”审理。她说这种审理方式对证据审查要求更严,自己会要求检查组提供的证据资料更全面细致,同时要做好预案,设想企业会提出什么问题,该如何应对,同时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以及司法解释。这无疑带来了压力,但每一次挑战都是提升能力的机会,未来工作会更顺利。       成效显现:     征纳争议化解,      税法遵从效应扩大      通过三次“听辩式”审理,三宗重大税务案件无论最终是维持拟处理意见,还是部分更改,争议都在和谐的气氛中得到化解。      “经过‘听辩式’审理的3家企业,现在与我们局的关系都明显拉近了,有问题就来问。”常熟地税局副局长吴才丰告诉记者。      了解到这一创新之举后,江苏省地税局副局长陈茂锋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种审理方式既解决了“二次听证”的问题,也为提高重大案件审理质量、化解和防范征纳矛盾提供了很好的形式。他建议今后纳入“听辩”范围的不一定非是大要案,也可以是争议大的简单案件。      记者了解到,这种审理方式也有助于及时解决一些行业性的问题。听说A房地产公司的“听辩式”审理情况后,常熟一些存在类似问题的房地产企业纷纷找A房地产公司的人询问,打听正确的涉税处理方式,及时纠偏补漏。      “下一步,我们会考虑‘听辩式’审理案件时,邀请同行业企业大代表旁听,将审理会变成问题解决会、税收法规宣讲会,提前化解一些税务问题。”常熟地税局副局长吴才丰透露。据悉,这种审理方式已开始在苏州地税系统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