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业务流程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中关于优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申请出口退税办理流程的规定,即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掌握相关操作要点,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2020年2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的办理流程较之前有什么调整和优化? 答: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栏次有的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以下称“单抬头海关缴款书”);有的同时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以下称“双抬头海关缴款书”)。 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的抵扣和退税主体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会按照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直接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只需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对查询到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或出口退税事宜。不再需要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也不需要继续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代理进口单位和委托进口单位均有可能成为抵扣或退税主体。因此,自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继续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再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不需要继续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为便于纳税人“一站式”办理相关事宜,税务总局已在综合服务平台开通海关缴款书信息录入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这一功能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申请稽核比对。各省(区、市)税务局在对电子税务局和相关第三方软件进行对应升级完善后,纳税人也可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 此外,纳税人如发现海关缴款书用途确认有误,可以与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一样,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调整用途。 二、纳税人取得单抬头海关缴款书后,如果在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相关电子信息,或查询到的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相关电子信息,或查询到的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主要存在以下几类原因:一是纳税人在填写海关缴款书时未能准确填写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纳税人名称;二是海关缴款书信息尚未由海关部门及时准确传输至税务部门;三是纳税人可能取得了伪造或变造的海关缴款书。 针对上述情况,纳税人首先应当录入对应海关缴款书信息,申请稽核比对。如果稽核比对相符,纳税人即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如果稽核比对结果不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经税务机关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即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三、纳税人2019年5月1日取得一张海关缴款书并于当月上传申请稽核比对,2019年6月1日,该张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纳税人2020年2月1日后,是否可以继续向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 答:为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的抵扣权益,自2020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取消了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原有180日的数据修改核对时间限制。33号公告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超过180日限制导致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可以重新报送海关缴款书信息,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四、纳税人在综合服务平台升级前已经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申请稽核比对的,2月1日之后是否需要继续凭借《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在申报2019年12月属期增值税时,仍需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上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增值税。因此,2020年1月31日前,纳税人仍然可以通过原有方式继续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1月及以后属期增值税时,税务机关会将前期纳税人已经上传并且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信息推送至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在综合服务平台对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等事宜,不需要继续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五、2020年1月各省(区、市)税务局完成综合服务平台升级之后,纳税人可以从哪些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云南省税务局将于2020年1月20日进行系统升级。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端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电子税务局将暂时关闭申报模块中的海关缴款书采集功能,待升级完善后,纳税人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中的原海关缴款书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录入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