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筹划第1招——税法弹性
税法弹性基本概念:税法弹性主要是指税法具有伸缩性,会随着组织构架、商业模型、业务模式的变化而变化。
税法弹性技术应用
1.税法选择
同一经济业务可以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比如,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就存在税收适用的弹性问题。
【案例1】顾客在酒店房间消费零食,酒店应如何纳税?
案例分析:酒店如何纳税的关键点在于能否实现价款区分。若酒店能够将住宿服务与房间内商品消费区分开,则消费的零食应该按照商品销售缴纳增值税;若消费的零食没有单独计价,而是放在整体的住宿服务价款中,则酒店应按照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案例2】初创企业如何选择组织形式?
案例分析: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实行的是“双重征税”,税收负担为25%+(1-25%)*20%=40%。而个体工商户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正常的经营费用可以扣除。从这一角度看,若初创企业选择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则其承担的税负相对较低,因此,个体工商户是初创企业较为有利的一种选择。另外,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失为良好的选择方式。
【案例3】“房产、汽车”在创业时如何投入?正式投入公司or以个人名义持有?
案例分析:影响创业企业选择的因素有有以下四点:
(1)增值变现因素。若把房产、汽车等资产投入到企业之后时候还有增值和变现的需求,在资产变现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个人在领取这一部分变现所得时应将其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这种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持有更为有利。
(2)抵扣折旧因素。若房产、汽车等资产投入公司,则可以计提折旧并冲抵企业所得税;若以个人名义持有,则折旧不可以冲抵个人收入。从这一角度考虑,投入公司更为有利。
(3)房产税因素。若正式投入公司,则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汽车使用的相关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个人持有的房产若作为住宅,不需要缴纳房产税,而个人持有的房产投入公司经营,也需要缴纳房产税。
(4)进项税额抵扣因素。若正式投入公司,则房产、汽车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个人持有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所以,综上所述,企业在选择房产、汽车的持有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到以上四个因素,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2.税法空白
税法中对一些涉税业务没有明确规定,或存在没有规定的情形。
【案例4】网商购物税基的确定
案例分析:由于税务机关在监控网上订单、存货和物流方便面临很大的挑战,所以税基的确定成为一大难题。目前网上电子发票已经普遍使用,许多电商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开具了发票,但是开出的发票与实际业务是否完全吻合难以查证。所以在这一方面存在税法空白的情形,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只能按照电商企业开具的电子发票为依据。税务机关要求电商尽可能多地提供涉税信息,但是尚未在市场上完全推行。
3.税法漏洞
所有导致丧失有效性或导致经济活动低效率的税收条款,都可称之为税法漏洞。税法漏洞实际上是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制定过程中出现的税法规定不完善的地方,如企业通过挂靠教育部门、医疗机构、残疾人福利企业,以降低税收负担。
【案例5】美国曾针对中国纺织品征收高税率关税,曾经达到100%的关税税率,这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十分不利。
案例分析:中国企业发现美国税法规定残次品的进口关税很低。于是,中国企业利用这一税法漏洞采取了巧妙的应对措施,如将一双手套拆开,先出口左手的手套,这样出口的左手手套可以作为残次品适用美国的低关税,之后再出口右手的手套,同样,右手手套也可以作为残次品适用美国的低关税。
税法弹性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1.税法具有滞后性
通常情况下,税法滞后于经济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涌现出许多新的业态模式。而税法大体上仍是在传统税法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尚未跟上经济变化的节奏,所以在这些方面税法往往呈现出空白或者有待改进的状态。
2.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
以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为例:金融机构如有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可以自行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一种是“起征点式”,即贷款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150%的情况,免于征收增值税,否则按照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征收增值税;另一种是“免征额式”,即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150%取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于征收增值税,仅对高出部分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小微企业为数众多,在经济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以上提供给金融机构两个纳税方式,是希望通过降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成本提高金融机构的放贷意愿,从而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二、税收筹划第2招——规避平台
规避平台基本概念:税法中的临界点被称为规避平台。量变导致质变,临界点是量变和质变的分界线。税法中的临界点主要包括时间临界点、优惠临界点、税基临界点和税率临界点。
规避平台技术应用
1.时间临界点。如税法规定:出借的包装物押金,凡是超过一年没有收回包装物的,不论押金是否退还,一律按照所包装产品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企业出借的包装物要注意及时收回,否则会有增加税收负担的风险。
【案例1】李先生在郊区拥有一套普通住房,已经住满1年零10个月,这时他在市里找到一份薪水很好的工作,需要出售该普通住房,李先生该如何筹划呢?
案例分析:根据税法规定,凡个人购买并居住满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标准住宅,可以免征出售环节的增值税。所以,李先生可以考虑住满2年之后再出售房子。若有合适的买主,可与买主进行协商,先以出租的形式让买主住下来,满2年再出售该房并在房子售价中扣除这2个月的租金。
2.优惠临界点。如辞退员工的补偿,按上年3倍平均工资补偿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
启示:利用好临界点,制定好补偿方案。
3.税基临界点。如税法规定的免征额、起征点、扣除限额。
4.税率临界点。如个人所得税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案例2】房地产公司销售经理把发房子卖贵了,反而受到老总的批评,这是为何?
案例分析:销售不动产税负=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税负(T)是价格(P)的函数。衡量税收筹划方案的基本准则是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而不是税负最小化。所以在销售房子时不仅要考虑售价,还要考虑相应的税收负担。
【案例3】为何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商愿意出售精装修的房子?
案例分析:精装修增加的装修费可以增加费用的扣除,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从而降低土地增值税。另外,精装修购进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精装修有利于从整体上降低开发商的税收负担并相应地增加其税后利润。
规避平台方法使用建议
首先,要关注税率的跳跃点。
其次,要充分了解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在学习新颁布的税收政策时,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即政策变化、政策的筹划空间、适用条件、政策的有效期限。
最后,企业利用规避平台筹划法的重点在于对税法中这些临界点的把握,除此之外,企业利用这种筹划方法应重视财务制度、账簿设置,尽量减少临界点附近的不确定性,降低面临潜在税收风险。
三、税收筹划第3招——定价技巧
01、定价技巧筹划原理
利用定价的方式实现税收筹划。在现实生活中,价格变化和税收是相互作用的,首先,价格是计算税收的基础,税收会随着价格的变化而;其次,税收会反作用与价格,即当货物、服务的税负增加时,其价格会随之变化。所以,利用定价技巧进行税收筹划要把握价格和税收之间的关系。
02、定价技巧技术应用
1.税负转嫁
所有的税收都可以通过价格转嫁,尤其是流转税。当雪球价格弹性很小时,更容易实现税负转嫁。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较难进行税负转嫁。
【案例1】“五粮液”酒厂为何调整价格?
案例分析:
白酒的消费税在出厂环节征收,白酒厂商利用这一规定进行税收筹划,即以低价将白酒出售给由其设定的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以高价将白酒出售给消费者。通过这种方式,厂商可以在保证利润的前提下实现消费税税负的降低。
国家针对这一避税现象做出有关规定:如果白酒厂商的出厂价格明显偏低,则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最终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出厂时消费税的税基按照市场销售价格的60%-70%进行界定。
这一政策颁布之后,白酒企业的消费税税负明显增加。所以五粮液酒厂要求批发商提高价格,转嫁税收,以舒缓税收政策带来的影响。
2.价格拆分
商品、劳务、技术、服务价格的表现形式与弹性有很大的差异性。他们的需求价格弹性也不同,所以可以利用价格拆分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2】一家空调公司主要生产大型空调机,销售价格相对较高,每台售价100万元,该售价中包含5年的保养费,占售价的20%。由于保养费包含在售价中,税法规定一律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采用价格拆分的方法,即把售价和保养费拆分,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纳税。当前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保养费可以作为服务费适用6%的税收。拆分之后可以从整体上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
案例引申:运输费与价款拆分;运输费与物流辅助费拆分;安装费与资产价款拆分;房产销售时房产与设备等资产的拆分。
3.转让定价
关联企业之间为了实现整体税收利益最大化,在商品、劳务交易、销售服务中会控制价格,采用转让定价策略,定价或高或低,与正常市场价格有所偏差,从而采用转移利润、抵扣税款等手段获取一定的税收利益。公司利用转让定价法转移利润进行避税在很大范围内是利用各国的税收差别实现的。
【案例3】某国M公司集团的三个公司A、B、C分别设立在甲、乙、丙三国,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率分别为50%、40%、25%。A公司为B公司组装电视机用的零部件。
案例分析:现A公司以100万美元的生产成本生产了一批零部件,加上利润30万美元,本应按照130万美元的价格直接卖给B公司,经B公司组装成品后按160万美元的价格投放市场。然而事实上,A公司并没有将这批零部件卖给B公司,而是按成本价100美元卖给了C公司,C公司又转手按150万美元的价格高价卖给B公司,B公司组装成品后仍以160万美元的价格售出。这样一来,各公司及M公司集团实现的利润、应纳税额及税收负担就会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表所示:
很明显,M公司集团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后要比转移利润之前少纳税款:27-16.5=10.5(万美元)。
跨国公司可以借助转让定价这一工具,利用有关国家税负轻重的差异,对跨国收入和费用进行扭曲分配,进而实现利润由高税国低税国的大量转移,继而减轻其总税负。
四、税收筹划第4招——组织结构
01、组织结构筹划原理
不同的组织架构,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组织架构影响着企业边界以及企业内部组织关系,进而对税收产生影响。一般大型企业都采取事业部制,根据产品类别服务项目划分事业部。
02、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权衡
子公司独立纳税,但法律风险小。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和总部汇总缴纳,具体征管办法为:统一预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所以企业可以先建立分支机构对外扩张,等盈利后变更为子公司。
03、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差异
居民企业按照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而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及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所获得的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关系的非居民企业,按照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实际减半征收,即按照10%的税率)。
04、多层控股构架
建立投资关系时,一般个人投资者常采用多层控股构架。其主要的考虑是,能够实现法人企业间接控股,从而规避被投资企业给个人投资者分红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而被投资企业分配红利给法人企业时,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05、案例
【案例1】外包的技术业务如何实现加计扣除?
1.立项技巧。一定要把开发项目立在企业内部,再将项目外包给企业。
2.归集方法。一般设立技术研发部门,汇集研究人员,归集全部相关费用,加大扣除力度。
【案例2】工程项目
房地产企业在组织机构设置上向开发项目倾斜,把能划归开发项目的人员尽量划入项目编制,把公司本部和开发项目混合使用的设备划归开发项目所有,这样就把本应期间费用开支的费用,计入开发间接费,最后计入开发成本项目,扩大建造总成本,而且带来了土地增值税税前1.3倍的扣除额,大大降低了土地增值税的税负。
政策依据:(1)在计算房地产扣除项目时,允许按照土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综合再加计扣除20%。(2)房地产开发得按照开发成本的10%扣除。
五、税收筹划第5招——两点一线
基本原理
从数学的角度来看,两点之间直线距离最短,这一原理在某些情况下同样适用于税收筹划,即通过减少流转环节来减轻流转税。这一筹划方法一般是针对流转税,因为流转税一般按照流转额或销售额计税,有一道交易(流通)环节就要征收一道税。
案例
【案例1】印刷厂—东方音乐学堂(总部)—东方音乐学堂(全国分部)
印刷厂把资料发给东方音乐学堂总部,总部再以成本价发往全国各地,但总部转手交易,税务机关通常按照不低于10%的利润率征收增值税。
案例分析:直接由印刷厂将资料发往东方音乐学堂各分部。总部可以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适用较低的税率。
【案例2】豪门房地产公司—中国银行—兴隆超市
豪门房地产公司从中国银行贷款3000万元,逾期无力偿还。经协商,以一幢大楼作价3000万元,抵偿给中国银行。中国银行有奖抵债的大楼以3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兴隆超市。
案例分析:豪门房地产公司营业大楼作价3000万元转让给中国银行,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或9%)的增值税。中国银行再将大楼以3600万元转让给兴隆超市,仍需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或9%)的增值税,即以上两个交易环节均需要缴纳增值税。若采用两点一线的方法进行筹划,则可以减少整体税收,具体方案为:中国银行和豪门房地产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在营业大楼抵债之前,就找到合适的买主,即由豪门房地产公司与兴隆超市直接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兴隆超市向豪门房地产公司支付3600万元,豪门房地产公司偿还中国银行的3600万元贷款。这样的话便省去了中国银行这一中间环节,中国银行因此可以免缴增值税,同时由于以货币方式偿债而无需缴纳增值税,豪门房产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时无需缴纳增值税。整体交易环节只有在豪门公司向兴隆超市转让房产时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税收整体上减少了至少150(3000*5%)万元。
注意事项:本案例中,税收筹划的基础是多环节重复纳税,经过两点一线方法减轻了豪门公司和中国银行的税收负担,但是从案例分析的过程来看,还存在以下三个主要问题。第一是多方之间的协商问题,在未筹划时,每个交易环节只涉及两方交易主体,而税收筹划则需要三方进行协商,无形中加大了交易成功的难度。第二是引起了利益分配的转移,税收筹划减轻了中国银行的税收负担,而增加了豪门公司的税收负担。另外,在不考虑税收的情况下,豪门公司的收益增加了600万元,相应地减少了中国银行的收益减少了600万元,那么中国银行是否愿意进行这种税收筹划方案也是一大难题。第三是如何做到形式与实质的吻合是豪门房产和中国银行需要考虑到的,综合考虑房产收益和纳税情况,筹划方案对豪门公司更有利而对中国银行不利,如果要达成交易,豪门公司必然需要另外给中国银行一定好处,如果选择方式不当,则会造成形式与实质不一致,从而会增加税务机关的查处。
小结
在上述案例中,道道环节征收导致的双重征税为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除此之外,增值税存在多档税率、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实行进项抵扣以及出口退税中存在的问题都会引起纳税人利用两点一线方法进行税收筹划的动机。上述案例中筹划时存在的问题是两点一线方法中较为常见的,纳税人不仅要考虑节税,还要综合考虑由此带来的税收风险。
六、税收筹划第6招——化整为零
基本原理
化整为零是筹划法是指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使大额所得或财产分割为多份小额所得或财产,从而降低税收负担,一般多适用于累进税率。主要实现方式是合理地将收入拆分为多项收入,或者将以此收入分解为多次收入,这样做可以降低适用税率,增加费用扣除次数,从而起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
【案例1】小A最近接了B公司的一份兼职,要在一个月内出一期设计图纸,报酬是50000元。如果B公司一次性给小A支付50000万元的话,小A需要缴纳个税为
50000×(1-20%)×30%-2000=10000(元)。但是如果B公司分5个月支付,每个月支付10000元,每个月缴纳的税额是
10000×(1-20%)×20%=1600(元),5次共8000元,节税2000元。
在考虑有理财收益的情况下,一次性支付50000元,扣除10000元税费,小A能拿到40000元。若投资到年化收益为10%的产品中,5个月的收益只有1667元,分开支付从时间上并不亏;若理财年化收益能达到15%,5个月的收益则有2500元,从数额上看,一次性支付更为划算。但是一般情况下理财是有风险的,所以纳税人在采用化整为零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进行一番衡量。
【案例2】基本工资与年终奖金的权衡
某股份公司总经理税前收入24万元(不含三险一金),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支出最小化?假定扣除项目为年60000元,从节税角度分析,请为以下三个纳税方案排序:
方案一:按月平均发放工资;
方案二:每月发放9000元工资,剩余作为年终奖金;
方案三:每月发放12500元工资,剩余作为年终奖金。
案例分析:
方案一:按月平均发放工资
应纳税额为:
(240000-60000)×20%-16920=19080(元);
方案二:每月发放9000元工资,年终奖为132000元
工资缴纳个税:
(9000×12-60000)×10%-2520=2280(元)
年终奖缴纳个税:
(240000-9000×12)×10%-210=12990(元)
应纳税额为:2280+12990=15270(元)
方案三:每月发放12500元工资,年终奖为90000元
工资缴纳个税:
(12500×12-60000)×10%-2520=6480(元)
年终奖缴纳个税:
(240000-12500×12)×10%-210=8790(元)
应纳税额为:6480+8790=15270(元)
从以上三个方案,可以得出方案二、三较优,但是并非为最优选择。经计算,最优方案为每月工资发放17000元,年终奖一次性发放36000元,此时缴纳个税的金额为:(17000×12-60000)×10%-2520+36000×3%=12960(元)
分析结论:掌握节税规律
1.年终奖与基本工资合理匹配,两者适用税率比较接近。
2.现实的可能结果是年终奖与工资适用税率至少有一个正好位于税率临界点。
注意事项
化整为零常采用业务拆分的方法,在拆分时,纳税人要注意同时实现合同拆分、分开发票、分别核算三点,只有做到以上三点,拆分业务才能得到税务机关的承认。
七、税收筹划第7招——捆绑销售
一、基本概念
捆绑销售是指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纳税或适用税率不同的商品,通过巧妙的方式捆绑组合在一起销售,使其总体税负下降的销售模式。“捆绑销售”并不属于商业捐赠,更不是无偿赠送,而是建立在购物基础上的市场等价交换活动的一部分。
二、技术应用
(一)买一赠一
“买一赠一”属于捆绑销售模式,在销售活动中运用“买一赠一”代替商业捐赠行为,能够合理控制税负。如买西服送领带、销售房屋赠送精装修等。
对销售方的“买一赠一”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财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同时,这些赠送的商品也允许相应结转其商品成本。
《四川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规定:“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
“买一赠一”方式下,因为有实物出库,发票也需要显示数量,但是赠品并没有实际销售金额,因为赠品的实质是有偿赠送,但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范畴,无须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其实质就是对赠送物品进行100%的折扣,即开票时也可将赠送商品输入原价,然后再选中进行100%折扣就可以了。但这样处理可能会给人赠品折扣率太高的感觉,而且结转赠品成本时会形成赠品亏损的假象。所以,还是提倡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的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销售收入的做法。当然,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数量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也可以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这样形成一个完整的“买物赠物”交易的证据链条,据此可以进行账务处理和完成纳税活动。
【案例1】某大型商场A在“买一赠一”活动中规定,买一套西装赠送相同品牌的衬衣,当月销售西装1000套,单位售价600元,单位成本250元;赠送衬衣1000件,单位售价200元,单位成本100元。该商场在销售时一概将西装和衬衣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为200元。
同时,该地商场B也采用了同样的促销方式,西装和衬衣的市场售价和成本也都一样,但是在销售时只开具了西装的发票,赠送的衬衣却没有开发票,也没有注明折扣额,企业在财务处理时也做了同样的分录。
后来,商场A和商场B同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检查,商场A在发票上反映了当时销售的商品有某西装和某衬衣,因此,对售价低于同类商品单位售价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折扣销售,税务机关予以认可。但是,商场B在发票上仅反映了西装的售价,并没有反映衬衣的售价。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商场B赠送的衬衣应按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申报纳税,企业应补缴增值税23008.85元(200×1000÷(1+13%)×13%)。
(二)加量不加价
“加量不加价”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方式。其操作要点是:在销售商品时,增加每一包装中的商品数量,而销售总价不提高,相当于商品打折销售,但可以起到打折销售不能实现的促销效果。同时,还可以加快存货周转速度,提高存货周转率,增加税前扣除项目金额,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因此,“加量不加价”的促销模式,可以提高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竞争力。
【案例2】某洗涤用品公司在进行洗衣粉促销时,推出的是“加量不加价”,具体促销方式是:本来袋装5斤洗衣粉,现在多装1斤,但是价格不变,还是按5斤的价格销售。
通过这种方式促销企业不仅可以加快存货周转速度,还可以增加税前扣除项目金额,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另外,可以在保证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从而降低增值税负担。
三、捆绑销售的判定
(一)酸奶“买五赠一”
赠送的酸奶与原装酸奶打包在一起则属于捆绑销售,不打包在一起则不属于捆绑销售,其目的是防止故意规避税收的行为。
(二)买别墅送汽车
不属于捆绑销售。别墅和汽车不是同类产品,所以“买别墅送汽车”的行为不属于捆绑销售。
(三)买房送地下室或阁楼
属于捆绑销售。一般情况下赠送的地下室或阁楼的价值已经算在房屋的价款里了,本质上是有偿赠送行为,故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属于“捆绑销售”。
八、税收筹划8招——费用移位
一、基本概念
费用移位是指改变费用的支付期间或者改变费用的支付主体。通过费用移位,可以改变费用的确认,从而影响企业的利润和税金。其中费用通常指的是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和费用。
二、技术应用
(一)费用期间的移位
利用利润表中费用项目的期间移位,控制费用发生的期间。有些费用可以适当提前或拖后,不会对经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这是盈余管理的基本方法之一,因为没有改变最基本的会计收益情况,其合理性、合规性得到认可。
【案例1】为何购物卡、购物券、代金券屡禁不止?
购物卡、购物券、代金券一方面可以锁定客户,起到促销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提早收回现金。更深一层次上,可以将来年的合理费用在购物卡、购物券、代金券销售当年当年提前列支,降低当年的利润,从而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
引申分析:
盈余管理:如果企业的管理人员有选择不同会计政策的自由,他们必定会选择使其效用最大化或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大化的会计政策。
收益平滑法:即平滑收益,就是指管理层为调节公司的实际业绩表现,而利用费用项目、应计项目等会计调整方式来平滑盈利。即合理压低生意兴旺年度的报表利润,将其转移到亏损年度,或者使高盈利年度的报表利润转移到低盈利年度,使公司的财务报表反映出持续稳定的盈利趋势。
盈余管理和收益平滑法在合理合规的范围内,往往能够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可,所以采取以上两种方法进行税收筹划面临的潜在税收风险较小。
(二)费用主体的移位
改变利润的比较巧妙的会计方法,能够实现会计主体之间的收益均衡,实现公司之间横向的利润转移效果。能够调节费用扣除额,调控利润归属,调整纳税额。
【案例2】白酒广告费等由白酒厂商转移给专卖店
白酒厂商在宣传推广白酒时会产生大量的广告费,很有可能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而无法在税前列支。若将一部分广告费由白酒厂商转移到专卖店,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广告费的税前扣除,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专卖店根据当地特色进行广告投放也更具有针对性,有利于其在当地的销售。当然,广告费由白酒厂商转移到专卖店,增加了专卖店的负担,这还需要白酒厂商和专卖店进行洽谈协商、共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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