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9号公告解读之一:拍卖文物艺术品增值
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2020年9号公告,明确了二手车经销、拍卖文物艺术品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现就拍卖文物艺术品之增值税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 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二、交易各方 1、拍卖文物艺术品涉及委托方、拍卖行和购买方三方。 2、委托方,即文物艺术品的所有权人。相对于购买方而言,委托方就是销售方。 三、增值税 增值税主要涉及委托方和拍卖行: (一)委托方 1、一般规定:委托方应当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依据财税[2009]9号、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14]57号文件的规定适用简易计税。 3、免税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三)项规定,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例如:A公司销售旧图书,免征增值税;B公司销售旧报纸,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畴。 4、免税规定: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七)项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三)项规定,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例如:翡翠原石,对于开采商甲来讲,是产品;对于经销商乙来讲,是商品或者旧货;对于收藏者丙来讲,是使用过的物品。因此,对于开采商和经销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而对于收藏者,如果为单位(丙1)或者个体工商户(丙2),也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果收藏者为自然人(丙3),则享受免征增值税。 (二)拍卖行 1、拍卖行应当就其拍卖业务收取的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税率6%。 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税率3%。 四、发票管理 (一)一般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委托方应当就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3、拍卖行应当就收取的服务费向委托方或者购买方开具发票。 (二)特殊规定 1、依据9号公告规定,委托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其收取的货物价款可以由拍卖行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也就是说,上述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A公司和自然人丙3,其收取的货物价款可以由拍卖行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B公司、甲、乙、丙1和丙2都应当自行开具发票,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2、拍卖行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也就是说,拍卖行既向购买方开具了货物发票,也向委托方A公司和自然人丙3开具了服务费发票,但仅就服务费收入缴纳增值税。 3、拍卖行向A公司和自然人丙3开具货物发票后,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 (三)风险提示 1、适用上述特殊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仅限于免征增值税的文物艺术品;非文物艺术品不适用上述规定。 2、上述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无需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但应当留存备查;否则,将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五、个人所得税 (一)委托方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一条(二)项规定,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7]3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税发[2007]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上述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拍卖行 1、国税发[2007]38号第七条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上述示例中,A公司、B公司和丙1为单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上述示例中,如果甲和乙为自然人,则拍卖行应当就其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4、上述示例中,丙2为个体工商户,其拍卖所得应当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行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上述示例中,丙3为自然人,其拍卖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行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作为上述“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留存材料之一。 丙3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3%征收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拍卖品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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