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在即,这些措施助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导语 近日,上海医疗救治专家组组长、上海华山医院感染科主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企业发工资让员工在家办公14天就是对国家最大的贡献。病毒只靠医生是看不好的,必须依靠我们每一个人。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最终的胜利要归属于每一份子的贡献。 有数据显示,中小微企业数量占中国企业的99%,提供了80%的就业岗位。2019年度,全国中小型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完成了中国发明专利的65%,创新技术的75%,新产品开发的80%。中小微企业的生死存亡将牵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 但是这些为国家做出贡献的企业们,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他们到底能撑多久?他们能够努力完成一场自我救赎吗?事实上,中小微企业因其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恰恰更易受到疫情冲击。为此,国家各部委,地方各省市纷纷出台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措施,以确保整个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 近期,南京市不负众望推出10条(下简称“南京10条”)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措施。文件指出: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动失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中小微企业可以对照自身企业情况,合理、高效地选择国家层面或者当地政府层面发布的优惠政策予以执行。本稿将对截至目前已出台的(国家层面以及南京市)主要优惠政策予以罗列、分类、提炼,以供各企业对照施行。 一、关于“资金、现流”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出台30条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其中包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同时南京10条明确指出:对于单笔1000万元(含)以下且单户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业务,免收转贷基金费用,因疫情造成的逾期罚息暂予减免。 2.创业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可申请展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印发通知,提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申请展期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3.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文化和旅游部发布通知提出,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4.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南京10条明确指出:在落实银发[2020]29号文关于适当下调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市财政整合调剂各类专项资金5亿元,对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3个月。 5.加大财政支持 南京10条明确指出:对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其对地方的税收贡献额给予补助;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就近采购技改设备补助比例由10%提高到15%;对涉及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实际,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奖补。 6.提前下达财政援企资金 南京10条明确指出:对现有市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优化调整,支持对象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餐饮、住宿、批零、文娱、交通、物流以及外贸等中小微企业倾斜。各专项资金上半年的资金安排原则上在一季度拨付到位。 二、关于“社保、用工” 1.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逾期办理社保 人社部印发通知,明确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2.降低社保费用 南京10条明确指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经认定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当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难度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最长不超过6个月,年内缴清的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权益。 3.缓解用工难题 南京10条明确指出:上半年为中小微企业组织300场以上网上招聘活动,开通24小时线上招聘平台动态对接服务。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新吸纳下岗失业农村劳动力、转岗职工等重点群体以及疫情结束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来宁务工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关于“经营” 1.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网上办理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通知,明确要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推行办件寄递、自助打印等服务,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疫情严重地区,经报地方党委政府批准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暂停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现场窗口服务,全程通过网上办理。 2.疫情致订单延迟违约,企业可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10日表示: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属于不可抗力。商务部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明确,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将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提供法律咨询、参展协调、供需对接等相关服务。 3.采取支持性两部制代价政策,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电成本 在疫情防控期间釆取支持性电价政策,重点减免两部制电力用户容(需)量电费支出,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4.降低房租成本 南京10条明确指出: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5.破解货源组织难题 南京10条明确指出:对获批复工的中小微企业,凭复工证明,各有关部门为其开辟绿色通道,帮助解决物流运输等问题,所需物流车辆在符合防疫要求的前提下,建立生产经营企业、物流企业和交通卡口联动机制。对生产、采购、进口防疫产品的重点企业,分时段给予奖补,建立和完善应急保障产品本地供应机制。 四、关于“税” 1.纳税申报可延期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提高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覆盖面。 详见税总函〔202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进口物资免税政策 在原《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基础上,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详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3.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4.捐赠相关税收政策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5.个人所得税政策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谨以此稿力争为中小微企业,在解决当下经营困境时参照适用。 在疫情防控期,通税将免费为企业提供财&税&法综合法律咨询服务;通税与大家并肩作战,共克时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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