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税务发布2020年3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1.一般纳税人9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且9月销售额不足3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四、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销售麸皮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因此,麸皮属于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糠麸,销售麸皮可以免征增值税。 3.销售酒糟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因此,酒糟,属于单一大宗饲料中酒糟销售酒糟可以免征增值税。 4.零售耕整机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六、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 …… (二)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因此,耕整机属于农机,零售耕整机可以免征增值税。 5.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对资金的来源是否有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 因此,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资金的来源为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 6.EMS邮政速递是否属于邮政普遍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 (二)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4.物流辅助服务。 ……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 邮政EMS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直属全资公司。因此,邮政EMS提供的寄件服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若属于同城发生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收派服务;若属于跨城间发生的运输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7.出租火车轨道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5.租赁服务。 ……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因此,出租已经焊接安装在地面上的火车轨道,应按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8.金融机构提供提现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因此,金融机构提供提现服务,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9.洪涝之后提供的塌方清理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因此,提供塌方清理服务,应按照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10.纳税人自购材料免费为儿童福利院装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因此,纳税人自购材料免费为儿童福利院装修,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11.投标留样及送检的产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纳税人因投标留样及检验需要,把产品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是生产经营的需要,这部分产品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本部分,用于连续生产、不需要单独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12.收购旧手机,翻新后再销售,是否属于销售旧货按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收购旧手机,翻新后再销售,属于销售旧货。 13.A公司无偿将资金提供给B公司使用,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 因此,A公司和B公司属于企业集团内单位的,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该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不属于企业集团内单位的,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4.企业因员工出差取得了开给员工个人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 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与企业一致,购买方为个人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可以作为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15.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其中销售额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因此,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销售额需要满足上述文件的规定。 16.汽车制造业纳税人是否适用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因此,汽车制造业纳税人不适用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17.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是否要求满足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因此,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按月申请留抵退税,不受“连续六个月”的限制。 1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时,当期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否包括地下车位的面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时,当期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的面积。 19.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需要将哪些资料留存备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因此,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0.从什么时候开始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 十四、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 因此,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相关证明材料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21.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通过以资抵债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 ......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因此,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价为抵偿的债款。 22.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第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符合规定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23.现在开具17%、16%、11%、10%税率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 因此,自2019年9月20日起,开具17%、16%、11%、10%税率的红字发票,需要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 24.纳税人需要开具17%、16%、11%、10%税率发票的,申请临时开票权限的有效期限是多长?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 因此,纳税人需要开具17%、16%、11%、10%税率发票的,申请临时开票权限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 25.纳税人需要开具17%、16%、11%、10%税率发票的,申请临时开票权限,需要将哪些资料留存备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因此,纳税人申请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26.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上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选择邮寄的方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一条新举措的通知》(闽税函〔2019〕198号)规定:“四、增值税专票代开邮寄送达。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办税服务厅窗口、自助办税终端机两种领取方式外,再新增邮寄送达模式,实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趟不用跑’。” 因此,在2019年11月底前将实现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新增邮寄送达模式,实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趟不用跑”。 27.纳税人已办理鲜活肉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备案,销售时是否可以在免征范围内选择部分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后,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凡开具专用发票且无法追回的,自开具首份专用发票所属月份起对全部应税行为一律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无论是否追回专用发票,均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理。 ...... 四、纳税人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已办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的纳税人不得在免征范围内选择部分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8.发票上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是否可以简写?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内容应据实填写,如确因字数限制填写不完整,可在不影响真实性的前提下适当简写。 29.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几个联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第四条规定:“二手车发票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发票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作为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凭证;第三联为出入库联;第四联为记账联,作为销售方的记账凭证;第五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作为记录二手车交易的凭证。” 因此,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式五联。 30.收购单位向个人购买再生资源回收的物资,是否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第二条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是其成本列支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收购发票包括五联版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购)两种形式。 ……” 因此,收购单位向个人购买再生资源回收的物资,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31.收购企业开具纸质收购发票,应使用二联版还是五联版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是其成本列支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收购发票包括五联版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购)两种形式。” 因此,收购企业开具纸质收购发票,应使用五联版增值税普通发票。 32.境内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向境外企业提供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如境内企业提供的不是免征增值税的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3.出口发票是否可以用英文开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因此,出口发票必须翻译成中文开具,确有需要的可在中文名后备注英文名。 34.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因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35.投保人取得保险赔款,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 因此,保险赔款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得开具发票。 36.购买方上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申报转出进项税额,本期撤消信息表后,是否可以将进项税额转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后,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下一步如销售方已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无法撤销;如销售方未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可撤销《信息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入附表2第8b行“其他”栏次。 37.成品油生产企业有部分外购成品油直接用于零售的业务,是否需要填写《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的规定:“三、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 ……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 因此,若外购部分成品油直接用于零售,需要填写《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38.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餐饮企业购入的大闸蟹上捆了绳子,采用成本法计算农产品耗用率时,农产品外购金额是否包括绳子的价格?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规定:“第十条采用成本法核定的,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按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和扣除率计算得出。 (一)成本法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 (二)采用成本法计算农产品耗用率时,农产品外购金额不包括: 1、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 外购大闸蟹(包括捆绑的绳子)是作为构成货物(服务)实体的农产品,因此,采用成本法计算农产品耗用率时,农产品外购金额包括捆大闸蟹的绳子的价格。另外,购买大闸蟹时,通常将大闸蟹和绳子合并计算价格,未单独列明绳子的价格。 39.商贸批发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纳入辅导期管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需要纳入辅导期管理。 40.购买混凝土泵车,是否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规定:“五、挖掘机、平地机、叉车、铲车(装载机)、推土机、起重机(吊车)六类工程机械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5号)中列示的混凝土泵车,钻机车,洗井液、清蜡车,修井(机)车,混砂车,压缩机车,采油车,井架立放、安装车,锅炉车,地锚车,连续抽油杆作业车,氮气车,稀浆封层车,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生产(改装)或进口上述车辆时,需按本公告规定上传资料,统一在免税图册中列示图片。 上述车辆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已生产销售(即车辆合格证日期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且无法按本公告提交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中的免税目录办理免税。” 因此,购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5号)中列示的混凝土泵车,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41.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2018年12月出口一批符合退(免)税条件的货物,但未在2019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也未在5月增值税申报期申报免税。6月份视同内销的增值税税率是16%还是13%?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生产企业在2019年6月视同内销申报缴纳增值税时,适用税率为13%。 42.四类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审核需要多长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规定:“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 第二十条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 税务机关按上述要求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因此,四类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审核需要20个工作日。 43.出口企业收汇时使用欧元,但是出口报关单上误以人民币体现,是否会影响后续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八、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称’30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上述第(一)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二)种至第(三)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因此,若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规定提供收汇资料。其他企业日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除规定情形的应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外。此外,相关涉及出口货物收汇政策问题可向外汇管理部门咨询。 44.出口企业应如何申请无纸化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 (三)对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企业,明确规定必须配套升级退(免)税网上申报系统和使用税控数字数字签名证书的前置条件,试点企业应按照公告要求对相关工作做出承诺,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等信息实行实名制,试点企业要填写统一格式的承诺书。” 因此,出口企业如需申请无纸化退税,其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等信息要实行实名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份统一格式的承诺书。 4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额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因此,出口货物征税率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差额属于当期不得抵扣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6.企业取得与农林牧渔项目相关的补贴,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与农林牧渔项目相关的补贴,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47.企业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辅助账该由谁设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七、其他事项 ……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八、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 因此,企业委托外单位研发,辅助账应由委托方设置。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8.企业只取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证书》,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 因此,企业取得上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证书有效期内按规定日享受税收优惠,只取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证书》的企业,不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40.企业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招用退役士兵定额扣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的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 因此,企业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招用退役士兵定额扣减税收优惠政策,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计算享受优惠。 50.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因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51.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分期确认所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 第十五条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 第十八条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计算出余额。如余额为正数,属于搬迁所得,应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分期确认所得;如余额为负数,属于搬迁损失,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扣除,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