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高净值的你,准备好了吗

来源:通税律师 作者:王友财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25
摘要:CRS不是一个新概念。 早在2014年9月份的时候,我国就已在G20层面承诺将实施经合组织(OECD)推出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


  14.客户隐私会泄露吗?

  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非居民账户信息,不会造成客户信息泄露。一是《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二是金融机构有义务向客户充分说明其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会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账户信息。三是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四是两国税务主管当局间通过经安全加密的统一传输系统开展信息交换。五是金融机构报送的客户信息原则上仅用于税收征管目的。

  15.信息交换是否意味着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交换的信息是来源于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于各国开展风险评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税。对评估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依法诚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无须担心因信息交换而增加税收负担。

  16.对海外华侨华人有何影响?

  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的华侨华人,应在开户时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已经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华侨华人,如果该账户存在境外地址、电话等非居民标识,账户持有人需配合金融机构确认其是否为非居民。对于确认为非居民的华侨华人,金融机构将收集并报送账户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交换给税收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相关账户信息将不会收集和交换。

  在我国境外有金融账户的华侨华人,如果所在国(地区)也实施了“标准”,华侨华人需配合当地金融机构确认其税收居民身份。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华侨华人,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将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关账户信息;确认为所在国(地区)税收居民的,相关账户信息将不会报回国内。

  如果华侨华人所在国(地区)不实施“标准”,其本人大部分情况下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但是,如果其本人是所在地某投资机构的控制人,那么该投资机构在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开立账户时,对方金融机构将收集控制人的信息,也就是其本人信息。

  17.我国居民个人在境外开立账户有何注意事项?

  在已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都需要识别非居民账户,并向所在地税务当局报送账户相关信息。我国税收居民个人在这些国家(地区)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提供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包括我国纳税人识别号。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于以中国居民身份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由于金融机构可能需要核验账户持有人相关证件,我国居民个人在境外开立账户请带好本人居民身份证。

  CRS不是一个新概念。

  早在2014年9月份的时候,我国就已在G20层面承诺将实施经合组织(OECD)推出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收行为。

  CRS的实施对于一般百姓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但是对于拥有境外资产配置的高净值人群来说,从2018年开始,这些高净值人群在全球所有相关资产信息将会被披露给中国税务机关。

  换个角度也意味着,税收不对称信息时代结束,全球税收信息共享时代来临,对中国高净值人群的影响越拉越大。

  01、何为CRS?

  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简称,就是共同申报准则,也译为统一报告标准、通用报告标准。它的提出者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就是OECD(经合组织)。而其概念是来自美国的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OECD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倡导各成员国应按照要求,签署公民信息交换的协议。

  02、CRS如何开展工作?

  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具体过程如下图:

  03、CRS体系共有多少个国家加入?

  到2019年底,CRS体系的国家有101个。需要强调的是美国没有加入CRS。

  04、哪些人会受到CRS的影响?

  CRS涉及的只是“非居民”金融账户,如果你作为“非居民”在任何CRS协议签署的101个国家/地区拥有金融资产,那你就在受CRS影响的两类人群之列。

  1.有海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即在中国境外拥有的任何金融资产,如存款、证券、投资型保险产品、投资基金、信托等,都有可能被视为当地的非居民金融账户而与中国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

  2.金融资产在中国境内的非中国税收居民,即其在中国境内的金融账户将被视为中国的“非居民账户”。其账户信息将会被收集、报送,交换给其税收居民所在国。

  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正式实施CRS后,一些常用的离岸金融工具将作为信息而被申报,通过离岸金融达到隐匿资产、避税,将逐渐变得不可行。

  而信息不正确披露或隐瞒披露,不但资产会被冻结,同时,还会面临税务机关的罚款、诉讼,涉及欺诈、造假、逃税的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05、CRS最重要的二个概念: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中国大陆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一个纳税年度居住不满183天的人。

  中国香港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

  通常(ordinarily)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在某纳税年度内在中国香港停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如果个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则该个人一般会被视为“通常居住于中国香港”。要被视为通常居住在中国香港的个人,该个人除临时性或偶然性离境一定时间外,必须习惯性(habitually)及通常性(normally)居住在中国香港。

  “通常居住”的概念是指个人在香港居住是出于自愿并以定居为目的,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并且不论时间长短,为其当前生活的惯常状态。

  英国

  英国的税收居民一般指:

  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即4月6日到下一年的4月5日),在英国居住183天以上的人;

  在英国可能有住房,且不在国外从事全日制工作的人;

  以上2个条件不符合,但是习惯或实际居住在英国境内的人;

  另外,自2013年4月6日起,英国的税收居民身份须根据“法定居民身份测试”(Statutory Residence Test)的结果判定。测试内容包括个人在英国停留的时间、是否仅在英国有家、是否在英国从事全职工作以及与英国的关联等。

  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发布了一份有关法定居民测试指引,同时在网上设置了测试工具(Tax Residence Indicator)以供个人查询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加拿大

  在加拿大,个人是否为税收居民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在加拿大经常、通常或习惯性居住并生活的个人,都可能被认定为税收居民。

  因此,与加拿大有居住关系,比如家在加拿大、在加拿大有社会与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与加拿大的关联,皆为重要考量。

  此外,加拿大税法中“视同认定规定(deeming provision)”对于判定个人是否构成加拿大居民也很重要。

  例如,一个纳税年度在加拿大境内停留时间超过183天或以上,受雇于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某省,通常被认定为税收居民。

  06、CRS信息谁来报?报谁的?

  金融机构是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主体。

  它应对在本机构开立的相关账户进行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记录并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相关信息。

  根据账户持有人的不同,金融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

  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又以2017年6月30日为时间点,进一步划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每种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均有所不同。

  07、CRS与我国

  为了履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规定的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5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我国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

  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依据。

  2.“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和统一报告标准两部分内容组成。主管当局间协议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统一报告标准规定了金融机构识别、收集和报送非居民。

  3.“标准”与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是什么关系?

  2010年,美国颁布《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报告美国税收居民(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特定收入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FATCA主要采用双边信息交换机制,即美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根据双边政府间协定开展信息交换。

  “标准”是以FATCA政府间协定为蓝本设计的多边信息交换机制,可以说是全球版的FATCA。

  4.有哪些国家(地区)已经承诺实施“标准”?

  2018年首次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共50个

  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巴林、巴巴多斯、伯利兹、巴西、文莱达鲁萨兰国、加拿大、智利、中国、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库拉索岛、多米尼克、加纳、格林纳达、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科威特、黎巴嫩、马绍尔群岛、中国澳门、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摩纳哥、瑙鲁、新西兰、纽埃、巴拿马、卡塔尔、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萨摩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圣马丁、瑞士、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瓦努阿图

  5.我国将与哪些国家(地区)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已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相互挑选信息交换伙伴,双方均有意向的则可建立伙伴关系。中国将与尽可能多的国家(地区)建立信息交换伙伴关系。相关情况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6.《管理办法》对哪些人影响较大?

  《管理办法》主要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这里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在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称)、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上述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议交换给账户持有人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

  7.账户持有人为什么需要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管理办法》采用的是税收居民概念,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概念不同。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比较复杂,无法通过普通的居民身份证件直接判定,因此需要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自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应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并承担因未遵守规定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8.账户持有人如何判断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各国(地区)国内法有关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对于个人而言,通常同时采用住所(居所)标准和停留时间标准,纳税人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该国(地区)的税收居民;对于企业而言,通常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9.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账户信息将被报送和交换吗?

  账户持有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也不会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其中国境内的账户信息将会交换给相应税收居民国(地区)的税务当局,其境外的账户信息交换给国家税务总局。

  10.《管理办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什么?

  《管理办法》所称尽职调查,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而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记录相关账户信息。一直以来,金融机构在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下,为了反洗钱目的已经开展了类似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为执行《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

  11.哪些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管理办法》开展尽职调查?

  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的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尽职调查。相关定义在《管理办法》中均有具体解释和列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因此不需要开展尽职调查。

  12.哪些账户在《管理办法》规定的尽职调查范围之内?

  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这些账户不论金额大小,都应通过尽职调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

  13.所有类别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一样吗?

  《管理办法》将账户分为个人和机构两类账户,每类账户又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不同类别账户的尽职调查要求和程序有所不同。简单来说,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相对严格,需要开户人提供其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金融机构根据开户资料进行合理性审核。存量账户尽职调查程序相对简易,金融机构主要依据留存资料进行检索。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将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适用于存量账户。具体要求详见下表:

账户类别 描述 尽职调查程序 时间要求 个人 新开 2017.7.1以后开立 声明文件+合理性审核 2017.7.1开始 存量 低净值 截至2017.6.30账户加总余额≤100万美元 检索留存资料(电子) 2018.12.31完成 高净值 截至2017.6.30账户加总余额>100万美元 检索留存资料(电子+纸质)+询问客户经理 2017.12.31完成 机构 新开 2017.7.1以后开立 声明文件+合理性审核 2017.7.1开始 存量 小额 截至2017.6.30账户加总余额≤25万美元 无需处理 其他 截至2017.6.30账户加总余额>25万美元 检索留存资料+部分账户声明文件 2018.12.31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