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某孵化器有限公司享受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案例】株洲某孵化器有限公司,主营技术中介、技术交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标准厂房租赁、销售,2016年12月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文件,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该企业可享受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针对该企业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该企业取得出租给在孵企业房产租金收入部分,已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共计十万余元。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到位,进一步激励了科技企业孵化器,进一步扶植和推动了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成长与发展,鼓励了创业创新。
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变化历程(2013年)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为了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配套措施,2011年曾发文(财税[2011]59号)延续2007年发布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延期政策再次到期,由于营改增的逐步推进和创新驱动发展等一些新情况的出现,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2013年发出《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享受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作出明确规定,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也方便纳税人理解适用税收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两个通知还对符合“孵化器”、“科技园”、“孵化企业”、“孵化服务”的条件进行了界定。明确孵化器、科技园是否符合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由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定期进行审核确认。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另外,为了防范个别企业利用支持政策骗取税收优惠,特别规定凡纳税人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后续规定——
财税[2011]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3]1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科技园与“孵化器”税收新政策2008-10-25<彭海潇 张维武 荣彩>
2007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下发《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7]120号)和《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7]121号),分别就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和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这两个文件都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而发出的,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家对“孵化器”和科技园税收政策基本一致,但也有不少差异。
一、优惠税种相同。
财税[2007]120号规定,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7]121号规定,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优惠时限相同。
享受通知所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时限,都是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和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都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条件有所不同一、享受免税优惠的条件有所不同。财税[2007]120号和财税[2007]121号均要求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科技园(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园还应适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或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科技园(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但在场地面积比例与企业数量比例方面,财税[2007]120号规定,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财税[2007]121号规定,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孵化企业条件有所不同。
财税[2007]120号规定的“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三)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六)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财税[2007]121号规定的“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六)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三、事前通过审核的部门有所不同。
财税[2007]120号规定,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财税[2007]121号规定,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需关注的问题
(一)税务部门将严格进行税收监控。通知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孵化器(科技园)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孵化器(科技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按照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超范围经营收入不免税。财税[2007]120号和财税[2007]121号明确指出,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这意味着,除此之外或超过上述项目范围所取得的服务收入,不得免征上述相关税收。
(三)税收优惠有时限要求。对符合条件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执行;而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和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科技园(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来源:中国税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