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新三板股权(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新三板企业的股权是否是金融商品中的有价证券,转让新三板企业的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安排,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股票在内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12 2016年9月份解读(孙彦民)—— 新三板股票是不是金融商品税目中所说的股票。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先看下国家对新三三板市场的定位是什么。 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原来,新三板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既然是非上市公司,那么就不属于现行税收政策所说的应税范围。 下面司法案例正好也给了一个注解。该案虽然说的是限售股的个税问题,但总局所得税司的回复和解读,其实给了三板市场一个定位。 司法案例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的《钟立君等与湛江市赤坎区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湛江市地方税务局限售股征收个税》((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373号)行政判决书披露如下:关于原告转让其原持有的83200股粤传媒股票是否属于167号文第八条“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免税情形的问题。原告主张其在三板市场取得粤传媒公司股份,三板市场也属于该条规定中的“转让市场”。从167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可知,该条款中“转让”是与“发行”并列,均以“上市公司”为前提,即为上市公司一级发行市场和上市公司二级交易市场,而且取得的也须为‘上市公司股票’。原告是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粤传媒股份,不符合167号文第八条的规定。 Duang,三板股票不是上市公司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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