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实施条例》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
1、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的条件:
(1)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
(2)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的。
2、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3、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某制药股份公司2013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当年会计折旧额6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由于制药设备长期处于高腐蚀状态应当加速折旧,经过测算比较,如果该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当年可多提折旧费用200万元(税收折旧额800万元)。总经理是外聘的职业经理,担心多提折旧会降低利润总额,影响自己的业绩。能否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只降低企业所得税,不影响利润总额呢?
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1)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整:
国税发[2003]113号:企业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发[2009]81号:企业经过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纳税申报时可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汇算清缴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税收折旧额800万元。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第7列“纳税调整额”=
(5)“会计折旧”600
(6)结转到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3行“固定资产折旧”第4列“调减金额”200万元。
附表三第4列“调减金额”合计结转到主表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200万元。
调减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13行“利润总额”1000万元,
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200万元,
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
第26行“税率25%”,
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为 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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