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的租赁准则确认使用权资产,是否需要同
咨询提问 按照新的租赁准则确认使用权资产,是否需要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问题描述: 新的租赁准则在初始计量时,要通过折现同时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在随后期间直线法折旧。 但是税法的规定没有改,在实务操作中,是否意味着现在租赁一确认,就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递延所得税? 彭怀文解答 新租赁准则的最大变化,就是对于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了。 对于承租人,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都需要在租赁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租赁费用”。 虽然会计科目发生了变化,但是基本上还是跟旧租赁准则中承租人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差不多。 一、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初始费用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应付租赁费中包含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初始费用) 2、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租赁期间实际支付租赁费: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4、租赁期间实际支付租赁费同时确认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5、租赁期间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二、税务处理 对于租赁中的承租人税务处理,税务上还是需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租赁费按照直线法在租赁期间分摊并税前扣除。 融资租赁,租赁费不得直接税前扣除,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折旧方法是直线法。 因此,无论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基本上都是采用直线法,租赁期间前后各期间的税前扣除金额是一致的。 三、税款差异分析以及递延所得税问题 会计上确认的“财务费用”在税前不得扣除,税务上确认为经营租赁的“使用权资产”折旧费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税务上确认为融资租赁的“使用权资产”折旧费可以按规定扣除。 由于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融资费用,会导致前期分摊较多,后期分摊较少。 金额在总体上是相等的 无论会计上和税务上采用何种办法,在整个租赁期间内,会计上计入损益的金额和税务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会计上各期间金额不一致,前期金额大后期金额小,税务上是各期间金额相等。 因此,就会出现会计上前期进入损益的金额大于税前扣除金额,后期会计计入损益的金额小于税前扣除金额。 前期是纳税调增,后期是纳税调减。 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调增,意味着就需要多交税,但是由于是暂时性差异后期纳税调减后就可以少交(抵减)。 由于暂时性多交的税款后期可以抵减,因此应确认为一项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以,执行新租赁准则后,在租赁期间纳税调增的期间,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而不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也不是租赁开始日一次性就全部确认,而是随着纳税调增逐步确认的(后期随着纳税调减逐步冲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