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2007年占用了一处荒地,作为产品的晒场,并且在上面建了一个简易车间,却一直没有申报土地使用税和车间的房产税。2016年,这两个税总算被地税查到了。
现在问题来了,这十年的税都要补吗?都要计算滞纳金吗?
这个问题,涉及到少缴税款的追征期限。按《征管法》对少缴税追征期限的规定,可以归结为两种情况,具体条文大家可以百度《征管法》来看看,我就不引用了,这样才能强化学习。
两种情况是:
1、 如果是偷税,则无限追征;
2、 如果不是偷税,则追征3~5年。涉税10万以下3年,以上5年。
一旦明白了这一点,也就知道了,问题的核心在于,这个少缴的税,算不算偷税。
如果算偷税,则无限追征,不要说十年,一百年都要征。(此处100年是一种艺术夸张)。
如果不算偷税,则最多追征五年的补税和滞纳金,这样就便宜了一半。
那么,算不算偷税呢?
还得按《征管法》来。现在不像以前,已经没有税务人员会说:“少缴税一律视为偷税”了。偷不偷税,要看《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读者自去百度。
按63条的规定,构成偷税有三个行为:隐匿账簿、账簿上隐瞒收入、通知申报拒不申报。
可能满足偷税条件的,只有第二个:在账簿上少计收入。
我们分析一下:
土地使用税对所占用的土地征税。但是,由于不存在“在账簿上少计土地面积”的行为,也就不存在“少计收入”这样的行为。因此,少缴的土地使用税,当税务查到后及时补税,就不构成偷税。不构成偷税,最多也只能追征五年。
特点说一下,如果土地不是本例的荒地,而是购买得到的土地,只要对购买土地的业务进行正确的核算,比如,将符合无形资产定义的土地计入了无形资产,也不算一种隐瞒行为,不满足偷税的定义。
所以,只需要补后五年,前五年不需要补。
那么,税务如果通知你补十年的土地使用税,你却只补了后五年,拒不补前五年的税,那前五年算不算“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从而就构成偷税了呢?
如果算,那么就构成偷税,也就无限追征,就要补十年的税和滞纳金了。
“不算,因为税务机关通知补税的要求,因超追征期而错误,错误的补税当然可以不交。”
这就错了!
切记,如果税务机关正式通知你补税,你必须补!再有理由也得补!
补了才可能行政复议。所谓“近日习得乌龟法,该缩头且缩头”。有些老板自以为有理强着不补,结果导致不能行政复议、不能行政诉讼,结果就是完全由税务机关说了算。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因为“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被铁定成 “偷税”了。
这就是我们纳税人税务维权的艰难之处。涉补税行政诉讼要“复议前置”,行政复议要“补税前置”。不补税,一切后续维权无从谈起。具体可自习《征管法》相关条款,或参看蓝老师的《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一书。
所以,如果税务正式下文让你补十年的土地使用税,你还真得补!这是他们的先手权力。你只能补了以后,再以不构成“偷税”为由,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维权的通道,要求退还前五年的税款和滞纳金。当然,一旦复议,也就撕破脸了。
防止被迫撕破脸的办法只能是,在税务机关出补税决定之前,通过申辩、沟通,说服他们。稽查时,会计一定要会写《申辩材料》。
以上是法理分析,为什么少缴的土地使用税,一般来说不容易构成偷税。
现在,我再做一个道理分析:企业少缴土地使用税,不是一种隐瞒行为,而是一项失误,因为企业是堂堂正正、光明磊落地没有申报,土地一直摆在那里,没有实施隐瞒的行为。所以,不是偷税。
结论是,土地使用税,只补五年的税和滞纳金。当然,这五年的款也是要罚的。
那么,这个例子中的房产税呢?
这个有点麻烦和复杂了,这个就考验会计处理了,我明天再说《被查出十年的房产税补不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