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企业应该予以重视的几个纳税筹划方面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肖太寿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6
摘要:当一个文化企业既有免税项目又兼营非免税项目时,一定要将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分开进行核算,以便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7月22日,《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原则通过,...

  当一个文化企业既有免税项目又兼营非免税项目时,一定要将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分开进行核算,以便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7月22日,《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原则通过,其中规定,国家将在税收上给予文化产业发展大力扶持。

  转制越早免税时间越长
  2009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要求除人民出版社、盲文出版社、少数民族语言出版社等公益性出版机构外的所有经营性出版单位,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转制改企,并表示政府将给予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09]34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若尽早抓紧时间转制为企业,即可以享受更长时间的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待遇。

  利用海外市场可以节税
  根据财税[2009]31号的规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因此,我国的演出企业可以通过开拓国外市场,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从事新闻出版的文化企业,也可通过向海外销售产品,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令)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和销售额,否则,便不得免税、减税。

  因此,当一个文化企业既有免税项目又兼营非免税项目时,一定要将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分开进行核算,以便享受国家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如某演艺有限公司,既从事演出活动又兼营销售音像制品。

  2009年第二季度,该公司共发生演出收入(含境外演出收入)300万元,销售音像制品收入(含向境外销售音像制品收入)50万元,会计利润为210万元。

  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而且,该演艺有限公司的境内、境外演出收入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同时,其在境内外销售的音像制品收入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

  分析可知,若不进行分开核算,则该演艺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季度发生的演出收入的营业税为300万元×3%=9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万元×13%=6.5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10万元×25%=52.5万元。

  若分开核算,根据财税[2009]31号文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该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并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将免征营业税、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即只针对国内的演出缴纳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200万元×3%=6万元。

  同样的,该有限公司只需对国内销售音像制品缴纳增值税,即缴纳增值税销项税为20万元×13%=2.6万元。         通过分开核算,该有限公司比筹划前节省营业税3万元,少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3.5万元。
  而所得税这部分,由于少缴纳的营业税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即(210万元+3万元)×25%=53.25万元。

  因此,筹划后该企业可以比筹划前少缴纳税收(52.5万元+9万元)-(53.25万元+6万元)=2.25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如果考虑进去的话,则还会减轻总体的纳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