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来源:会人会语 作者:樂少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27
摘要: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个人所得税处理的难点其实在农民工,特别是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会实施,会面临一下几个问题:成本如何核算?个税怎么处...

  建筑安装业跨省或者省内异地施工是一个很普遍的情况,营改增后加上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规章出台,个人所得税也提上一个很重要的位置。那么建筑安装也跨省或者省内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应怎么处理?社保、账务怎么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由此可见,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地点: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局

  二、征收方式选择

  一般而言,征收方式主要是两种:全员全额申报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怎么选择?一般情况下建议选择全员全额申报。核定征收是根据计量金额,也就是项目开具发票预缴增值税的时候,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会根据开票金额按照1.5-2%(各地比例不一样)进行附征。这样,你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远远高于全员全额申报金额。当然如果被税务局认定有以下情形:

  第一,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第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第三,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那么不好意思,估计只能按照核定征收了!

  三、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个人所得税处理的难点其实在农民工,特别是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会实施,会面临一下几个问题:成本如何核算?个税怎么处理?社保的缴纳?

  建筑安装业农民工用工一般是四种方式;

  1、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这种方式很好处理,劳务公司根据自己的计税方式直接开具劳务发票给建筑安装公司,进入“工程施工——分包成本——人工费用”科目进行成本核算。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构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公司对农民工资的有决定权,因此,根据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劳务公司应为扣缴义务人。现实中施工企业会进行农民工工资代发。只需要劳务公司提供代发表即可,可以不代扣代缴。建议开具发票时在备注栏里面注明代发工资金额和人数。

  2、项目部直接雇用农民工

  这种模式已经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一般需签订劳动合同,在应付职工薪酬里面核算,个税按工资薪金进行申报;不超过一年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的须签订劳务关系,在应在“工程施工——劳务费用”科目上核算,个税按劳务所得进行申报。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十九条规定,按次(日销售额)500元,按期(月销售额)2万元,根据这一条例,没达到起征点的可以造表列支,不需开具劳务发票,超过起征点,需开具劳务发票,并附劳务结算单,劳务支付凭证和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社保问题,签订劳动合同的肯定是要交社保,劳务合同的是不需要缴纳社保的。这有个点:签订劳动合同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非全日制的法律只是规定了企业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等其他险种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企业必须缴纳(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即企业可以合法地不缴纳除工伤保险费之外的社保费。但个别地方可能实现不了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

  现在,一般建筑安装施工项目都在实施农民工实名制并且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一般农名工在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都已经缴纳了农村社保(农村医疗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可以让农民工到其缴纳农村社保的社保局开出一份已缴纳社保的证明单,将该已缴纳社保证明单交到建筑企业存档备查,则农民工回到城市务工不需要缴纳城镇职工社保费用,建筑企业也不需要为农民工缴纳社保费用。

  3、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其实这种方式不是很推荐,主要是现在劳务派遣公司主要是解决社保问题,而且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而且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建筑安装业的农民工肯定是不符合上述两条的!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中约定支付总费用的话(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那么建筑安装企业只需要根据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一般计税6%,差额计税5%)进入工程施工劳务费就可以了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只负责劳务派遣费用,剩下的农民工资福利社保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的话,进入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缴纳社保。劳务派遣费用凭发票结算入账,发放的工资社保造表就可以了!

  4、与个人包工头(班组)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

  这类型应该是建筑安装业最普遍的方式了,一般由包工头到当地税务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进入工程施工劳务成本里面核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提醒包工头要按经营所得缴税,开具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别让一些地方税务局的人直接按劳务缴税了,开劳务发票了,劳务预缴税费20%,那估计包工头会哭晕在厕所,回头肯定找项目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包工头开票,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经营所得申报缴纳,并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发票上的“税收分类与编码栏”中填写“建筑服务*工程劳务”,在发票的“备注栏”标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和项目的名称”的字样。

  个税、社保和核算可以按照第一种类型处理!


 

  【咨询】

  劳务派遣公司与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涉税处理如何把握?

  1.劳动者的合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工资是由用工单位打给劳务派遣公司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发给劳动者。此种情况下,应如何确定劳动者的扣缴义务人?依据是什么?

  我查到两个文件,不知道适用哪一个:

  1)国税函发【1996】602号文第三条: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内容为以下五项是否合理:代发工资、代扣个税(尤其是此项是否可以在发票中列示,依据是什么?)、代交社保、代交公积金、管理费。

  3.劳务派遣的增值税开票税目是否为:现代服务业-商业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的开票税目是否为:现代服务业-商业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依据是什么?

  4.我们有两个小规模公司,一个是普通公司,一个是人力资源公司,双方做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都可以的话,以老师个人的经验来看,哪种方式对哪方比较有利?依据是什么?另外是否还有其他的比较好的筹划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