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国税局通过决策监控系统分析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2012年确认收入10519.16万元,主营业务成本、三项费用及税金为10421.01万元,缴纳所得税109.6万元,总体税负仅为1.04%,远低于房地产行业平均税负。5年来,公司利润额为98.15万元,平均每年只赚19.63万元,显然不合常理。该局遂将其列为重点评估对象。
借助本地区网上楼市信息公布的楼盘资讯及网上签约信息,评估人员掌握了该企业楼盘的预售许可证、交付使用时间、销售面积、价格情况、签约销售情况以及城区不同楼盘之间的均价差异情况。该楼盘住宅部分签约销售率达98%,商铺部分签售4间,总价格按均价计算销售总额约为1.21亿元。与该企业申报收入相差约1500万元。
评估人员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采集了城区相类似地段楼盘的一些征管数据和申报信息,比较成本费用率后发现,该企业成本费用率约为92%,同类行业平均值仅为85%,申报数据疑点很大。
针对以上疑点,评估人员约谈企业财务负责人。对于税负低,财务人员解释,住宅楼大部分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首付款都已按期计入收入,只是按揭贷款部分合作银行一拖再拖不能按时到账,所以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商铺因为地理位置不是在城中心,而且价格较高、商业贷款利息高,销售情况不好,至今只出售了4间,且已申报收入。评估人员提醒他们,网上楼市信息反映,该企业的项目在2011年8月前均已预售,如此长的时间内银行未转房款是不合常理的,财务人员当即表示再核对银行账目。
对于成本费用高,财务人员解释,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格,一些应由施工方承担的水电费在公司账务上支出,还有一些黄沙、石子通过代开发票也计入了成本费用,一部分公司领导个人行为的支出计入了当期费用。
财务人员还称,网上楼市没有要求提供车库销售信息,所以这部分销售与管理较为混乱,有的车库甚至被业主强行占有,销售部和后勤部没能提供详细信息,所以只申报了部分车库收入。
针对上述问题,评估人员耐心细致地为该公司提供房地产相关政策辅导,要求企业对照税法,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自查,降低涉税风险。
经企业自查确认,该楼盘推迟申报住宅楼部分收入1615.94万元,少申报车库部分收入555.61万元,因重复列支水电费、黄沙、石子费用和列支了与收入无关的个人支出,调减了成本375.6万元。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47.15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36.79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陈红玲 本报记者 徐云翔)
2014年3月19日《中国税务报》B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