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税务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有哪些优惠政策、常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省税务局整理汇总了纳税人、缴费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涉税问题,帮助全省纳税人、缴费人更好更快办理税费业务,平稳度过疫情防控关键期。 一、总体优惠政策 问: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企业复工复产的时间比往年延后,税务部门在这方面有哪些应对措施? 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延期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月份的征期延长至2月24日。如企业在征期内受疫情影响还不能办理申报的,可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办理路径: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二是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影响,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办理路径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三是缓缴社会保险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企业申请办理路径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 四是酌情免除处罚。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酌情免除处罚。 问:自疫情暴发以来,有的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特别是有的小微企业更加困难,有哪些减税降费政策帮助企业? 答:除了上述问题所答的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和缓缴社保费以外,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自行申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需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同时,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问:为抗击疫情,我公司拟捐赠一批物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抗击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单位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抗击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境外采购防疫医疗物资回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于纳税人在境外采购防疫物资以充实我国防疫物资供应,按照货物贸易项进行对外支付,不必进行税务备案。同时,境外采购防疫医疗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也无需办理税务备案即可对外支付并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问:还有什么其他优惠政策吗?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由按月调整为在9月征期按年一次性缴纳,缴费人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向当地残联申报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同时,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我们采取“双优先”政策,即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工作。 二、倡导“非接触式”办税 疫情防控期间,对有办税缴费需求的纳税人、缴费人,我们倡导“非接触式”办税。 问:什么是“非接触式”办税? 答:“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到厅,非急事、延后办,大厅办、先预约。”“最多跑一次”涉税缴费事项已经100%实现网上办、掌上办,请您最大限度选择线上办理渠道。 问:“非接触式”办税有哪些渠道? 您在需要办理涉税缴费业务时,可选择下列渠道(以下渠道均24小时开放): 1.浙江省电子税务局 登录网址: 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 2.“浙江税务”手机APP 3.“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 在微信公众号中搜索“浙江税务”,点击关注即可 4.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5.“浙里办”APP 问:“非接触式”办税具体应该怎么办? 答:各涉税事项的具体办理方式您可通过登录“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首页下载《办税指南2020年1月版》查看。 详细的电子税务局操作说明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操作规程】点击相应事项查阅。 问:“非接触式”办税过程中遇到问题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咨询电话。 1.浙江省电子税务局 咨询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在线交互】-【智能机器人客服】-点击进入。 2.“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 咨询路径一:登录“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智能咨询】进入。 咨询路径二:登录“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互动】-【纳税咨询】进入。 3.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 登录“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税小蜜咨询】进入。 4.咨询电话 涉税(费)业务咨询电话: (1)浙江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各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服务咨询电话。 技术服务部门电话: (1)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4008012366; (2)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操作问题:航天信息:95113,百旺金赋:4006122366或4006112366; (3)个人所得税客户端系统操作问题:4007112366; (4)互联网便捷退税企业端操作问题:4001555110。 问:“非接触式”办税无法办理时,应该怎么办? 答: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实体办税服务场所暂停现场办理服务,只接受特殊业务的预约办理。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场所按照当地政务服务中心规定执行。 【线上预约】如您有涉税业务必须至办税服务场所现场办理,除特殊紧急情况外,请至少提前一天预约。您可通过浙江税务征纳沟通平台、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线上预约,预留办税缴费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候税务机关与您确认相关事宜,然后按照指定时间、地点办理。未事先预约的,现场不予受理。 【实体办理】已完成线上预约并得到税务机关来电确认的纳税人、缴费人,请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并做好个人防护,自觉、正确佩戴口罩,主动配合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和体温检测。业务办理完毕后,请尽快离开,减少在场所停留时间。不符合防疫要求的人员一律劝返,请您予以理解配合。 问:还可以从哪里了解“非接触式”办税? 答:您可以通过“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仔细阅读《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提倡网上办税缴费的服务提示》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事项的通告》,详细了解“非接触式”途径图文说明。特殊时期,服务不会断档,请您保护好自身安全,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企业类具体问题 问:我是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疫情发生后,我厂第一时间向湖北捐赠了一批口罩和防护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所以,你公司捐赠口罩和防护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暂免征收增值税。 问:我是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口罩、防护服,工人连轴转,马上市里区里开会准备给我们复工返岗补贴。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获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如果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问:我是生产口罩的公司,为对抗疫情,近期购买了一些生产设备,进项比较大,目前还能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税务部门将优先为与疫情防控工作密切相关的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还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问:我是一家口罩生产厂家,春节前大量员工回到外地家中过年。根据政府要求,公司计划2月10日开工,但因当前疫情防控需要,大量的公路、铁路客运暂停,员工返工面临困难。我司决定向客运企业包车统一接送省内各地员工返工,相应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为了开工复产通过包车、包船或包机等方式将员工从居住地接回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其支付的包车、包船或包机费用,如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问:我是一家船舶建造企业,因组织人员返工向市汽运公司包车,政府给予50%的运费补助,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不征增值税。因此,该笔收入不需缴纳增值税。 问: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前进购了大批食材,突然遭遇疫情暂停营业,但我们自愿组织人员制作餐食,无偿供应给了集中隔离点的工作人员和隔离人员食用,这部分免费提供的餐食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另外购进的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变质的原材料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向防疫一线工作人员和隔离人员无偿提供的餐食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无须缴纳增值税。 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在疫情期间停产停业的其他行业,如果因疫情导致原材料过期变质的,同样适用。 问:我是一家餐饮企业,节前准备了食材,供预定酒席使用,受疫情影响消费者退定,酒店停业,为了防止食材变质,现将部分食材以低于购入价销售给附近居民,申报纳税时是否需要调高销售收入? 答:企业为减少损失以较低的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不属于现行政策所规定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情形,可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我酒店按照政府安排为隔离人员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收取的住宿费远低于酒店日常价格,请问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所以,你公司2020年1月1日以后提供的住宿服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问:我酒店按照政府集中隔离安排为被隔离人员免费提供住宿服务,需要视同销售吗?如果后期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隔离人员免费提供住宿的服务不用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提供该项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你公司后期取得的政府补贴如果不与住宿服务的收入或数量有关,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问:我是一家旅行社,客户节前预定的行程也付款了,我们上个月已经开票申报增值税,假期由于疫情特殊情况,订单取消。我怎么去申请退税? 答:按照现行规定,您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并在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抵减当期销售额和税额,如果出现当期不足抵减的,也可以视情况选择抵减下期应纳税额或者申请退税。 问:我们是一家运输公司,向湖北地区运输了很多批次的物资,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你公司的运输业务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暂免征收增值税。 问:我们是一家运输公司,为了帮助湖北地区对抗疫情,无偿向湖北地区运输了很多批次的物资,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疫情防控期间,无偿向湖北地区运输物资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项运输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问:我公司为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疫情对我公司的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国家是否出台了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如你公司符合上述免税条件,可以暂免征收增值税。 问: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无偿为电视台制作了一些防疫情的公益广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疫情防控期间,无偿为电视台制作公益广告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问:我公司是一家环保公司,疫情期间免费为社区提供公益消毒服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无偿为社区提供消毒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问:我们公司近期向湖北地区的一家公司转让了以前研发的一项防疫技术,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我是一家建筑公司,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在特殊时期的生产劳动保护用品,只要取得合规扣税凭证,且不是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等现行政策规定不得抵扣项目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问:我是一家成品油经销企业,因系统故障原因,导致成品油库存数据丢失,影响企业开票,现急需进行补录库存,请问疫情期间,如何申请办理成品油补录库存操作? 答:疫情防控期间,出现此种情况,您无需携带纸质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录手续,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微信等方式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并提出申请,同时填报成品油经销企业库存调整申请表(电子版或者扫描件)以及采购油品发票复印件(图片或者扫描件)等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要求的由税务机关补录库存数据。 问:省民政厅指定我市民政局接收国外捐赠的一批消毒物品,用于防控疫情,目前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因此,接受国外捐赠的用于疫情防控的消毒用品,如果符合该公告规定的条件,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拟扩大产能支持疫情的防控,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有相应的支持政策?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问:享受了增值税或消费税优惠政策的,附加税费还可以享受优惠吗? 答:疫情期间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享受;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的,原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四、个人所得税类问题 问:我们公司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向员工发放了口罩和医用酒精,是否需要计入工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某员工由于身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疾病,给该员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难,我们单位给予了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该笔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由于身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疾病,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难,其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我是一名医务人员,被派至某地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单位发放了临时性工作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无需。对参加这次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控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问:2020年2月,纳税人小张通过当地市政府捐款2万元,用于抗击疫情,该项支出是否可以在工资收入中税前扣除? 答: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小张可以选择在各类应税所得中扣除上述捐赠支出。如小张选择在2月份工资收入扣除,凡有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2月综合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项目中扣除。当然,小张也可以选择在明年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如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问:2020年2月,纳税人小张直接向某参与疫情防治的医院捐赠2000个医用口罩,用于抗击疫情,是否可以在工资收入或其他应税所得中扣除? 答: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五、其他类问题 问:我是一家企业会计,以前一直是到办税厅领取发票,现在受疫情影响,想网上申领,怎么办理? 答:您可以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在网上申领发票。 1.路径: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 2.选择“申请类型”为“发票验旧领新”后点击“生成验旧信息”,选择“发票领用”渠道为“邮寄”,勾选需领用发票名称,填写相关信息,完成申请。 问:我以前一直是到办税厅代开发票,现在受疫情影响,想网上代开,怎么办理? 答:您可以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在网上代开发票。 1.路径: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业务(自然人登录菜单)——专用发票代开(代征附加税)/普通发票代开(代征附加税)/普通发票代开(自然人登录菜单)。 2.自然人可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未申请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发票代开信息填写好,点击提交后,选择“邮寄方式取票”,请您将邮寄信息里面的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邮编、地址等信息填写正确。发票可以通过EMS寄出,无需上门领取。 4.您也可以选择代开电子普通发票,只需输入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即可接收电子普通发票信息,无需等待。 问:我是一家企业会计,现在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到公司上班,有几张专用发票,就要超过360天了,怎么办? 答:您不用担心,自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360天认证期限限制。 问:我是一家企业会计,疫情期间如何办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确认? 答:您可以通过浙江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pdk.zhejiang.chinatax.gov.cn,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1.如果您取得的是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可登录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应的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或出口退税事宜。 2.如果您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又或者您取得的是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可先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再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 问:我于2020年1月份购买了一辆汽车,原本于春节后缴税上牌,但由于疫情影响,目前无法回浙江,如何处理?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答:按车购税有关规定,超过购买日期60天后未申报缴纳的,会产生滞纳金。由于疫情影响,无法在窗口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纳税人,可以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在首页-我要办税-车辆购置税,或者在支付宝-城市服务-政务-浙江税务-单位纳税人-车辆购置税模块办理缴税业务。 附件一:延期申报操作 1.输入账号密码,登录电子税务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 2.点击“我要办税——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3.进入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界面,勾选需要延期申报的税种,并填写申请延期申报的期限及申请延期申报的理由,下拉选择联系人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后点击“提交”后显示保存成功。 (个人所得税暂不支持在电子税务局渠道延期申报,请勿勾选!) 4.“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可进行申请查看、作废等操作。 办理环节状态若为“已申请”,则表示事项已经提交,等待税务机关受理,该状态下支持对申请事项的作废操作;若为“已受理”,则表示税务机关已确认申请,对事项进行审核中;若为“进入审核流转环节”,则表示进入税务机关内部审批流程;若为“已办结”,则表示事项已办理成功;若为“不予受理”,则表示事项审核不通过,税务机关会提供具体原因。 附件二:延期缴纳税款操作 1.输入账号密码,登录电子税务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 2.点击“我要办税——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进入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界面,勾选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税种信息,并填写申请延期缴纳税额、申请延期缴纳期限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下拉选择联系人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后点击“提交”后显示保存成功。 (个人所得税暂不支持在电子税务局渠道申请延期缴纳,请勿勾选!) 4.“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可进行申请查看、作废等操作。 办理环节状态若为“已申请”,则表示事项已经提交,等待税务机关受理,该状态下支持对申请事项的作废操作;若为“已受理”,则表示税务机关已确认申请,对事项进行审核中;若为“进入审核流转环节”,则表示进入税务机关内部审批流程;若为“已办结”,则表示事项已办理成功;若为“不予受理”,则表示事项审核不通过,税务机关会提供具体原因。 12366热点问答|近期高频问题解答 01、企业延期申报或缴纳税款应该如何申请? 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如果您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及其他受疫情影响暂停交通的地区,无法按时办理相关涉税(费)业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为了积极支持新冠防治工作,浙江省税务局积极拓展电子税务功能,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税务”手机APP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税需求,实现延期申报电子税务局办理。请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为积极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的防治工作,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帮扶企业缓解缴税压力。 为了积极支持新冠防治工作,电子税务功能已实现延期缴纳税款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理路径是: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选择“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进行办理。 02、针对疫情期间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一)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03、社保费缓缴具体如何办理? 答: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1.申请办理社保费缓缴业务前提:按规定期限申报社保费,延期缴纳只适用当期已申报未缴款的社保费。注意:提交《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后,请不要马上点击“全申报”,须先办理并提交《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后,再到缴费申报介面点击完成“全申报”,避免在申请延期缴纳过程被自动扣款。 2.申请受理期限:当月社保费申报期限之前。 3.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 4.申请提交后有关注意事项:申请提交后,电子税务局将关闭自动扣款和预约扣款功能,转入税务机关审批流程。审批同意的,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补缴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不同意的,须及时在电子税务局主动发起缴款。 04、因疫情无法回到经营地点,无法抄报税怎么办? 答:为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2月已将税控设备解锁方式由申报比对通过后解锁,调整为发票数据上传(抄报税)后解锁。纳税人可在2月18日之后登录开票软件进行抄报税。 05、企业进项发票不能确认签名如何申报? 答:为配合做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已同步调整为2月24日。其他相关事项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06、所属期1月的发票抵扣勾选截止日期? 答:2月24日。 07、疫情期间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同步享受? 答:同步享受。 08、享受疫情期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的缴费人,原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是否叠加享受? 答:叠加享受。 09、疫情期间残保金有何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答:缴费人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费人按照浙财社[2017]26号第六条规定办理减免、缓缴残保金手续。即向当地残联申报,由当地残联会同财政审核,结果由当地残联负责公示,并将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征收机关。 10、残保金有何延期缴费措施?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残保金缴费由按月(按季)缴纳调整为在9月征期按年一次性缴纳,以减轻缴费人的缴费负担,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