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滥用增值税反避税条款
发过债券的企业可能都知道债券余额包销,当发行人发行债券过程中如果无法全部销售出去的情况下,主承销商根据债券承销协议约定将未销售的余额买下来,企业支付给主承销商的承销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发行人企业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呢? 这个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抵扣,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给主承销商的承销费属于税法中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费”,企业取得主承销商开具的承销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的包销承销费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理由是“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债券承销费是发行债券过程中支付给主承销商的服务费,属于税法中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其次:正常情况下主承销商不会购买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只有在承销协议中约定余额包销的情况下,才可能去购买发行人的部分债券。这样的话确实存在税法中规定的情形,即“纳税人(借款人或发行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主承销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但我们要明确一点,这是增值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而不是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随便套用。我们一般发行债券时承销费是在发行前就已确定好的,在这种情况下还不能完全确定是否能够发行或发行多少,承销费是按市场行情及相关法规定价的,假如为承销费率为0.3%,不管是主承销商购买份额还是其他人购买份额部分支付给主承销商的费率都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下不存在避税的情况,当然也就不能适用上面的反避税条款。如果企业与主承销商事先协商,本来发行利率是6%,但将利率降为5.5%,另外的0.5%对应的利息以手续费或承销费方式支付给承销商,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适用于上面的反避税条款了。 最后:建议增值税反避税条款不要滥用,防止极端化错用税收法规。 |
上一篇:期货的增值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