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知识小结
来源:税屋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5-05
摘要: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按照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排气量在一百五十毫升(含)以下的摩托车,不属于车...
税收要素 | 车船税 | 车辆购置税 | 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 征税范围 |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 以列举的车辆为征税对象。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 纳税申报地点 | (1)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3)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应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缴纳车船税。 | (1)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纳税义务时间和期限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即一年一交,纳税年度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2)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 6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3)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 计税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年基准税额执行。 |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 税率 | 定额税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年基准税额执行。 | 10% | 计税方法 | (1)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2)车辆年应纳税额=应纳税车辆数量或者整备质量×年基准税额 船舶年应纳税额=应纳税船舶净吨位或者艇身长度×年基准税额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 | 免税项目 |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6)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7)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9)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0)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 减免税项目 | (1)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半征收或者免征车船税;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3)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 (1)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2)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 不征税项目 | 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