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稽查实务中,我们常常发现一些企业平时内控检查中发现不了的管理漏洞,甚至有很多奇葩的问题,让人大跌眼镜。
采购,在很多公司被视为“肥缺”,这其中,猫腻很多,手法很多。企业对采购的管控也足够严格。但是,一些采购人员却会“另辟蹊径”,整出一套“赚钱”的套路来。不过,这套路究竟是不是“坑”,哎,谁用谁知道啊!
2014年我们检查组接到一个专项检查的案子,对X公司进行检查。这本是一个很常规的检查,不料却查出了“花头”。
开进企业后,我们本着“查案必查票,查账必查票”的原则,对该公司的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抵扣情况进行了梳理。这一查不要紧,我们发现有一批已经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疑点。发票开具方与采购材料送货单上的单位不匹配。尽管这个疑点非常细微,而且可能存在发票开具方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直接让他的供货商发货的可能。我们还是本着谨慎原则进行调查。从货、票、款三个流向进行检查比对。
没想到,一提到这些发票,公司财务人员开始采取拖延战术,这让我们对先前的判断更加肯定。哈哈,有问题啊,这么明显的欲盖弥彰。在跟企业财务人员的软磨硬泡后,我们在短时间里查阅了该企业全部账册和大量相关原始凭证,汇总了有疑点的300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对应的进货单和资金往来,涉及金额数百万。
《资金往来清单》一出来,我们都傻眼了,居然全部是现金交易。财务人员解释说: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负责销售材料的H公司开的,而收款单位M公司是开票的H公司的供应商。由于金额不大,加收采购不定期,比较频繁,为了结算方便,公司直接通过现金的方式付款给M公司。H公司在M公司完成货物交割后开票。这些发票均已经认证抵扣。
“什么?我没听错吧?”这是大家共同的反映。绕开合同单位,直接将资金打给供应商的情况,确实闻所未闻。我们进一步对X公司的采购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交谈,做笔录。他们的说法和财务部门几乎一样。太完美的口供,配上一个笑话一般的逻辑。这更加剧了我们的怀疑,检查组据此决定对这H、M两家公司进行实地调查。
检查组到供货企业M公司后,该公司经理倒是一个爽快人,他告诉我们,X公司的货确实都是他们供货,而且是通过现金交易。M公司还给我们提供X公司的相关发货单。我们将发货单与X公司的进货单比对,发现数量一致没问题,但是单价和总金额差距就大了去了。好嘛,问题来了。然后继续,对于我们提到的所谓的H公司,M公司经理一脸茫然,茫然了好久好久,后来突然想起点什么,说好像X公司的采购部主任关照过他,说有这么一家H公司帮帮忙的。本来X公司采购是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M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票。X公司采购部主任L某说不要发票了,打个折吧,长期合作。所以M公司给了他一个非常便宜的价格。
案情几乎明朗化了。这的确是一起很有“技术含量”的案件。我们立即赶往H公司,发现早已人去楼空。经兄弟单位提供的线索,H公司就是一家专门开票的公司。牵涉近期的一起票案,已经走逃。
当我们和经侦的同志一起回到X公司后,把掌握的材料大体说了下,该公司采购部门主任L某的心里防线瞬间崩溃,他交代了整个犯罪事实。
由于公司生产需要大量的S材料,这些材料耗用、周转都很快,但单位价值不大。而公司的采购一向比较严格,这下,L某似乎看到了“发财”的机会。
他通过四处比价,发现M公司的S材料最便宜,就去联系。在价格谈拢后发现M公司不能开专票,而正好他认识H公司的人,这家公司专门给代开专票,收6%的手续费。L某于是借长期合作和不要票的理由,把M公司的价格压到M公司经理都快翻脸的水平,L某说,好处还是有的,我们通过现金交易。M公司欣欣然同意啦。
然后,L某虚报价格,与H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让H公司代开专票。公司财务部门规定材料采购一是要通过合同,二是只认专票。L某的合同和专票自然都通过了审核。而材料之间的价差,自然落进了他自己的腰包。
这起案件,X公司因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了补缴相关税收外,还被处以罚款。公司负责人对此既无奈又感慨。他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被坑坏了。不过通过这事,买了一个教训,公司的内控真的要好好抓抓了。
L某倒是一直想不通,公司几次审计都没问题,怎么就是税务给查出来了。他自己说,感觉自己做得很有技术含量呢,就这么经不住检查吗?哎,我说老兄,你也不用再想了,等着冰冷的镣铐吧。
这个案子我们一直都记忆深刻,奇葩的作案方式,奇怪的作案逻辑,都以为自己聪明,找到了“漏洞”发财,其实那个“洞”,多半是贪婪和欲望留下的“陷阱”。还妄谈什么“技术含量”,这些小伎俩,用现在时髦的话讲,真的太LOW了。
无论做什么事,诚信才是第一位的。您说对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