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推动创新企业快速成长。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8]55号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5]116号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国税发[2009]87号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办事流程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优惠事项备案流程(个人所得税)
目录:
事项名称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备案类)
事项名称1.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报告(报告类)
事项名称1.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事项名称2:天使投资个人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备案类)
事项名称2.1: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报告(报告类)
事项名称2.2: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事项名称2.3:天使投资个人转让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事项名称2.4: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清算登记(登记类)
事项名称2.5: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信息变更报告(报告类)
事项名称3.0: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情况核实
事项名称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受理合伙创投企业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手续。
二、受理资料: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表1)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合伙创投企业上报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填写“备案编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事项名称1.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报告(报告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受理合伙创投企业情况报告。
三、受理资料: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表2)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合伙创投企业上报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资料、银行出资证明、合伙创投企业出具的实缴出资证明等);
2.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年度合伙创投企业分配所得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协议等)。
事项名称1.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受理个人合伙人纳税申报。
四、受理资料: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纳税人上报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
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事项名称2:天使投资个人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受理天使投资个人与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投资抵扣优惠备案手续。
二、受理资料:
1.《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表3);
2. 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及承诺书(附件1);
3.天使投资个人与其亲属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的说明。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天使投资个人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上报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填写“备案编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事项名称2.1: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报告(报告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次月15日内,受理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报告。
二、受理资料:
1.《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表4);
2.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涉及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天使投资个人上报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无。
事项名称2.2: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天使投资个人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次月15日内,受理股权受让方扣缴申报。
五、受理资料: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事项名称2.3:天使投资个人转让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投资抵扣申报(申报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未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天使投资个人转让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的,各分局于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受理天使投资个人清算申报。
二、受理资料:
1.《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2.经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纳税人上报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无。
事项名称2.4: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清算登记(登记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各分局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后受理天使投资个人清算登记。
二、受理资料: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天使投资个人上报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填写“注销清算时间”与“清算前已抵扣投资额”,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无。
事项名称2.5: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信息变更报告(报告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次月15日内,受理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信息变更报告。
二、受理资料: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初创科技型企业上报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
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变更涉及对天使投资个人的,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事项名称3.0: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情况核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在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后续管理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于15个工作日内转请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二、各分局收到其他税务机关转请提交所辖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资料的,应积极配合。
附件:1-5【点击下载】
附表1: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附表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附表3: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附表4: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附表4:承诺书
问题解答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自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中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通知的规定继续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政策对投资方式有何规定?
享受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创业投资企业如何办理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
公司制创投企业在年度申报时享受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二)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如何办理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
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报时享受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5.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二)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5.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什么是初创科技型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及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及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