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按1%期间,建议允许开具3%的专票
前言: 小规模纳税人在减按1%期间,有开具3%专票的需求,是否可以? 文件即没有明确,实务中似也无此必要,建议予以允许。 按照1%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并不一定意味着其是新增的征收率 案例: 甲企业(湖北省外)是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份一次性收取1年的费用。可以减按1%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并按1%征税率开具专用发票。但采购方进项税额减少,成本增加,因此采购方希望降低价格,但是双方合同已经签订,而且修改合同手续繁琐,经双方协商,由甲企业开具3%的专用发票。 分析: 文件中无法得出在3-5月份,只能开具1%征收率发票的明确说法。 5号公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适用1%的,按照1%开具发票,其他情况,似乎并没有明确不可以开具3%发票。 1%是临时性优惠征收率,还是新增的征收率? 如果1%征收率只是临时性的优惠政策,那么在此期间可以开具3%征收率发票;如果1%是增加的一个征收率,那么在此期间可能必须要开具1%的发票。 个人更倾向于第一种说法,是临时性的优惠政策。 按照1%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并不一定意味着其是新增的征收率。 很多观点认为1%是新增征收率的原因,是本次不含税销售额按照1%换算。 实际上,如果按照3%换算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想适用1%的征收率,要么就票面开3%税额,采购方抵扣3%,销售方在申报表上做减免税款申报,但这样会导致征抵不符;要么就规定1%不得开具专票,但不得抵扣对采购方不利。 按照1%征收率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可以避免上述情况,但并不一定意味着其是新增的征收率。 减按1%与增值税税率变化不同 例如,16%税率降到了13%,发生在2019年4月之后的纳税义务,16%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只能开具13%税率,但是1%的征收率过后,3%的征收率仍然会继续存在。 跨期纳税义务的问题 还可能存在一种风险,甲企业开具的是1年的服务费,5月之后的服务,其适用征收率为3%,现在一次性开具1%,是否有风险? 总结: 笔者认为,此事无对错,只是希望尽早明确,否则因发票征收率不符合规定,又是进项税不得抵扣,又是不属于合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很吓人。 同时,不允许在此期间开具3%的发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无此必要。 当然,如果总局明确不允许开具,纳税人绝对遵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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