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如何通过合理规划合同签订来策划印花税的缴纳
今天将通过两个案例和大家分享建筑行业如何通过合理规划合同签订来策划印花税的缴纳,一起来了解下吧!
1、政策依据
印花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其中应税凭证包括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印花税中合同范围具体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及财产保险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合同金额*0.3‰
需注意:
0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税凭证,总包工程合同和分包工程合同,是两个工程合同,都是印花税应税凭证。
02、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只承揽人力的劳务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0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中,合同的价格如果明确是不含税价格,那么印花税按照不含税价格交税,否则按照合同金额交税,因此建议签订合同时明确合同不含税价格和税金,同时注明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相应税率变化,则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不变,税率、税额及合同含税总价按调整后的国家政策执行,一方面可以减少印花税的缴纳,另一方面可避免税率变化发票开具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争议。
0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因此,建筑企业应该分开核算不同涉税经济事项,减少印花税税款。
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甲企业2021年7月与乙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2021年9月,为加快进度,甲公司又将2000万元工程分包给丙施工企业,双方各执一份合同。
解答:
根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应纳税凭证,签订合同双方都应缴纳印花税。
甲企业应纳税额=(5000万元+2000万元)*0.3‰=2.10(万元)
乙企业应纳税额=5000万元*0.3‰=1.50(万元)
丙企业应纳税额=2000万元*0.3‰=0.60(万元)
案例分析2
甲企业2021年7月与乙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2021年9月,为加快进度,甲公司又将2000万元工程分包给丙施工企业,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甲企业与丁公司签订一份劳务分包合同500万元,合同规定甲企业需要提供丁公司工程所需的材料、机械相关施工成本,丁公司需要提供给甲相应人力。
解答:
根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应纳税凭证,签订合同双方都应缴纳印花税。甲和丁签订的合同,丁方只提供人工,不属于应纳税凭证。
甲企业应纳税额=(5000万元+2000万元)*0.3‰=2.10(万元)
乙企业应纳税额=5000万元*0.3‰=1.50(万元)
丙企业应纳税额=2000万元*0.3‰=0.60(万元)
来源:天扬财税
2008年9月的解析——
建筑合同印花税管理探析
一、目前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印花税管理存在问题
(一)税负较低,容易被忽视。众所周知,印花税虽然具有悠久的历史,但它一直以来,始终作为一个低税负税种存在。这种较轻的税负在考验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同时,极易被纳税人所忽视,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印花税亦不例外。目前,在曹妃甸工业区施工的建筑队伍,规模各异,形式多样。除规模企业外,很多小建筑队、个体户对印花税知识知之甚少。这些纳税人并不排斥缴纳印花税,通常是抱着“缴不缴都无所谓”的态度,地税机关要求缴就缴,不要求也不主动申报。同样,作为地税机关,在建筑业管理的过程中,主要精力肯定会放在流转税、所得税上,忽视印花税管理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纳税地点不甚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于1988年出台后,虽然又经过几次修订,但通篇没有明确关于印花税纳税地点的条款。这种情况下,通常的理解就应当是纳税人机构所在地。而1989年当时的河北省税务局以[1989]冀税二字第19号文件明确:“印花税应税行为发生时的地点即为纳税地点”。而印花税的应税行为是指《条例》所列举凭证的书立和领受行为。由此可理解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的应税地点应为合同签属地。而从现实情况看,合同签约地点可能在甲、乙双方或第三方任何一处,以该行为发生地确定纳税地点显然不准确。尤其对施工方来说,机构所在地和工程所在地双方地税机关似乎都有管辖权,但法律依据都不充分。作为一个税种要素,这种规定很不严谨。
(三)分转包合同印花税容易流失。一般区县建设中,受工程项目多少和工程规模大小影响,分转包形式并不太多,而对于曹妃甸这种正处在全面建设的新工业区来说,没有一个工程不涉及分、转包及再下一层次的分、转包。《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指出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由于税收宣传和征收管理的不到位,总承包企业所持分、转包合同,分包企业所持下一级的分、转包合同,极易忽视完税。
(四)完税时间滞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纳税凭证在书立和领受时。目前我市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印花税管理上,自开票企业可能采取汇总缴纳、“三自”缴纳方式,而大多由地税机关代开票企业会在代开建筑业专用发票时缴纳印花税,这样由于企业内部合同(或工程)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的业务衔接或合同签订日期与拨付款日期档期过长,都会造成印花税完税时间的滞后。
二、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提高纳税意识。规范应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首当其冲。地税部门有义务加强对印花税这一小税种的宣传。一要提高纳税人缴纳印花税的意识。从建设单位至总包、分(转)包及再下一层次的施工企业,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都应按要求申报纳税。二要加大辅导力度。由于印花税只是对条例明文规定的合同征收,因此,应该让纳税人知道什么合同贴花,什么合同不需贴花;不同情况下采取汇总缴纳、“三自”缴纳和核定征收等三种不同的征缴方式。
(二)明确跨区域施工合同印花税纳税地点。当前的经济行为各式各样,笼统地以“印花税应税行为发生时的地点即为纳税地点”确定应税地点不再适应现实需要。尤其要对外来施工企业的建筑合同印花税必须进行具体明确,可以按机构所在地缴纳,也可以按施工地缴纳,但前提是必须在合同签订时给予明确。防止纳税人对税法认识的偏差,以免两地地税机关因税收管辖权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三)建立严密的印花税管理机制。近年,各级税务机关对印花税管理分别提出了详细的管理办法,特别是省局于2004年出台的管理办法就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各地地税机关也紧密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创造性地抓落实,收到了较好效果。以曹妃甸区局为例,在落实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印花税管理工作中,一是对建设单位主要采取汇总缴纳方式。这基于曹妃甸主要建设单位项目规模大,合同文件多,管理也较为规范,符合汇总缴纳条件等具体情况。二是对总承包企业主要采取按合同一次贴花的形式。在总承包企业第一次来地税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就一次征清合同印花税,然后根据代开票台账,对超出合同金额的进行补征。三是对分包企业主要采取按开票金额贴花。原因是分包合同单价合同居多,分包合同标的变动性大。四是对总承包单位持有分包合同,采取按月汇总征缴或自行贴花的办法。
(四)加大检查与处罚力度。相关税法对印花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轻负重罚”,这就要求地税部门在管理的同时,要加大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严格进行处罚。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印花税的检查,一般可以进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验看,或结合营业税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结合分转包代开票情况进行检查。印花税的征纳方式较为简单,偷税手段也就不多,查处也较为容易。因此,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惩戒与警示,在较好地完成单税种的征管过程中,既达到巩固税基堵漏挖潜的目的,又起到广泛宣传税法、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的作用。
来源: 唐山地税 作者: 徐路峰 徐津波 日期: 2008-07-07 作者单位:曹妃甸区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