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处理账务,造成企业增值税税负偏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江苏省宜兴市国家税务局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企业基本情况 江苏省宜兴市某环保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总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主要生产销售环保产品、承接综合环保工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

  企业基本情况
  江苏省宜兴市某环保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总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主要生产销售环保产品、承接综合环保工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管。评估期内实现销售收入8378万元,增值税负担率仅为0.16%,与同行业平均值比较差异幅度达95.95%。

  案头分析
  历年经营状况分析。从2002年开始生产至2007年一直亏损,未随着销售收入的增长而出现利润,销售和利润的增长差异较大。2007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331%,而利润仅比上年减亏70.58%。

  销售收入、增值税金增长比率及税负分析。应缴税金增长率和销售收入的增长率严重不匹配,2007年度销售收入是上年的3.31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却比上年下降71.78%;增值税税负历年偏低,最高为3.8%,最低仅为0.16%,而同行业增值税负警戒值为4.5%。通常,环保行业增值税税负偏低有两个特殊因素须核查:一是销售产品的同时一般还提供安装或建筑劳务,部分企业在不具备建筑安装资质的情况下,仅就设备销售部分缴纳增值税,而对建筑安装收入则缴纳营业税,且进项税金不作相应分摊,从而导致增值税税负偏低;二是环保设备销售结算一般采取分期收款形式,大部分企业不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来确认收入,要待设备验收合格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再确认收入,甚至由于款项未到等原因验收合格后仍不作销售,造成销售滞后,在一段时间内税负偏低。

  成本费用收入占比结构分析。产品销售成本占销售收入的比率差异较大,由2006年的97%降为2007年的79.17%;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率变化异常,由2006年的35.08%锐减为2007年的5.23%。数据异常原因可能是:(1)企业的产品生产方式、产品结构发生重大变化;(2)财务核算不规范,成本费用核算存在随意性;(3)销售收入未及时入账,导致费用与收入不匹配。

  生产成本及销售成本构成分析。2006年、2007年生产成本的构成差异较大,2006年直接材料占生产成本的32.78%,2007年却上升至96.72%;2006年制造费用占生产成本的60.93%,2007年仅为2.05%;所有发生的“生产成本”均转入“产品销售成本”,生产成本、产成品期初期末无结余,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无发生额。异常数据集中反映:企业生产方式、产品结构是否发生变化;财务成本核算是否存在随意性;行业销售结算方式一般为分期收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无发生额,销售结算和销售确认方式有待核实。

  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分析。(1)“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较大,2007年达9388万元,与其当年实现8378万元的销售严重不相匹配,可能存在资金外借情况。同时该企业为外商独资企业,其投资总公司注册地在世界著名避税地英属维尔京群岛,可能涉及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往来。企业是否有关联交易,有无按独立企业原则计算利息须核实。(2)“存货”和“预收账款”期末余额同步增长,且金额较大,2007年预收账款余额竟达20466万元,是当期销售的2.4倍,可能存在收到货款未及时申报销售的情况。

  约   谈
  在随后的约谈中,评估人员了解到,2005年底,该企业承接了一脱硫工程,合同总价达2.5亿元,该工程包括设备销售、土建和安装,工期需2年~3年,工程承接时投入的费用也很高。企业已取得了建筑安装资质,目前该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故未能产出效益和税金。

  针对企业的陈述,以及此前发现的疑点,评估人员列出了三项内容请企业予以解释:1.工期需2年~3年的工程,“生产成本”及“产成品”科目年终无余额全部转入“销售成本”,按规范化财务核算无此可能;2.2006年、2007年材料及制造费用在生产成本中的构成比例变化异常原因;3.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差异较大理由。

  企业说出了以下理由:1.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主要在购货方现场施工,购进材料不通过仓库领用,直接在施工现场使用,财务主要根据收到的发票入生产成本,没有入库环节,年终将“生产成本”全部转入“销售成本”;2.由于该业务是从2006年开始启动的,工程初期投入的费用较大,销售费用的发生主要在工程承接阶段,造成2006年销售费用较高;3.由于2006年购进的材料有部分未取得发票,财务未估价入账,造成2006年生产成本中原材料占比较低。2007年度将2006年和2007年未取得发票的材料全部估价入账,并全部转入“生产成本”,造成2007年材料所占比例相对偏高。

  通过对谈话内容的分析判断,评估人员指出:1.根据该单位的销售结算方式,按开票确认销售实现的方式与增值税销售确认时限的规定有一定出入;2.在成本费用核算方面,未根据财务制度遵循收入和成本配比的原则,存在一定的随意性;3.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往来未按独立企业原则处理。

  自查补税
  在实地核查过程中,评估人员以约谈中确认的问题为切入点,对企业的账册、实物、发票、合同及内部流程等进一步核对,并将核查结果向企业进行了通报,要求企业对反映出来的涉税问题进行自查和确认。经过进一步自查,企业确认了评估期存在如下涉税问题:1.销售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已收到货款5922.02万元,未申报销售收入。2.未按会计制度配比原则核算成本。结转未计收入及相应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36.74万元。3.在管理费用中,当年取得不合法凭证列支交际应酬费且计入其他科目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94万元。4.营业费用中,计提销售人员业务费249.65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未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关联企业间资金往来未按独立企业原则核算。少计关联企业利息收入204.54万元。

  对企业自查的情况确认后,评估人员得出下述结论:企业应补缴增值税1006.74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92.88万元;对建筑安装劳务转包扣缴营业税的情况需通报地税部门。

  经评估调整后,增值税税负上升至5.23%。补税后税负略偏高于行业平均税负4.5%,主要原因是脱硫环保项目的利润空间要大于其他项目。评估后企业扭亏为盈,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018.88万元。

  (本案例由江苏省宜兴市国家税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