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专栏

来源:税屋汇总 作者:税屋汇总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为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于2019年4月出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概述

  为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于2019年4月出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3.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4.财税〔2015〕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6.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8.沪地税所〔2014〕6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实施意见

  9.国税发〔200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填报案例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案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中的“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2.填报原则:

  (1)自该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起,在“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间内,必须填报本表。

  税收折旧是指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一般折旧是指该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即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金额。

  固定资产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一致的,纳税人不涉及纳税调整事项,但是涉及减免税核算事项,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

  固定资产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不一致的,当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收折旧金额时,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进行纳税调增(相关事项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调整),但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当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税收折旧金额时,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同时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

  (2)自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起,在“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内,不填报本表。

  固定资产本年先后出现“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和“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两种情形的,在“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折旧期内,仍需根据该固定资产“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内最后一期折旧的有关情况填报本表,直至本年最后一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3)本表第5列仅填报纳税调减金额,不得填报负数。

  (4)以前年度开始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若该固定资产本年符合第(1)条原则,应继续填报本表。

  案例一:

  居民企业A公司(查账征收)2018年3月购入一台电子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价值36万元,该设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设备在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3年(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净残值为0。(假设A公司2018年度无其他加速折旧事项)

  A公司2018年二季度、三季度预缴申报分别应当如何填报《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目

资产原值

本年累计折旧(扣除)金额

账载折旧金额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

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

纳税调减金额

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

1

2

3

4

5

6(4-3)

1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2+3)

 

 

 

 

 

 

2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3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4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36万

1万

1万

36万

35万

35万

5

合计(1+4)

36万

1万

1万

36万

35万

35万


  A公司2018年二季度预缴申报时,对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所属期预缴申报时,会计折旧额按首月折旧额填报,不按“0”填报。

  A公司2018年三季度预缴申报时,固定资产本年先后出现“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和“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两种情形的,在“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折旧期内,仍需根据该固定资产“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内最后一期折旧的有关情况填报本表,直至本年最后一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案例二:

  居民企业B公司(查账征收)为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4月购入一生产工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价值360万元。该工具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3年(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0。税收上采用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折旧年限缩短为3年。(假设B公司2018年度无其他加速折旧事项)

  B公司2018年二季度预缴申报应当如何填报《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目

资产原值

本年累计折旧(扣除)金额

账载折旧金额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

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

纳税调减金额

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

1

2

3

4

5

6(4-3)

1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2+3)

360万

40万

24万

40万

0

16万

2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360万

40万

24万

40万

0

16万

3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4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5

合计(1+4)

360万

40万

24万

40万

0

16万


  以前年度开始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若该固定资产本年符合第(1)条原则,应继续填报本表。

  每月折旧金额360÷36=10万, 2015年4月购入的固定资产, 5月起计提折旧,至2017年12月已计提了32个月。2018年1-4月合计计提折旧40万元。

  固定资产本年先后出现“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和“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两种情形的,在“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折旧期内,仍需根据该固定资产“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内最后一期折旧的有关情况填报本表,直至本年最后一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每月折旧金额360÷60=6万, 2018年1-4月合计计提折旧24万元。

  案例三:

  承接案例二,其他条件不变,如果B公司对该工具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净残值为0)。B公司2018年二季度预缴申报应当如何填报《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目

资产原值

本年累计折旧(扣除)金额

账载折旧金额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

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

纳税调减金额

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

1

2

3

4

5

6(4-3)

1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2+3)

360万

20万

24万

40万

20万

16万

2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360万

20万

24万

40万

20万

16万

3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4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5

合计(1+4)

360万

20万

24万

40万

20万

16万


  每月折旧金额:360÷72=5万; 2018年1-4月合计计提折旧20万元。

  问题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发布前未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一是可在以后月(季)预缴申报时汇总填入预缴申报表计算享受;二是可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统一计算享受。

  制造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2018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制造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

  制造业企业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

  答: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一并进行调整。

  制造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的范围是什么?

  答:制造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是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对于“新购进”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一是取得方式。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将自行建造也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进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二是购进时点。除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外,其余制造业企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是2019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掌握: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三是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指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可适用加速折旧政策。

  制造业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为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性,《公告》规定,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执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从其规定。

  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实际情况,为增强确定性与可操作性,在具体判断企业所属行业时,可使用收入指标加以判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