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环保税,医疗机构需要注意什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新建了很多专门用于收治新冠肺炎确诊病人及疑似病人的专门性医院和病房,或对现有病房进行负压式改造,以抑制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趋势。医疗机构不仅要关注疫情防控,而且应意识到,在病房建设、改建以及救治期间,有可能会产生大量的应税污染物,涉及环保税的相应处理。 01、敲黑板:抗疫可能涉及环保税 医疗机构在病房建设、改建以及具体病患救治的过程中,通常会发生向环境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行为,须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就其所排放的应税污染物计算缴纳环保税。 医疗机构普遍存在对外排放污水的行为。具体来说,如果医疗机构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污水中,包括应税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总汞、总镉、总铬等和应税第二类水污染物COD、氨氮、悬浮物等,就需要缴纳环保税。医疗机构在运营期间,除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锅炉燃烧烟气外,污水处理站往往还会对外排放氨气、硫化氢、氯气等有害气体,并产生炉渣、粉煤灰等一般性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应税固体废物,也需要缴纳环保税。此外,新建医院、病房,或进行原病房改造,还会涉及一般性粉尘这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环保税。 值得关注的是,医疗机构可能排放的危险废物,除《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示的物品外,还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等医疗废物,以及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02、划重点:环保税减免有优惠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享受一定的环保税减免税优惠。 对于应税水和大气污染物,如果医疗机构的污水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则需要申报缴纳环保税。不过,如果医疗废水直接进入管网,并排入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不需要缴纳环保税,也不用做基础信息采集。 排放应税污水和大气污染物的医疗机构,包括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纳税人,以及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和疗养院等。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的规定,这两类纳税人的排放标准不同,执行的减税标准也不同。 对于应税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值得关注的是,只有超标的噪声才是应税税目。所以,医疗机构纳税人要准备相对应的噪声监测报告,达标排放的,无须缴纳环保税。 03、记笔记:凭证整理要注意 医疗机构享受环保税免税优惠,需要关注的重点主要聚焦在纳税凭证整理上。值得关注的是,免税优惠类型不同,需要提供的凭证类型也不同。 医疗机构排放污水,享受免税优惠,需要提供污水排入管网,并进入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相关证明;排放固体废物免税优惠,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去向是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相关要求的证明;享受噪声免税优惠,需要准备相对应边界的噪声监测报告等。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机构申报固体废物环保税可以进行零申报,但必须要满足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税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284号)要求,对未直接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且不享受综合利用税收减免的单位,不得再要求其进行纳税申报。换言之,没有产生一般性固体废物的医疗机构,在危险废物均合法贮存及处置的情况下,不需要进行固体废物环保税的申报。笔者建议,这些医疗机构仍应进行基础信息采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