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木制品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软木制品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企业基本情况 宝鸡市某软木制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1日成立,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软木、软木制品、木...
软木制品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企业基本情况
宝鸡市某软木制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1日成立,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软木、软木制品、木质品、体育制品、金属制品的加工、销售及售后服务。产品主要用途是为下游行业生产各类生活日用品(如:高档红酒软木塞)或体育用品(如:高尔夫球、垒球)提供原材料。评估人员通过对综合征管软件中申报数据的筛选及一户式征管档案资料的分析,发现该公司在2005年和2006年两个年度内共出现10次零负申报,2006年增值税税负率仅为0.9%,因此决定将其确定为专项评估的重点对象。
评估过程和方法数据收集
评估人员对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已掌握的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管理水平、资金周转、申报纳税情况以及与该公司有关的收购、软木制品生产等上下游公司的经营管理数据资料进行了搜集整理。
案头分析
通过对一些一般性指标和个别特殊性指标分析,评估人员发现以下疑点。
疑点一:税负偏低。公司2006年全年申报销售收入8438481.68元,缴纳增值税75739.15元,全年共有7次零负申报,税负率为0.9%,远低于同行业正常税负1.5%的水平。
疑点二: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高。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税负率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2006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8438481.68-5277315.77)÷5277315.77=60%,该指标大于或小于50%为异常。
疑点三:收入变动率与税负率不配比。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20%,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10%,两个关联指标明显存在着不配比,是否存在挂往来账户未及时结转销售收入,账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的现象呢?
疑点四:存货周转率低。2006年存货周转率与上年相比有所降低,但同时销售收入却大幅度增长高达60%,存货周转速度减慢并没有影响到收入的增加,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这样的周转速度在同行业来说也是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是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还是存在账实不符的问题,还是货物已经发出但尚未及时入账?
疑点五:多抵进项税金。2006年公司实际抵扣进项税金1032774.08元,按模型测算似乎没有问题,但运用进项税金反向测算出购进成本7944416元,进一步估算出产品销售成本为8087504.41元,与该公司损益表中的产品销售成本8273975.65元相差较大。故怀疑该公司有故意增大销售成本、虚抵进项税金、不应计入进项税金抵扣而申报抵扣的问题。
外围分析
评估人员针对公司纳税异常,开展了一些外围调查,反映出的问题如下:从对公司的日常管理来分析:该公司因为从事行业的特殊性,一直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重点监控对象,每月都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栓皮材料收购登记表》、《产成品统计表》,栓皮收购情况可信度较高。
从原材料的稀缺性和产品销路来分析:该公司收购的栓皮属于短期不可再生资源,公司长期从事此行业,收购网络已相当完善,货源不存在问题。而下游公司对该原材料的需求是逐年上升的,市场供给小于需求,因此销售收入呈快速增长的态势,市场流向相当突出。在这种情况下采取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可能性较大,从而不排除有发出货物不记销售收入的问题。
税务约谈
评估人员利用进行纳税辅导的机会,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了约谈。重点围绕三方面问题:是否存在挂往来账户未及时结转销售收入;有无虚列进项税金;有无不应计入进项税金抵扣,而申报抵扣的问题。
对方财务负责人介绍,该公司根据客户信用情况,采取分类销售。对于有长期购销往来、回款速度较快的客户,公司采用赊销方式;对于新开发客户及信用较差老客户,采用现款交易;由于原材料紧俏,对有些客户也采用了先收款,后发货的销售方式,这种方式逐渐代替了前两种销售方式,成为最主要的交易形式。
针对企业生产方式简单,原材料利用率较高的特点,评估人员提出疑问:那么加工中是否会产生下脚料呢?公司法定代表人说:由于栓皮粉碎成米粒大小的颗粒,不会产生下脚料,只有大约2%的栓皮颗粒随着加工、搬运遗失;8%水分损耗。评估人员由此推测出该公司的投入产出比在90%左右,通过查阅公司报送的《栓皮材料收购登记表》可以计算出2006年共收购栓皮5400吨;通过查阅公司报送的《产成品统计表》得出产成品期初库存232吨,期末结余166吨;进而计算出产品销售量为4926吨,因每吨产成品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750元,所以测算出该公司2006年销售收入为8620500元,公司实际申报数比测算数少182018.32元,怀疑该公司有隐匿收入的问题。
处理结果
在随后的实地核查工作中,评估人员对经营场地、产成品库及有关账务凭证进行了核查,进一步印证了分析和判断。对方虽然在约谈时态度不太配合,但在核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积极进行了自查工作,最终确认:
1.2006年12月,该企业以预收货款方式向某材料有限公司和某软木厂发出软木粒,金额163517.69元,未作销售收入,应补缴增值税21257.3元;
2.2006年12月将购进的铁丝等物资用于新建厂房和维修,金额45976.07元,抵扣进项税金7815.93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3.2006年4月应抵扣进项税金121052.43元,因计算错误实际抵扣进项税金132479.2元,多抵扣进项税金11426.77元。
根据以上三个问题,公司共补缴增值税40500元,补缴滞纳金2959.03元,补缴后增值税税负率达到1.4%,基本接近同行业税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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