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灾区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切实维护广大纳税人的权益。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整理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五条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90号)第二条规定,凡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设施严重毁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在遭灾后两年内(包括遭灾当年,但不包括遭灾前的时间),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具体减征幅度为:第一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70%,第二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50%。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及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房产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六条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琼地税公告2014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减免其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1.企业(不含微型企业)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0万元(含本数),或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万元(含本数);2.当季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上季度销售(营业)收入额15%(含本数);或当年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5%(含本数);第五条规定,对本公告第一条(一)、(二)项因重大损失、严重亏损批准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的损失及亏损总额。
五、车船税
根据《海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第六条规定,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确需减免税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的,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六、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5号)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七、印花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0〕173号)第五条规定,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八、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7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九、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延期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海南省地税务局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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