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免税津补贴和奖金有明确标准
虎年春节假期前后,不少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坚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为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春节和节后顺利返工返岗作出了重要贡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明确,2023年12月31日之前,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可以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统计情况看,相关咨询频率较高。
哪些所得可享优惠?
10号公告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相关主体还包括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如参与疫情防控的社区工作者等。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为增强对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的保障,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要求各地要按规定向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据此,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治所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等,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值得一提的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享受相应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仅需留存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等资料备查即可。
补助和奖金有无具体标准?
10号公告明确了两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一类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另一类是其他参与了政府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比如参与疫情防控的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
对于第一类人员,中央级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有明确规定。《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具体应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需要说明的是,除中央级补助外,省、市、县(区)级都可能出台相应的补助、奖金政策。10号公告明确,根据“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也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此,相关主体应全面关注。
对于第二类人员,取得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相关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超过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那么超出标准的部分不能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比如,某省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是每人每天300元,而某单位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400元,那么,该单位参与了政府疫情防治任务的人员,只能按照300元的限额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免税防护用品有无具体范围?
根据10号公告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在享受优惠时,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有没有具体的范围要求?
实践中,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其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属于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范畴。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供稿
2020年3月的解析——
参与防护救治, 哪些人可享受个税优惠
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明确,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取得防护用品的其他个人,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广大医务人员义无反顾、日夜奋战,广大防疫工作者不畏艰难、坚守岗位。为助力疫情防控,减轻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个人所得税税负,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笔者提醒,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在享受该项优惠时,需同时关注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中央政府层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最近一段时间,各地政府也陆续出台措施,明确医务人员工作补助。以安徽省为例,2月9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保障和激励的若干措施》明确,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连续奋战、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并对其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的医护防疫人员,在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慰问补助。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关注所在区域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
同时,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和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可以按照10号公告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疫情防控税费政策及问答库”信息显示,为切实减轻疫情防治有关人员及其单位负担,此次对相关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无须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此外,根据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其他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取得的、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但疫情防控工作不能松劲,各复工单位为保障广大职工个人身体健康,发放的防护用品,税收方面也给予了相关优惠。
1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项规定是一项受益面很广的个人所得税的特殊免税优惠政策。笔者提示,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广泛而普遍,所有从单位取得用于预防新冠肺炎医药防护用品的纳税人皆可适用。
对于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医药防护用品不拘形式和具体品种,原则上,只要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例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需要注意的是,以预防新冠肺炎等名目直接向个人发放的现金不在免税之列。
补充:《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第一条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可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任务指导市县制定。
笔者认为,疫情防控期间,城乡社区工作者在标准内取得的该项工作补助,应当也可纳入免税补助范围。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