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5招达到极致

来源:中税答疑   作者:中税答疑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1-02
摘要:将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可以直接带来近倍的销售收入,费用限额扣除的基数可获得提高。...

第一招:正确核算业务招待费

1.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就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2.员工食堂就餐、活动聚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3.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4.企业组织员工职业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5.公司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会议费”;

6.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

7.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会计核算上列“工资薪金”;

8.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董事会费”;

9.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工会经费”。

第二招:用足扣除限额

1.设企业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Y;

2.设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X;

那么,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Y×60%与X×5‰,即Y×60%≤X×5‰,通过推算得出Y≤8.3‰X,也就是说,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就可能用足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第三招:有效分流业务招待费

1.按照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特定行业为30%),是业务招待费的30倍(特定行业的60倍),具有更大的限额空间。

2.业务招待费的目的是通过开展必要的招待活动,以达到维护企业与客户的关系与形象,从而促进销售,然而,业务宣传费也具有与此类似的动机。

3.如果能够有效搭配,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之间的开支,将会起到很好的节税作用。

例如,企业经常向客户赠送烟酒、茶叶、土特产等礼品,这部分开支应纳入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但如果企业改为赠送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则这些礼品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

第四招:准确核算销售(营业)收入

1.准确把握税法中的销售(营业)收入与会计中确认的营业收入存在的差异;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如: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第2点所列的这些项目在会计核算中更多地体现在费用支付项目中。比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资产,一般计入销售费用;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资产,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等。

4.企业应足额、正确的将这些项目按视同销售收入,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加入销售(营业)收入,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因企业瞒报或漏报的收入被税务机关查补的收入,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因此,企业应如实申报视同销售收入,避免瞒报漏报带来的纳税风险,准确核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第五招: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业务招待费是以销售(营业)收入作为扣除基数,企业可通过下设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方式来提高费用限额的扣除基数。例如,将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可以直接带来近倍的销售收入,费用限额扣除的基数可获得提高。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直接起到节税作用,但也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管理成本,并可能影响企业的整体战略布局。因而是否要设立这样的分支机构,需要综合决策。


2017年5月份的解答——

问题
: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能否做为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回复:可以。

一、文件依据:

(一)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依据:

结合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的相关填报口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通常是: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营业收入口径=第二行主营业务收入+第9行其他业务收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第1行视同销售(营业)收入+(23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第27行 “1.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其中23行 “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当中,第1列“税收金额”就需要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核算未进行收入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即已经签订销售合同,会计上按照预收款核算、尚未确认收入而税法上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第27行 “1.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度结转为完工产品,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当年会计核算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即此前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而税收上已经按税法要求确认收入且已经按毛利征收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综上所述,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和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可以确认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征基数。

补充关注:通常我们认为,预售收入是不含税的价格,自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后,需要关注此口径的调整与差异识别。同时我们还要考虑,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是明确的达到所得税确认时间上的收入,而增值税的预缴却是预征税款,并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关于这一点,希望大家延伸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