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进入新的时期,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企业加快科研攻关,辅导企业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今天小编将相关知识要点进行梳理,希望可以帮到您。
一、什么是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二、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三、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四、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蜚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专利技水(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水、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试验、勘开发技水的现场试验费。
(6)与研发活动直相关的其他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五、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行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怎么申报?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1)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10”项目中填写相应的入库编号及入库时间;据实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依据表A107012第51行金额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7行。
(2)其他企业。据实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依据表A107012第51行金额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6行。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注意:A107010表第26行与27行不得同时填报。
费用归集政策要点解析及风险点
一、人员人工费用
1、政策依据
加计扣除: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国税〔2017〕40号)
2、注意点
加计扣除允许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福利费,但应在其他费用中反映。
加计扣除的“人员”应签订合同。
二、直接投入费用
1、政策依据
加计扣除: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国税〔2017〕40号)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国税〔2017〕40号)
2、注意点
①加计扣除对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租赁费用仅限于仪器、设备。
②加计扣除明确“对从事非研发活动的租赁费,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③加计扣除明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应冲减其对应的材料费用。请注意销售研发形成产品,只要求冲减其对应的“料、工、费”中“材料费用”,不必冲减其对应的“人工、制造费用。(国税〔2017〕40号)
④加计扣除明确“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请注意销售研发形成的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是“料、工、费”全部都必须冲减。(财税[2015]119号)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1、政策依据
加计扣除: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国税〔2017〕40号)
2、注意点
①加计扣除“折旧费用”的口径不包括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②加计扣除不包括“研发设施改扩建、装修、修理的费用摊销”。
③加计扣除明确了企业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④加计扣除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适用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特别提醒,加速折旧在税会不一致的情况下(调表不调账)。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1、政策依据
加计扣除: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国税〔2017〕40号)
2、注意点
①加计扣除明确了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企业外购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可以适当缩短摊销年限。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加计口径明确了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折旧归集方法,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归集方法保持一致,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五、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1、政策依据
加计扣除: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国税〔2017〕40号)
2、注意点
①加计扣除不允许将装备调试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②试验费用采用正列举形式。
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1、政策依据
加计扣除:
①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国税〔2015〕97号)
②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财税〔2015〕119号)
③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财税〔2018〕64号)
2、注意点
①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
②境外同境内的比例是按单位总额计算还是分项目计算文件并未明确。2019年上半年咨询宁波税务的意见是按照单位总额计算。
七、其他费用
1、政策依据
加计扣除:
①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国税〔2017〕40号)
②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国税〔2015〕97号)
2、注意点
①“其他费用”加计口径有10%的最高限制。
②“其他费用”的范围,加计扣除是正列举,公告2017年第40号在财税〔2015〕119号列举的费用基础上,明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还包括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后面没有“等”字。
八、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支出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国税〔2015〕97号)
九、所需资料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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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的解读——
加计扣除风险点都在这里了
2016年汇算清缴,最重要的政策莫过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15年的文件,2016年第一次实施。首次实施,大家都不熟,难免就会产生风险。在下就为列位看官梳理了一下新加计扣除的风险所在,如能对列位有所帮助,荣幸之至。
所有政策均出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闲言少叙,书归正文。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风险提示:一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才能加计扣除,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不行,您别为了凑数,把老总、销售、财务、HR的工资也拿进来;二是只能是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福利和补充保险不行;三是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是新增加的,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如果您使用的是劳务派遣,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就不能加计扣除了。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风险提示: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设备租赁费不能加计扣除,房屋租金也不能加计扣除,您租了一见实验室,对不起,租金不能加计扣除。
3.折旧费用
折旧费用方面,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风险提示:虽然取消了“专门”,但这个仪器、设备也要“用于研发活动”,您别把老总的电脑也算进来;而且只有仪器、设备的折旧费能加计扣除,房屋的折旧不能加计扣除,您自己盖;了一间实验室,对不起,折旧不能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方面,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风险提示:同上,虽然取消了“专门”,但这个无形资产也要“用于研发活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风险提示:没啥可说的,按着做就行了。
6.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方面,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风险提示:这个很重要,一是文件罗列的其他费用够多的了,您就别再随意扩大“等”了,总有企业把杂七杂八的费用揉在一起加计扣除;二是10%的计算,注意它是“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不是“研发费用总额的10%”,总局文件给了公式:假设某一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119号文第一条第一款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之和为Y,那么X =(X+Y)×10%,即X=Y×10%/(1-10%)。您可别直接拿研发费用乘以10%,那倒是简单,您可就风险了。
7.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风险提示:这是新增内容,如何判断“创意设计活动”?平时就没啥创意的在下也不知道。
8.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风险提示:研发过程中难免产生点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啥的,卖了取得点收入,得冲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比如研发费用100,中间试制品卖了10,您只能加计扣除90;如果卖了110,那加计扣除就是0了。不过话又说回来了,研发还没成功,中间试制品啥的收入就超过研发费用了,这要投入使用后得赚多少钱啊。
9.直接产品对外销售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风险提示:研发过程中总有一些东西是拿来就用的,不需要任何有技术含量的改造,比如造一台自动化机床,技术核心是里面的芯片,外壳是买来就用的,那研发费用中的这个外壳就不能加计扣除。
10.与加速折旧的衔接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风险提示:企业可以会计上不加速折旧税收上加速折旧,反之也可以,那么,加计扣除时按哪个折旧额加计呢?记住谁小加计谁就可以了,税法上一直是孰小原则。
11.不适用于加计扣除的活动
不适用于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风险提示:新增加的负面清单,还有待实践检验。比如,啥是“常规性升级”,怎样的升级才是不常规性的?等等。总之,别以为税务局不懂就啥都是可以加计扣除的,税务局可以请科技部门鉴定。
12.不适用于加计扣除的行业
不适用于加计扣除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风险提示:这六个行业您就别想着加计扣除了,就算您研发出没有尼古丁的香烟、自动上菜的机器人,也不能加计扣除。六个行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计算公式比较特殊,目前至此一家。
12.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风险提示:一是委托研发费用只能加计扣除80%,而不能100%都加计扣除;二是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原来是可以的;三是虽然委托个人研发也可以加计扣除(原来是不可以的),但应提供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没发票也不能加计扣除;四是委托非关联方开发的项目,不用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但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仍应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13.合理分配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风险提示:虽然取消了“专门”,但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设备如何划分是个难题,文件给出了实际工时占比方法,多少工时用在研发上,多少工时用在生产经营上,恐怕只有企业自己知道,总之,要合理。
14.合理划分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风险提示:分别核算是税法一贯原则,不多说了。
15.新加了一张表
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要求,2016年汇算您要填《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年度申报表中的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它的数据来源为《归集表》序号11“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行次填写的“发生额”。不知道能不能自动带过来。
风险提示:《归集表》虽然比较复杂,但它是按照119号文的顺序来的,一项一项填就好了。
以上就是在下为列位梳理的加计扣除风险点,今年是第一次执行新政策,还会有啥风险不得而知。不全之处,欢迎补充;不对之处,欢迎指正;实务中若有疑问,欢迎交流。
来源:一生财税 作者:河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