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干部四人谈 国际打击税收犯罪有哪些共同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是怎样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哪些国际案例值得借鉴?10月31日~11月6日,OECD打击税收犯罪培训班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举行。4名来自...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是怎样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哪些国际案例值得借鉴?10月31日~11月6日,OECD打击税收犯罪培训班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举行。4名来自OECD的专家介绍了OECD国家打击税收犯罪的相关理论和经验,分享了国际打击税收犯罪的典型案例。
全面获取信息是关键
山东省国税局稽查局 宋洁
OECD国家通过国际情报交换获取检查信息的举措令人印象深刻。特别是在反洗钱检查中,国际情报交换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洗钱活动大多通过成立离岸公司进行,离岸公司是根据外国法律注册成立但在该国没有业务的法律实体,如果没有国际情报交换,无法获取离岸公司的准确信息,难以有效查处洗钱行为。
同样,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全面准确获取企业涉税信息。这对我国税务稽查同样适用。
目前,在我国税务稽查过程中,涉税信息的获取存在三方面困难。一是申报信息分属两家。一户企业往往分别向国税局和地税局两家申报纳税,双方均难以全面掌握企业的申报信息。二是企业经营范围逐步扩大。集团企业为减少经营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加上、下游产业项目,跨行业企业已成常态。不同行业企业由不同部门主管,而税务机关往往只能掌握其财务信息,无法掌握其生产等信息,难以确认企业真实生产情况。三是对外投资逐年增多。随着国际市场的不断开拓,企业转型升级,“走出去”企业逐年增多。比如,山东省2015年备案核准境外投资企业有589家,对这些企业涉税信息的全面获取难度较大。
应对上述情况,国外多采取修订法律,明确相关部门涉税信息提供职责,发挥国际情报交换作用等方式,保障税务机关能够全面获取企业涉税信息。笔者建议,从三个方面入手,拓宽我国税务稽查信息来源,一是国地联合开展检查。进一步深化双方合作,自征管阶段起互换信息,共同选案,联合检查,共享成果。二是建立政府信息平台。同级政府部门之间应建立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分散于各部门的企业监管信息,特别是行业监管部门掌握的生产数据,可用于监控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查找涉税疑点。三是发挥税收协定作用。充分利用双边、多边税收协定,及时开展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掌握企业境外分支纳税情况,全面获取企业经营信息。
资金管控是主要手段
江西省国税局稽查局 曾庆选
OECD国家在打击税收犯罪时,通常会与欺诈、挪用公款、受贿和腐败等犯罪行为一起打击,采取的主要手段是加强资金管控和信息共享。
违法犯罪活动总能在资金流转中留下蛛丝马迹,通过资金管控可以捕捉这些痕迹。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对与个人和家庭日常收入不匹配的异常收入和支出展开分析,筛选出可疑对象,并要求可疑对象就其收入的合法性及是否已纳税作出证明。
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尤其是对大面额货币的管理,是资金管控的重要手段。在OECD国家,一般不会有大额的现金收益和支出。虽然欧元的最高面值为500欧元,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很少使用该面值货币。当支付方用500欧元面值的货币进行交易时,对方一般会质疑该货币的来源是否跟犯罪有关,有些交易方甚至还负有向金融监管机构报告的义务。
信息共享也是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在OECD国家,税务机关、警方、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都有共享信息的义务。尤其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应及时与警方和金融机构共享,金融机构也应将监控到的资金异常信息与税务机关和警方共享。信息共享有利于全方位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目前,我国人民在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现金,很多大额的正常交易都用现金,更别提犯罪活动中的现金使用量。大量的现金使用使得资金监管的链条断裂,无法跟踪违法犯罪的痕迹。
信息共享的程度不高也给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带来了困难。税务机关、金融机构和公安机关之间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换和情报共享机制。当前,税收犯罪尚未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时无法直接从金融机构直接获取完整的资金链条,只能向各家银行逐个查询资金流向。这样既加大了查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难度,降低打击效率,又给了犯罪分子更大的活动空间。
建议尽快将税收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赋予税务机关直接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流链条的权力。同时,建立信息共享和情报交换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项目工作组是好方法
河北省国税局稽查局 张腾飞
此次培训,让我了解到了澳大利亚税务局的项目工作组做法。项目工作组是为实现对某种税收犯罪的特定打击而跨部门成立的工作小组。以澳大利亚有史以来最大的打击税收犯罪工作组——维肯比项目工作组为例,它是针对纳税人滥用避税港保密法的问题而成立,旨在查处国际骗税和逃税行为,威慑纳税人。2007年~2014年,通过各方紧密合作,维肯比项目工作组取得了明显成效:查补税款20亿澳元,引出50多起刑事定罪和起诉,减少资金向高风险避税港外流等。
澳大利亚税务局的项目工作组其实与我国实施税务稽查时临时组建涉税案件专案组有些相似。受其启发,笔者联想到2014年河北省税警双方合力查办的兴弘嘉服装纺织公司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下简称7·15专案)。对比专家对成功工作组的界定,7·15专案工作组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特殊权利。7·15专案工作组基本实现税警双方无缝沟通合作,税务行政执法手段与公安刑侦手段有效衔接。二是目标清晰。河北省270名税务人员和公安人员在全国7个“战区”通力合作,彻查涉案企业违法事实,全力挽回国家损失。三是有效治理。这也是专家认为最难的工作,因为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治理结构,各自工作目的不同,造成治理结果不同。而通过7·15专案的查办,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和国家海关于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联合部署了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实现高效治理。四是互通性。7·15专案工作组将沟通交流做实做细,包括公安内部互通,实现了省市两级公安协作;税务内部互通,实现了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协查;税警实现联合指挥;通过数据采集和交换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互通。五是后续监管改革。7·15专案后,税警协作的重要性愈发凸显。2016年5月,“公安部派驻国家税务总局联络机制办公室”揭牌,目前各省均在快马加鞭制定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
当然,7·15专案工作组并非完美。例如,其灵活性不足,工作组在结案报告中提出了完善政策设计等工作建议,但对防止累犯的目标来说,这些措施似乎不那么得力。再如,对于一个成功的工作组该如何传播工作经验,7·15专案工作组并未作出更多探索。笔者建议,不妨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按照打击税收犯罪的不同专题创建网页,展示优秀的做法和经验,供后来者参考。
灵活是极重要的战术
安徽省淮北市国税局稽查局 李忠山
OECD国家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其灵活多变的战术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为我日常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答案。
选案怎么选?
英国专家在介绍反洗钱案例时,谈到他某天在家附近看到有人突然开了一辆“应该负担不起”的豪车,于是他立即查看了此人的纳税申报信息,并进一步对其资金来源立案调查,最终发现此人偷税和洗钱的事实,将其绳之以法。
在敬佩他们的敬业精神的同时,我也想到了日常工作中的稽查选案问题。目前,我们的稽查选案除了举报、协查和上级交办外,基本都是通过分析风险指标来实施,将风险指标级别高的企业列为被查对象。因为存在行业差别和人为调节等因素,分析出来风险指标有时失真,造成稽查资源的浪费。英国专家提到的选案方法,针对性强,打击效果显著,很有借鉴性。我国也有大量的富人,开豪车,住豪宅,但经营的企业纳税却是缴税不多,甚至长期“亏而不倒”。如果赋予稽查人员选案和调查的权利,有针对性地调查一些高消费人群的资金来源,可以大大地增加对偷逃税款纳税人的威慑。
无法调查取证怎么办?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我经常遇到很多企业,因种种原因不能提供账簿资料,如声称账簿资料被盗或失火被焚等,造成稽查人员无法调查取证。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对企业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实践中,这一处罚的威慑力并不强。对这类无法调查取证的纳税人,OECD国家的处理方式是,按照大大高于正常评估标准的金额来核定其应纳税款。若纳税人不服,可以在法庭上举证证明自己不应缴纳这么多税款。这样,举证责任由纳税人承担。税务机关避免了因无法取证而造成税款流失。
征税对象必须是合法收入吗?
在我国,很多人认为征税的对象应该是合法收入,不应该是非法收入。如果对非法收入征税,等于承认了非法收入的合法性,所以对于某些非法收入应该按照刑法的规定来处理,处以罚金或没收非法所得。OECD专家认为,不管是合法还是非法,只要是收入,都可以征税。澳大利亚专家就提到了他们对贩毒分子的收入征税,对于贩毒过程中发生的损失也不予扣除。如果我们也能把这样的观点引入到税收中,那么税收对于阻止腐败的发生将产生强有力的作用。比如将贪污受贿所得并入所得,课以重税并加处5倍罚款,这将有力震慑贪污腐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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