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某矿产品开采企业将全部收入分成后报税,日前江西省赣县国家税务局对该企业定性为少记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进行了补税处理。
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按规定对该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2008年1月~6月税负异常,低于其上年同期数据,也低于同行业税负水平,同时经过比对其耗用炸药、电量等情况,与上年数据没有太大的差别,而产品销售单价却出现了较大幅度下降。税务部门同时了解到,当前该矿产品价格正处于上涨形势下,不应出现降价情况。于是,税收管理员按规定对该企业财务人员李某进行了约谈。
税务部门经深入检查了解到,原来,自今年起,企业为激发一线采矿人员生产积极性,将井下采矿生产统一发包给了张某,在利益分配上采取了矿产品销售分成形式,即张某开采的矿产品全部由企业统一销售,取得销售收入40%归张某、60%归企业,由此该企业则按60%收入入账,但考虑到投入产出数量不符,所以又按全部销售数量作入账数量,这样就造成账面销售单价下降情形。该企业认为,因为这40%部分已支付给了张某,企业并未得到,不应承担缴税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文件第1条规定,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虽然该企业将井下采矿生产发包给张某,但因企业掌握矿产品开采经营许可权,统一销售矿产品,张某并没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此种承包行为应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所以,企业应就其销售矿产品全部销售收入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
经检查人员查实,该企业今年1月~6月按照上述形式,共少计销售收入96.13万元,少计销项税额12.5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12.5万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作出了补缴12.5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并处6.2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1994-08-19 国税发[1994]186号
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全国增值税
业务会议讨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法规缴纳增值税。
二、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本条自2009.02.02日起停止执行。
三、糠麸、油渣(饼)、酒糟、糠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此条款废止
四、根据财税字[1994]4号全文失效通知的法规,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法规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条以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