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分割发生的共有房屋权属变化是否需要
来源:海湘税语 作者:刘海湘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28
摘要:今天一个朋友问我:《契税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才可以享受免税,那是不是意味着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发生房产共有权的变动需要交契税呢?...
今天一个朋友问我:《契税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才可以享受免税,那是不是意味着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发生房产共有权的变动需要交契税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夫妻财产分割发生的共有房屋产权归属变化是否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有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首先明确的一点是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即: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当然也就不需要考虑是否适用免税政策的问题了。 其次,我们再来明确《契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是怎样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本属于一方单独所有的土地、房屋,变更为双方共有。 第二种情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本属于一方所有的土地、房屋,变更为另一方所有。 第三种情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本属于双方所有的土地、房屋,变更为其中一方单独所有。 最后,再说一点: 如果婚姻关系结束后,彼此之间发生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不能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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