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法定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注意“直接”)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没有外国公司和外国个人)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注意“组织”)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注意:这里仅指自然人,单位不享受这一优惠)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项目
1、资源综合利用鼓励节能减排的优惠
2、免征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3、饲料(豆粕类除外)、制种
4、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5、债转股
6、小微企业
7、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
8、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9、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三)营改增项目(这里会有选择题考点)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个人转让著作权。
9、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0、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 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1、以下利息收入
(1)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制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 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 全额缴纳增值税。
1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3、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1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16、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17、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2)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
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 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18、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 配种和疾病防治。
2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 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1、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2、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23、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4、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5、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6、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7、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 差补贴收入。
28、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9、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0、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1、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知识点:出口退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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