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的奇葩现象何时休--主业还是业务性质?
引言: 混合销售计税方式按照“主业”?还是按照“业务性质”? 今天课上,一位美女的问题引起了思考,问题不新也不难,但却颇具代表性。 案例 税丰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设备。为乙公司设计新型设备,按照合同约定在设计过程中向客户交付样机。该设计业务按照6%服务还是13%销售货物来计征增值税? 分析: 上述业务是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按照主业确定缴纳增值税方式,税丰公司主业是生产销售设备,因此该设计服务的行为按照销售货物来计征增值税。是不是觉得非常不合理? 观点: 按照主业来确定混合销售的计征增值税方式有欠缺之处,税丰公司该设计服务,仅仅因为提供了价值不高的样机,就需要按照销售货物较高的税率来计征增值税,似欠合理性。并违背了该业务的性质。不应因在提供服务同时销售样机而改变该服务活动的性质。 再如,一家建筑企业,做起了贸易活动,购买建材后再销售,如果在销售同时提供些许建筑服务活动,按照主业判断,该销售货物的行为也可以按照销售服务计征增值税,这也似欠合理性。不应因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了服务而改变销售货物的性质。 因此,按照业务性质判断混合销售的计征增值税方式,比按照“主业”更合理些,当然按照业务性质也不是尽善尽美,也只是相对来讲合理些。而混合销售出现的根源,来自于增值税多税率并存,期待增值税税率简并更快的步伐。 附:文件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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