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收优惠如何享受

来源:税中望月 作者:樊剑英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明确,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据此就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所减免税额明确: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上述两个公告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免税额计算口径,通过文件学习,笔者认为在实务中还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适用主体仅指个体工商户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适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范围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但是本项新政的主体仅包括个体工商户,并非适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计税方式的全部纳税人,即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以及个人2、3、4项所得不属于可以适用该项新政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须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执业。

  二、无其他减免税优惠情形下个人所得税计算

  【例1】纳税人王某经营个体工商户A,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无其他减免税事项,那么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0×35%-65500=354500元。

  按照新政规定,可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1-50%)=142250元。

  王某最终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54500-142250=212250元。

  三、其他全额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下计算

  【例2】纳税人段某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经营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段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0×35%-65500=354500元,按照新政规定,可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1-50%)=142250元,段某最终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54500-142250=212250元即可。

  但是,该项税收新政是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计算享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所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即王某若符合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政策规定,减免税额即为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税额为0,并不受应纳税所得额多少的限制。

  四、其他部分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下计算

  【例3】纳税人张某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无税收优惠下,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0×35%-65500=354500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假设个体工商户C当年可扣减12000元个人所得税,实际应缴纳多少呢?

  张某可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12000×1000000÷1200000]×(1-50%)=137250元。

  张某共减免税额=12000+137250=149250元

  张某最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4500-149250=205250元。

  有纳税人咨询,张某共减免税额为什么不是12000+142250=154250元,而是149250元呢?这里需要搞清楚三层关系。

  第一,12000元减免税额属于全额减免,无论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超过100万元,均无需按50%计算抵减,

  第二,12000元减免税额,对应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减免税额为10000元,对应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免税额为2000元。

  第三,新政减免建立在现行税收优惠基础之上,不超过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额为284500元,其中10000元可以全额抵减,剩余274500元(284500-10000)减半计算减免税额,为274500×50%=137250元;超过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额为70000元(354500-284500),其中2000元可以全额抵减。

  则张某应纳税额可以理解为=(284500-10000-137250)+(70000-2000)=137250+68000=205250元,这与公告所确定的公式计算结果是一致的。

  五、经营所得减免税额的其他情形

  1.随军家属就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重点群体创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