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深加工,加计扣除有点儿烦
自2018年8月20日,财税微波曾就农产品深加工增值税加计扣除的公式,写了一篇拙文《这个公式请注意》(点击标题阅读),文中提出购进农产,购进渠道不同,实际应用加计扣除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时也有所不同。 前两天偶尔又翻出此文一读,却又想到了另外的问题。 一、农产品税率(扣除率)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时,将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由先前的13%降到11%,同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实际上,自2017年7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农产品深加工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虽然财税〔2017〕37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但是,财税文件与税务总局公告却没有讲明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2017年第19号公告的解读中指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随着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发布,上述公式%中的税率(扣除率)已从11%变为10%、9%。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9号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止。 那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解读中有关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公式,还有效吗? 财税微波认为,应该是继续有效的。 三、加计扣除进项税额的时间 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2018年第17号、2019年第15号,均没有明确加计扣除的时间。 三份财税文件说的分别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文件的表述来,似乎没有对扣除的时间有要求,购进用于深加工(高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就可以加计扣除。 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的解读中,是这样写的,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问题是该份公告被2019年第15号公告废止,该解读内容是否还有效? 四、库存管理中的问题 与工业品相比较,农产品库存管理中最大的问题,是没有统一的规格与包装,条码管理成本高、难度大。不同批次采购进货,难于区分,对于生鲜农产品,更是难上加难。还有木材加工行业,收购树枝杈加工板材,收购的树枝在经济上没有编码的可行性。 同一种类的农产品收购中,供货渠道可能多样化,有农业生产者直接销售,也有小规模纳税人是中间商,还有一般纳税人的中间商。实务管理中,农产品加工企业不可能按不同类型的供货商划分仓库存放。 在会计核算上,对生产领用的农产品,核算出来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低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如果存多种供货渠道的情况,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五、解决建议 1、于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购进当期即加计扣除1%,如果有用于其他税率货/服务时,将相应加计扣除税额转出。但在转出时存在前述问题,不能准确计算应转出金额。 2、在会计账簿上分不同采购渠道(即供应不同发票类型)以明细账记录农产品库存,在领用时,顺序扣减库存。即每一采购渠道库存扣除完毕后,再扣除另一库存,但在实物管理上不作区分。 这种做法,可能需要和主管税务机关作沟通确认。 亲爱的朋友,你们觉得应该怎么做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