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大家都知道,《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那么,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少缴契税10万元以上,超过5年就不能追征了吗?本文试与各位老师探讨,若有错误之处,请批评指正。
案例概况
南方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0年11月18日购买价值400万元的办公楼,该公司财务人员2010年12月申报纳税时,填写的税率为3%,计算时误按0.3%的税率申报缴纳契税1.20万元。2017年4月份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并于2017年4月28日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补缴少缴契税10.80万元,请问税务机关处理是否适当?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二、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法规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八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导致计算错误等失误,从而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税款追征期为3年,数额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为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根据以上规定, 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无限期追征。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吉祥公司2010年12月已经缴纳办公楼契税1.20万元,已于2015年12月份超过5年,2017年4月28日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发现2010年12月因计算错误少缴契税10.8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补缴少缴契税10.80万元和滞纳金。
吉祥公司财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认为,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导致计算错误等失误,从而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税款追征期为3年,数额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为5年。,公司因计算错误少缴税款10.80万元已经超过5年,认为不应再补缴少缴税款及滞纳金。
可是,税务机关不这么认为。
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95号)第三条规定认为,未缴或者少缴契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应予追征吉祥公司因因计算错误少缴税款10.80万元及其滞纳金。
笔者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9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征收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未缴或者少缴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征收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国税发〔1998〕195号(以下简称“195号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专门对契税纳税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195号文虽发文时间较早,但我们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法规库(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591&flag=1),该文目前全文有效。
因此,笔者认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吉祥公司补缴因计算错误少缴税款10.80万元及其滞纳金的税务事项处理适当。
温馨提示: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少缴契税10万元以上,超过5年还可追征至10年。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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