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析
一、引言
当今时代,绿色低碳的新发展理念,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线,是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2003年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首次提出低碳经济概念。此后,低碳经济理念被世界多个国家接受,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纷纷加入发展低碳经济行列。税收作为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被很多国家用作应对资源与环境问题的重要工具。美国通过征收碳税、固体废弃物处理税、能源开采税等,促进低碳发展与环境保护。英国通过征收气候变化税抑制传统石化能源的消费,同时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规定了税收减免优惠。德国通过征收生态税、机动车税和水污染税等,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日本通过开征碳税、气候变暖税等,促进低碳经济发展。通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配合环境污染治理的其他相关政策,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目前已实现碳达峰,并有望在本世纪中叶实现碳中和的目标。
2020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年10月,我国出台《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碳达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目标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间的衔接协调,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此背景下,加快税制的低碳化转型,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成为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
我国税制体系中,有多个与低碳经济相关的税种,但是调节内在机理有别。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其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通过税收优惠机制实现的。目前,在新能源发电、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已经形成了一系列与生态环境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然而,由于生态、循环与低碳的内涵和外延并不完全一致,即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不一定必然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异,现有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未必能起到促进企业减少碳排放的作用。尽管2017年、2018年全国人大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两次修正,但是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并没有大的调整,其对低碳经济发展考量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
“双碳”目标下,推进经济结构绿色转型,需要改革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强其对低碳经济发展的引导功能。基于此,本文对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全面审视,考察现有优惠政策如何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在逻辑思路上,本文聚焦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力度、覆盖度和契合度,探究其与低碳经济发展的适应性问题。在研究方法上,本文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并通过与发达国家对比,深入探讨相关问题的主要表现、形成原因,并就未来改革方向提出一些思考,进而就推动我国企业所得税制低碳化转型提出改革建议。
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不足及其完善
(一)政策力度不足的主要表现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双碳”目标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改革滞后,对低碳经济发展优惠力度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
一是低税率优惠政策较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免税优惠主要针对农、林、牧、渔业,低税率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按20%、15%、10%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针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低税率优惠政策较少。以促进新能源发展为例,我国仅对西部12个省、自治区的风、光相关新能源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事实上,为了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一些国家对新能源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甚至免税,如丹麦为了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对风力发电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比较来看,我国新能源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对较高,不利于能源结构调整和升级,对低碳经济发展也不利。
二是税收抵免力度较小。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对比看,荷兰的《能源投资扣除计划》规定,企业购置的节能设备成本的50%可以从当年企业税前利润中扣除。荷兰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是25%,企业购置节能设备按照购置成本的50%税前扣除,换算成税额抵免的比例是投资额的12.5%,比我国企业购置同类设备享受税额抵免的比例高2.5个百分点。这表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低碳产业发展的优惠力度相对偏小,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
三是税收优惠期限较短。按照我国实现“双碳”目标部署,碳达峰、碳中和都是长期性的战略目标,需要较长时期的不断努力,因此长期性的激励政策工具非常有必要。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新能源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管理项目,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享受6年的优惠期。从与国外比较看,美国新的税收法案对于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给予每千瓦时2.5美分的税收抵免,优惠期从2022年开始持续10年。考虑到新能源和低碳环保项目利润率较低、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税收优惠期限太短,难以起到促进相关领域投资的作用,与实现“双碳”目标的时间节点也是不相适应的。
(二)原因分析
基于经济加快发展需要而形成的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其重产业、轻低碳的政策导向,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力度不足的重要根源。
一是对低碳经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我国对低碳经济的探索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从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到巴西里约热内卢的国际环境与发展大会和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我国政府一直积极参与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谈判,并于2007年郑重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的主张。但是,与很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低碳经济起步较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各种顾虑和担忧,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设计上,没有充分考虑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需要,导致其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力度不足。
二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改革滞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制定于2007年,当时我国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设计时,着重考虑对重点产业和项目的税收优惠支持,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不足。与2007年相比,目前的形势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环境污染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然而,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却没有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其越来越不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需要,成为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足的制度根源。
三是税收优惠政策低碳化导向缺失。近年来,我国对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2021年4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领导人气候峰会”上宣布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与低碳经济的地位日益提高相对比,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低碳化导向并没有建立起来,其对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缺乏制度支撑,导致优惠力度不足。
(三)改革方向
加大对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力度,既要考虑实现“双碳”目标的需要,也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承受能力特别是地方政府财政压力,既要统筹兼顾,又要做到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一是加大税收减免优惠力度。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关键在于推动能源结构的转换与调整,降低传统石化能源的消耗,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降低新能源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利于促进新能源领域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和升级,进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基于此,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15%的低税率优惠,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用于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研发设备安装、设备重置和产能扩大项目实行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
二是加大税收抵免优惠力度。“双碳”目标下,根据低碳产业的不同性质和利润特征,加大对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抵免优惠力度。建议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其抵免应纳税额的比例提高到投资额的20%。此外,对于新能源、低碳交通、低碳建筑、技术固碳等领域的投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税收抵免优惠。
三是适当延长税收优惠年限。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低碳转型的要求,参照其他战略性产业的税收优惠期限,延长低碳产业发展的税收减免年限。建议参考集成电路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含)项目享受的“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将新能源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管理项目,以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年限延长到“五免五减半”,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到第十年按法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根据低碳产业的不同特点,在更多低碳经济领域,探索延长税收减免年限政策,切实减轻低碳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空白及其弥补
(一)政策空白的主要体现
实现“双碳”目标,要求能源、交通、建筑、制造业、农业等多个领域减少碳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作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对照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存在一些空白。
一是在促进新能源发展方面,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尚有不少空白。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对公共基础设施中新能源发电项目的税收减免。在现行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缺少天然气发电项目。天然气发电尽管属于传统的石化能源,但与燃煤发电相比,二氧化碳排放量不足燃煤电厂的一半,氮氧化物排放量约为燃煤电厂的10%,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几乎为零,环保优势突出。从国外看,英国的天然气发电在2014年以后逐渐取代煤电,成为发电的主力。在新能源发电难以满足供电主体需求的情况下,碳排放量相对较低的天然气将会表现出更大的发展潜力。同样,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缺少生物质能、氢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生物质能在发电和清洁供热方面具有较为突出的优势,氢能更是一种清洁能源,它们将是未来代替煤碳发电的重要能源。因此,将氢能、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纳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对于促进氢能、生物质能产业发展以及实现“双碳”目标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在促进重点领域减排方面,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存在若干空白。在交通领域,对于新能源车辆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缺失。运输、仓储与邮电服务业是典型的碳排放大户,促进这些领域减少碳排放,除了发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等方面的约束作用外,还需要从企业所得税方面强化激励作用,对采用新能源运输工具的交通和物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在建筑业领域,对于节能建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缺失。建筑业也是相对高碳的行业,对节能建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建筑行业采用节能新技术减少碳排放。在金融领域,对减少碳排放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实施税收优惠存在政策缺失。推动低碳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业的支持,因此,为鼓励金融机构向低碳企业提供资金,可以对金融机构支持减少碳排放项目的利息收入给予税收优惠支持。
三是在促进增加碳吸收方面,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存在空白。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关于碳捕集、碳利用及碳封存技术研发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尽管有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但是仅仅这一政策规定,对于新兴的固碳技术开发而言,不足以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不利于实现“双碳”目标。
(二)原因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对低碳经济发展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导致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上留下较大空白。
一是对低碳经济的功能认识不足。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带来了能源需求的快速增长。一些人担心,低碳经济发展所要求的降低能耗、减少碳排放会影响工业发展,进而影响经济增长。鉴于此,在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将主要的优惠政策赋予促进产业发展,而对低碳领域较少涉及,致使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优惠政策方面留下大量空白。
二是对低碳经济的范围认识不足。长期以来,我们对低碳经济的内涵和外延认识不足,对低碳经济的范围理解偏窄,仅仅在新能源发电、环保设备、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制定了一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上,低碳经济的内涵是很丰富的,涵盖低碳能源系统、低碳产业体系和低碳技术等。低碳能源系统包括风能、太阳能、核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低碳产业体系包括交通运输、节能建筑、环保设备、新能源汽车、资源回收、低碳金融等。低碳技术包括清洁煤技术和碳捕集、碳利用及碳封存技术等。低碳交通、低碳建筑、低碳金融、固碳技术,对我们来说都是新领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这些领域目前还处于空白状态。
三是对低碳经济阶段性认识不足。低碳经济是一种新经济形态,低碳转型过程具有阶段性特征。低碳经济发展水平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同时也受制于资源禀赋、技术水平、消费模式等多种因素。就我国而言,天然气发电尽管属于石化能源,但是与煤电相比,具有环保优势。新能源发电尚不能成为电力供应主体,天然气发电不失为一个现实的煤电替代方案。这体现了低碳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由于对这一阶段性特征认识不足,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没能覆盖天然气发电领域。
(三)改革方向
促进低碳经济发展,需要按照低碳发展的原则,推进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改革与完善。要根据“双碳”目标下低碳经济发展的技术路线,全面分析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得失,尽快弥补优惠政策空白。
一是扩大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在能源结构调整领域,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单列出来,赋予其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增加天然气发电、氢能和生物质能发电等项目。在制造业领域,将节能环保装备、新能源汽车等低碳产业列入税收优惠范围。在交通运输领域,将采用新能源运输工具、新型物流信息技术从而减少碳排放的交通运输和物流企业纳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在建筑领域,对节能建筑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在金融领域,对为减少碳排放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实施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低碳金融,为低碳产业和项目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二是探索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主要是降低税率、定期减免、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调节力度、强度和精准度都存在不足。未来,在碳排放计量和评估技术不断成熟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制定精准化、强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一,探索阶梯式减免的税收优惠方式,即按照企业减少碳排放比例大小规定不同的税收减免额度,形成多减排、多优惠的激励机制,强化优惠政策的精准性。第二,建立企业碳减排协议制度,鼓励能源密集型企业与政府签订碳减排协议,如果企业能够完成规定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则减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增强对企业减少碳排放的激励力度。
四、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冲突及其调整
(一)政策冲突的主要方面
目前,我国针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及新能源发电等项目制定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贯彻绿色发展新理念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生态、循环并不等于低碳,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在资源环境方面的优惠政策与低碳经济发展要求还存在一些冲突之处。
一是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存在冲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属于废弃资源处理行业,在碳排放方面却属于相对高碳行业。比如在污水处理行业,对厌氧水处理排放的大量甲烷就是典型的温室气体,其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碳,对这些项目实行税收优惠,对环境保护有利,但是对低碳经济发展却不利。
二是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减计收入政策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也存在冲突。《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生产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实上,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属于次高碳产业,或称相对高碳产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生产产品,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排放,对这类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更多是从循环经济角度考虑的,但是与发展低碳经济的要求存在一定冲突。
三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政策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冲突。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但是并没有绿色低碳方面的要求,实践中可能有从事高能耗、高排放的企业享受了所得税优惠,这对于实现“双碳”目标不利。
四是对农、林、牧、渔业实行免税政策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冲突。农业是一个特殊的生态系统。它既是碳源的制造系统,又是碳汇的吸收系统。农业的碳源主要来自种植业和养殖业,碳汇主要来自林地、草原等。事实上,农、林、牧、渔业不属于低碳行业。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WRI)的数据,农业、林业和土地利用占温室气体排放的18.4%,是很重要的碳排放源。而且,近年来农业碳排放呈现增加的趋势。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全球的农业碳排放增加了14%。因此,从减少碳排放的角度看,当前对农、林、牧、渔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有悖于“双碳”目标的要求。
(二)原因分析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贯彻了生态经济、循环经济的理念,但是由于生态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等概念的侧重点不同,经济增长与低碳经济发展目标也不一致,它们之间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冲突。
一是生态经济与低碳经济的目标不一致。生态经济主要解决由于大规模工业化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而低碳经济关注的是减少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问题。事实上,环境污染涉及的污染源较多,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涉及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等多种污染成分,而低碳经济只关注其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问题。可以看出,与生态经济相比,低碳经济更加具体,目标更加明确。就企业所得税而言,针对非二氧化碳源污染治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与减少碳排放目标形成冲突。
二是循环经济与低碳经济目标存在差异。循环经济是按照生态学产业生态食物链的法则,构建资源循环高效利用的体系,提高利用效率。而低碳经济则是降低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优化能源利用结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可以看出,与循环经济相比,低碳经济针对的是气候变暖,强调的是碳排放量的降低,二者的内涵、外延和目标均存在明显差别。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某些税收优惠政策对循环经济发展有利,却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
三是经济增长与低碳经济目标存在不一致。低碳经济要求经济发展的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能效。而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必然带来能源需求的快速增长。目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阶段,面临着低碳经济与满足特定经济发展阶段需要的两难选择。我国为了加快经济发展,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上,更多体现了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导向。在此基础上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低碳经济发展目标不可避免会形成冲突。
(三)改革方向
“双碳”目标下,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低碳经济发展相冲突的问题,需要科学认识生态、循环与低碳的辩证关系,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增加对低碳经济发展的考量。
首先,推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引导低碳发展。在全面认识生态、循环与低碳等概念的内涵及其辩证关系基础上,加快《企业所得税法》的修订与完善,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强化低碳发展的理念,补充、完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按照低碳经济发展的原则,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绩效评估,逐一分析相关优惠政策与低碳发展目标的契合度,并据此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以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的需要。
其次,调整与低碳发展相冲突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低碳发展的理念,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以确保其符合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增加节能低碳方面的要求,只有碳排放量达标的小型微利企业才可以享受低税率优惠。调整对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在对林木、草原等相关行业继续实行免税的基础上,对畜牧业、养殖业以及与农业相关的食品加工业不宜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结语
在世界气候变暖背景下,以高能效、低排放为核心的“低碳革命”如火如荼,低碳经济以其独特的优势和巨大的市场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热点。“双碳”目标下,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压力愈加突出。税收作为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工具,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税制低碳化问题,研究如何通过税收杠杆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然而,大多学者是从整个税收体系的角度进行研究,广度充足但深度不够,鲜有对具体某个税种进行深入研究的成果。基于此,本文尝试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研究税制低碳化问题,以期从更深层面研究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和改革路径。
企业所得税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机制实现的,因此本文对企业所得税低碳化问题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分析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系统分析,本文发现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方面存在政策力度不足、政策空白及政策冲突等问题。税收优惠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低税率优惠政策较少、税收抵免力度较小、优惠期较短等,其根源在于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重产业、轻低碳的政策导向。税收优惠政策空白,主要体现在新能源发电、低碳交通、节能建筑、低碳金融、技术固碳等领域存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盲区,其根源在于对低碳经济功能、范围及阶段性认识不足。税收优惠政策冲突,主要体现在污染防治、废物利用、种植养殖等领域,其根源在于没能厘清生态经济、循环经济与低碳经济之间的辩证关系。
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应按照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强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低碳化导向,构建绿色低碳的新型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一是加大企业所得税对低碳发展的优惠力度。从发展低碳经济的要求出发,加大税收减免、抵免力度,适当延长税收优惠期,强化企业所得税对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二是尽快弥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方面的空白。按照低碳经济发展要求,在新能源、交通、建筑、制造业、农业、金融等多个领域制定旨在减少碳排放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调整与低碳经济发展相冲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科学认识生态、循环与低碳的辩证关系,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强化对低碳经济的考量,调整与低碳经济发展要求相冲突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税务研究 作者:唐晓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2年第4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唐晓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析[J].税务研究,2022(4):48-55.
2015年9月的解析——
低碳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
1.公司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经营所得,是否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经营所得,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2.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发生的投资额可否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3.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能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因此,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上述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