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什么是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享受该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案例说明】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销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2.5万元,无其它增值税应税项目,由于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虽然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但还是不得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如何理解销售额的概念?
1.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是不含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因此,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月(季度)销售额指纳税人当月或当季实际发生的不含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含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
2.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也就是说没有追回全部联次或没有开具红票的代开专票部分是要交税的。
3.既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又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简单的说,就是分别核算、分别享受,而不是将两者累加在一起进行判定。
享受该政策的小微企业,如何纳税申报?
1.是否需要办理免税手续?
符合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不需要办理任何免税手续,由企业自行申报免税。
2.申报表如何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全文废止]第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享受免税需要纳税人自行填写,填写在其他栏次将会产生税款,无法真正享受到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免征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文件附件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