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二十个重点财税问题提醒

来源:税海沉浮整理 作者:尚立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21
摘要:税海沉浮结合近期国家财税部门下发的若干抗疫财税文件,精选安徽税务、深圳税务和山东税务等公众号的二十个热点重点问题,用提醒方式为大家进一步解析税务政策、提升实务能力...

  税海沉浮结合近期国家财税部门下发的若干抗疫财税文件,精选安徽税务、深圳税务和山东税务等公众号的二十个热点重点问题,用提醒方式为大家进一步解析税务政策、提升实务能力。

  【免责声明】本文由税海沉浮尚立整理,难免有疏漏,望指正!文章仅起指导作用,具体处理请以国家正式文件规定为准。

  一、我餐厅自1月起受疫情的巨大影响,客人少了,营业额降了很多,加上人工、材料的话亏损很大,请问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餐厅从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税海沉浮提醒】

  1、免税收入范围有限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2、纳税人不受行业限制。纳税人提供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生活服务,不受纳税人行业的限制。

  3、需要进行免税申报。免征增值税不是零申报,是需要按照规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通过增值税免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还要注意对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的相关资料要留存备查十年。

  4、政策截止期限待定。鉴于疫情防控工作总体时间的不确定性,仅规定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我公司是物流企业,接受国家指令调配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了一笔运输收入,请问是否要缴税?

  答: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税海沉浮提醒】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对于一些生产企业、商贸企业提供“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服务,既要注意将运输收入与商品货物销售分开核算,又要注意将“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收入与运输其他商品货物的收入分开核算,才能充分享受政策。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三、我公司是制作口罩的,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内,为了扩大生产,1月紧急购进了大量原材料,改造一条生产线,有很多进项抵不完,请问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因此,您可以在2月申报期时,对您1月份新增的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

  【税海沉浮提醒】

  1、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019年12月底”,应是税款所属期2019年12月的期末留抵税额。如,所属期2019年12月的期末留抵税额100万元,所属期2020年元月期末留抵税额600万元。2月申报结束后,可以申请退还500万元。

  2、至此,有三种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方式。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适用于所有企业(除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企业外);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适用于部分先进制造业;三是本公告,适用于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3、本公告的退还条件,除后续另有行文外,仅是时期和特定企业。即,不论其纳税信用等级、偷骗税、是否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等情况。如果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的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比例很小的,仍然可以享受本公告的退还政策。

  4、按名单确定退还。当然,以上可能情况只是多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四、我工厂是制作无纺布的,因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涨,特以平时5倍工资召回员工并积极联系离职员工开工,区政府给我工厂发放了一笔开工补贴,请问这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贵公司获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税海沉浮提醒】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此条款判定财政补贴收入征税的关键要素是取得的补贴必须与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请看下例:

  【例一】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分析: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2、假如换成这种补贴,我们看看增值税应该怎么处理?

  【例二】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口罩企业。国家为了抗击疫情需要,通过统一招标的形式确定中标企业、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甲企业作为中标企业,需以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口罩销售给终端用户,并按照口罩实际销售数量、中标供货协议价格、补贴标准,申请财政补贴资金。2020年,甲企业因销售口罩获得财政资金5000万元。

  分析:对甲企业而言,销售口罩是其日常经营活动,甲企业仍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销售了产品,其销售收入有两部分构成:一是终端用户支付的购买价款,二是财政补贴资金,财政补贴资金是甲公司产品对价的组成部分。

  可见,甲企业收到的补贴资金5000万元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424.7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75.22

  3、拓展:上述事项企业所得税是否也做不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五、我企业为献爱心,在海外购买了一大批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并直接赠送给了武汉的定点医院,请问需要缴增值税吗?

  答:不用的。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税海沉浮提醒】

  1、无论自产、委托加工还是购买的货物,只要是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均免征流转税及附加。

  2、不管是间接捐赠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只要用于疫情防控的均免征流转税及附加。

  3、要注意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时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文件规定纳税人应根据“当月”销售额等数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时间上,“当月”指的应是免税货物销售的当期,因此,在计算时,应以捐赠当月的数据作为依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以其他时间点为依据进行计算可能会产生涉税风险。

  4、注意对纳税人兼用于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的计算问题,例如:

  【例】某企业生产销售口罩,2020年2月取得不含税收入560万元,另向红会捐赠市场价值100万元(不含税)的口罩用于疫情防控,当月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0万元,所购原料既用于销售也用于企业捐赠,而且企业无法划分各自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0*100/(560+100)=7.58万元,这儿还要注意的一点是,因捐赠会计上不计收入而是计入营业外支出,但税法上视同销售,故我个人理解在计算“当期全部销售额”这个指标也就是分母时,必须将捐赠额100万元并入当期销售额,用560+100作为基数计算。

  5、要注意专用发票追回问题。由于该公告是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如果捐赠时已向受赠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按程序办理,否则不予免税。普通发票不追回不影响享受免税待遇。

  六、我公司是一家公交运输公司,因新型肺炎疫情导致客流下滑,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对此是否有税收政策给予支持?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公司从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税海沉浮提醒】

  1、免税收入范围有限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免征增值税需要进行免税申报。

  免征增值税不是零申报,是需要按照规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通过增值税免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还要注意对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的相关资料要留存备查十年。

  七、我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受疫情影响,市民群众网购生活物品显著增加,快递公司承担繁重的收派功能,而公司在疫情期间开展业务各项成本也在增加。请问是否有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公司从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深圳税务)

  【税海沉浮提醒】

  1、免税收入范围有限定。仅限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快递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难处在如何区分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的快递收派服务?何为必需生活物资?即便给出居民必需生活物资清单,快递企业能逐一拆包查验确认吗?

  2、纳税人不受行业限制。纳税人提供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快递收派服务,不受纳税人行业的限制。

  3、免征增值税需要进行免税申报。免征增值税不是零申报,是需要按照规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通过增值税免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还要注意对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的相关资料要留存备查十年。

  八、我是一家餐饮公司,由于春节期间发生疫情,没有开业,但依然组织人员制作餐食,无偿送给了防疫一线医生护士食用,增值税上怎么处理?

  答:您公司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您采购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税海沉浮提醒】

  1、该解答的政策依据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十四条“对于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这里重点要搞明白什么是“提供服务”。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五个方面,一是销售或者进口货物(这里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二是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三是销售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四是销售不动产(房屋建筑物),最后一个就是提供应税服务。

  服务的内容极其广泛,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七个大类,这七个大类下的明细内容非常的多,这里不一一列举。

  2、实务中要注意捐赠服务和捐赠货物的增值税政策不同。不征税政策不是税收优惠,但却比免税政策更加”优惠”,因为不征税政策不仅无销项税,进项税额也允许抵扣;而免税政策虽然无销项税额,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做转出处理。

  九、我是餐饮企业,节前准备了食材,供预定酒席的人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税海沉浮提醒】

  1、该解答的参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其中第二十四条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范围明确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条款强调管理不善即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允许抵扣,对于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拓展:餐饮企业已变质的新鲜食材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那么对在疫情期间停产停业的其他行业,如果原材料过期变质,应该也适用此规定。

  十、我是一家企业的会计,现在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到单位上班,单位有几张专用发票,就要超过360天了,怎么办呀?

  答:您不用担心,自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360日认证期限限制。(安徽税务)

  【税海沉浮提醒】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此款未规定逾期的原因,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相关发票,无论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造成逾期,均取消360日认证期限限制。

  2、《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相关规定是什么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相关发票,如果由于主观原因逾期,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十一、疫情期间,我企业购买了一批医用口罩,直接捐献给当地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请问捐赠的口罩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税海沉浮提醒】

  1、捐赠人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新冠病毒防疫无偿捐赠免税的捐赠主体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其他个人(自然人)无偿捐赠商品货物,不视同销售,不是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2、捐赠标的是货物。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新冠病毒防疫无偿捐赠免税的,其捐赠标的只能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3、可以是公益捐赠也可以是直接捐赠。应对新冠病毒防疫无偿捐赠免征增值税的捐赠行为,可以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公益捐赠,也可以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的直接捐赠。对于公益捐赠,以受赠人依法开具的票据作为免税凭证。对于直接捐赠,可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免税凭证。

  4、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关税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新冠病毒防疫的无偿捐赠,不仅免征增值税,同时也免征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二、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补贴,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海沉浮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

  因此,发放的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十三、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作为餐饮企业,只要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因受疫情影响造成您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税海沉浮提醒】

  1、仅限2020年度亏损结转弥补期限延长到八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结转弥补亏损年限延长到八年的亏损年度,仅限于2020年度,其他年度亏损仍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结转弥补亏损年限为五年。企业2020年度没有亏损,则无需结转弥补。

  2、不是所有的企业2020年度发生亏损都可以延长结转弥补亏损年限。只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其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3、困难行业企业需要符合收入占比标准。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具体包括:G53铁路运输业、G54道路运输业、G55水上运输业、G56航空运输业、G57管道运输业、G58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G59装卸搬运和仓储业、H61住宿业、H62餐饮业、L7291旅行社及相关服务、N786游览景区管理等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中“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行业”合计收入额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即属于困难行业企业。

  十四、我司是药品制造厂,为扩大药品生产规模,紧急购买了一条价值千万的生产线,这笔支出所得税怎么处理合适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您企业被列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那么您企业今年新购进的这条生产线,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海沉浮提醒】

  1、扩大产能的设备。只是为了扩大产能的设备,必然不是所有新购置的设备。是否为直接扩大产能的设备呢?如,运输设备、动力设备,但可以理解是为了间接扩大产能,应予以放宽执行;而中央空调设备、办公设备等,与扩大产能没有直接的相关联系,能否包括在内需要进一步明确。

  2、新购置时点。应参照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购置价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参照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4、购置方式。个人认为,除非另有行文明确外,本公告的购置,应包含所有的购置方式。如,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中所列明的,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

  5、优惠时期。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但这只是购置时间,而并未明确何时进行一次性扣除。因此只要是在此期间新购置的设备,都允许一次性扣除。

  6、一次性扣除方式。本公告又未明确何时扣除?以后年度是否可以变更扣除方式?期待总局进一步予以明确。

  十五、企业可以税前扣除捐赠支出的比例是什么?【广州税务】

  答: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税海沉浮提醒】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

  这一修订怎么理解呢?我认为就是将捐赠支出的税务申报扣除口径由原来的账面金额改成市场公允价值

  那么,在允许全额扣除的基础上,这个改动对企业有什么利好呢?下面举例进行说明。

  某企业将自产口罩捐赠用于疫情防控,产品成本为8万元,不含税市场价为10万元,假设免征增值税,则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货物捐赠可以拆分成两项业务来看待,即先销售货物,然后将所得款项用于捐赠,故:

  首先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即确定“视同销售入”100000元和“视同销售成本”80000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其次,再确定捐赠的税前扣除金额为市场价即100000元,但这时企业账面上的扣除金额(营业外支出)为80000元,故调减所得额20000元,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

  相关表单填报如下:

税屋提示——被遮挡处内容为“100000”

  申报表修改前捐赠货物用于公益事业的扣除口径是按照会计账面金额确定的(本例为80000元),而修改后的扣除口径是按照货物公允价值确定的(本例为100000元)。

  也就是说将捐赠支出申报口径改成公允价值以后,企业可以将因视同销售而调增的金额(本例为20000元)填入第30行进行调减,一增一减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完全消除了企业税负。反过来说,假如用老口径即账面金额进行扣除,则因视同销售调增的金额会无法得到调减。

  所以这个变化使得企业可以无额外税收负担的用物资进行公益性捐赠,这无疑将提高企业公益性捐赠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A105000表已经将捐赠货物用于公益事业扣除的申报口径调整过来了,但不知什么原因,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表填报口径仍为账面金额,导致两张表口径不一致。

  但在允许全额扣除的前提下,即使A105070表的申报扣除口径仍然是账面金额,也不会增加纳税人税负。因为第4列“税收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故不会产生纳税调增额或者纳税调减额。

  十六、我企业托人从国外买了一批口罩,没有通过公益组织直接捐给了收治患有新冠肺炎的医院,这样还能不能做税前扣除?

  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深圳税务)

  【税海沉浮提醒】

  1、直接捐赠也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应对新冠病毒防疫捐赠现金和物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公益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全额扣除;而且首次允许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物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直接捐赠扣除的受赠人仅是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并不是所得的应对新冠病毒防疫的直接捐赠都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能够扣除的直接捐赠只能是面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的捐赠,对于其他社会主体应对新冠病毒防疫的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3、捐赠扣除需要取得票据凭证。老政策规定只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这两种凭证,才是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而新政策增加了一种税前扣除凭证:即对捐赠人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可以凭该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实务中接收函没有固定格式)。

  4、捐赠物资必须专用。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十七、我公司属于制造业,在疫情期间发放给车间工人的防护用品和药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海沉浮提醒】

  1、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发放的现金,除特定人员取得的免税收入外,计入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发放现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十八、我是医院的财务人员,疫情期间我院发放给医务人员的临时性补助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深圳税务)

  【税海沉浮提醒】

  1、三类收入免税对象。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人员有三类,一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二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防疫工作者;三是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

  2、补助奖金依规取得。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税收入,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免税收入,需要依据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

  3、政策截止期限未定。个人取得的防疫补助、奖金、物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鉴于疫情防控工作总体时间的不确定性,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确定。

  十九、我司员工90%都是湖北籍,受肺炎疫情影响,至今无法确定复工时间,虽然这个月申报期延迟到24号,但是我们企业可能还是没办法按时申报,还能不能申请再延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企业若确实存在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情形,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成功办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正常申领、开具发票。(深圳税务)

  【税海沉浮提醒】

  1、2月1日至2月24日。这个时间段,是总局统一把原来2月17日的税期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属于法定税期的延长,普遍适用于全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以无论是申报还是缴纳税款,只要在税期结束前完成就可以了,无需在2月17日前办理延期申报手续,也无需在2月17日前预缴税款。

  2、2月25日及以后。这个时间段,是总局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即使延长了法定税期也无法完成申报的个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管法)的规定,申请延期申报。但是,这延期的只是申报,税款是需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在法定税期结束前预缴的。

  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只是在延长后的法定税期内申报有困难,无法完成申报而申请延期申报的,必须按规定在法定税期内预缴税款,在经核准延长的申报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3、如果连如期缴税都有困难的怎么办?这时,就要先评估一下是否符合法定的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如果符合的话,除了办理上述延期申报手续外,还需要另外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二十、我在春节前新购一辆私家车,原本节后办理缴税上牌,受疫情影响,车管业务暂停线上办理,这种情况下如果造成车辆购置税逾期申报,需要缴滞纳金吗?

  答:因不可抗力原因,按照现行规定,自2020年1月22日至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响应期结束,这段时间不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滞纳金。(安徽税务)

  【税海沉浮提醒】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20〕14号)第五点规定: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结的业务,属纳税人、缴费人自主办理的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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