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案例
A企业拥有一栋办公楼,该办公楼是A企业2012年5月份外购的,票面上标明该办公楼的价值为900万元。
A企业因业务发展的需要,将该栋楼抵押给B银行,获取贷款,贷款到期后,A企业无力偿还。
2018年6月,A公司以该栋楼作价1000万元归还B银行的贷款,办理过户手续并开具了适用税率为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银行。
2018年9月,B银行以1200万元的价格,将该栋办公楼对外销售,并开具了适用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负分析
情形一:办公楼是A企业2012年5月份外购的,2018年6月转让给银行。
1、B银行取得A企业开来的发票进项税:(1000-900)÷(1+5%)×5%=4.76万元
2、B银行对外销售应缴纳增值税:1200÷(1+11%)×11%-4.76=114.16万元
情形二:假设办公楼是A企业2012年5月份自建的,2018年6月转让给银行。
1、B银行取得A企业开来的发票进项税:1000÷(1+5%)×5%=47.62万元
2、B银行对外销售应缴纳增值税:1200÷(1+11%)×11%-47.62=72.30万元
情形三:假设办公楼是A企业2016年5月份外购的,2018年6月转让给银行。
1、B银行取得A企业开来的发票进项税:1000÷(1+11%)×11%=99.1万元
2、B银行对外销售应缴纳增值税:1200÷(1+11%)×11%-99.1=19.82万元
情形四:假设办公楼是A企业2016年5月份自建的,2018年6月转让给银行。
1、B银行取得A企业开来的发票进项税:1000÷(1+11%)×11%=99.1万元
2、B银行对外销售应缴纳增值税:1200÷(1+11%)×11%-99.1=19.82万元
通过对以上四种情形的分析,我们发现,B银行在营改增之后以12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不动产,却因上游企业获得不动产的方式和时点不同,对银行的增值税缴纳却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